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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0:08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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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徐州市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新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徐州市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造、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及其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大排档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茶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水、污物等污染的防治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服务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规划餐饮服务业布局。在城市改造和开发时,应当规划餐饮服务业相对集中的经营区域。

开发建设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在编制的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餐饮服务业设施。

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标明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下列场所或地区不得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第九条在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外三十米范围内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通过公告、听证会或者其它形式征求经营者、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新办加工制作与提供消费场所为一体的餐饮服务业,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八平方米,消费场所的室内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

第十条餐饮服务业项目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所在建筑物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且无专用烟道的,排气筒出口应当高于该建筑物最高点一点五米以上,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应当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二)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污水处理设施;

(三)安装防止环境噪声超标的隔声、降噪、减震设施。

第十一条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验收意见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新办餐饮服务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第十二条现有餐饮服务业项目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修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改变,致使其油烟、污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服务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时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在室内设置专门容器,收集、存放产生的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密闭存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安装规范、市容标准和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五)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四条条餐饮服务业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向环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废气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安装并正常运行通过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视同达标;安装未通过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网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和倾倒厨余垃圾、餐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三)占道经营或者在店、室外从事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食物烹饪、加工制作、净菜、洗涤及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餐饮服务业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或治理,逐步进行调整、改造、搬迁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市民担任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协助对餐饮服务业环境的监督。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

在公布违法经营者名单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经营者,并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批或者验收,未按法定时限进行审批或者组织验收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或不及时清洁维护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致使运行不正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及扰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服务业监督检查的,由执行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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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电视法语教学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电视法语教学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法方”),参照中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国对外关系部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为继续发展电视法语教学方面的合作和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法方负责制作一套适合中国人学习基础法语的初级电视法语教学节目(以下简称“零水平”),共二十六集,每集十三分钟,“零水平”的节目预计一九八九年底制成。然后法方将节目录像母带、教科书稿、录音母带及文字资料、影片等材料一并提供给中国方面使用,上述影片、文字资料的版权问题均由法方解决。

  第二条 法方负责制作一套以介绍今日法国情况为内容的教学系列节目(以下简称“水平三”),该节目将由法国专业艺术家主演,共二十六集,每集十三分钟。
  “水平三”节目的一部分(六集)需在中国录制,中国方面将为此提供现场录制的必要技术设备和一定的工作人员,并负责与录制有关的组织工作。
  该节目在双方就脚本和工作日程取得一致意见后,预计用两年完成。

  第三条 上述“零水平”和“水平三”节目在编制过程中,法方将尽可能听取中国方面的建议和要求。为适合中国人学法语的需要,中方将对法方提供的上述两套法语电视教学节目,作必要的改编后播出并负责教科书及录音带的编印和发行工作。

  第四条 上述“零水平”和“水平三”经改编后播出的节目在中国的版权归中国中央电视台所有,如在国外发行,需事先商法方同意。

  第五条 法方愿承担法语教学人员(编辑、技术、导演)的培训,以提高教学节目的质量。
  培训计划的期限、人数、方式将在中、法混合委员会的会议上确定。

  第六条 法方向中方派出一名语言专家,在中方改编“零水平”和“水平三”节目的工作中担任顾问。该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住宿、市内交通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为有利于电视教育,特别是中国电视法语教学的发展,法方将附件一所列技术设备提供给中方,并负担运抵北京机场的到岸航空运输费。
  法方保证在一九八七年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日期使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付诸使用。
  中方按附件二所确定的工作日程,负责办理技术设备进入中国的海关手续。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完成为止,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原则问题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外事局和法国外交部科技文化总司协商确定;具体工作步骤由双方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分别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属上级单位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广播电影电视部           外 交 部
    马庆雄           让—皮埃尔·安格莱秘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监字[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加强了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司法干警的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被监管改造人员的犯罪活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高检院的工作安排,200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领导。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抓,下大力气重点解决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监所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通过轮岗交流的方式加强监所检察业务骨干的配备,加大对监所检察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要加大监所检察技术装备投入,解决监所检察部门的交通、通信设备落后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监所检察人员要对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应层报高检院。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情况和问题反映真实、及时,使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和解决。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针对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察活动。各地要认真部署,派专人负责,务求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把监所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