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以上旅游景点建设;
(二)黄金旅游线路基础设施建设;
(三)主要景区和旅游线路规划(三区三线);
(四)鼓励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时间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相关批件和证明依据:
1、省或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的规划评审报告和县市区政府规划实施批复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项目设计单位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6、项目开发、投资、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2、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单位所报文本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市旅游局和财政局;
3、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
(二)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等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申报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建帐,并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效益报表。
(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专项资金补助: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的;2、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的;3、经济效益较差的;4、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5、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人选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千元。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资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