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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23:24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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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根据《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0号)精神,结合本市政府系统网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sp.jl.gov.cn;备用域名为:www.siping.gov.cn;中文通用网址为“中国四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信息上传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服务中心要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确定的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统一发放网站后台管理安全认证证书。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的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畅通运行。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网站信息资源上传、上报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地、本部门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九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部门(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服务中心为主,各部门(单位)参与共同维护。

(一)服务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各部门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的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部门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部门信息维护和上报、上传工作负全责。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或建言献策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请示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制定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与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并建立按月通报、年终考评制度。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国安、安监、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网站后台安全认证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附件:1.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单位及内容目录

2.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方式







附件1: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单位及内容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栏目名称

1


市政府办公室


今日四平、经济动态、图片四平、在线访谈、民意调查、政务论坛、知名企业等各类综合性信息、政府文件、公告公示、人事任免、领导讲话、市长之窗、政府工作报告、政府组成、政务信息、县区信息、调查研究、建议提案办理、政府督查、应急管理、网上咨询、网上投诉、建言献策、新闻发布、公开指南

2
市财政局
财政公开、政府采购

3
市发改委
规划计划、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发展规划

4
市法制办
法律法规

5
市人事局
公务员考录

6
市就业局
就业信息

7
市统计局
统计公报

8
市志委
四平概况(四平旅游除外)

9
市旅游局
四平旅游

10
市招商办
投资环境

11
市农口各部门
服务三农

12
市建设局
城市建设

13
四平电业局
停电公告

14
市交通局
长途客运

15
市公用局
公交路线、停水公告

16
市气象局
天气预报

17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公民办事、企业办事

附件2: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方式一、上报信息分类联络方式投诉建议类信息:四平市政府网站管理员邮箱:spadmin@jl.gov.cn;动态类信息:王英辉(wangyinghui@jl.gov.cn), 电话:3263859;王春玉(wangchunyu@jl.gov.cn),  电话:3263859;杜文龙(duwenlong@jl.gov.cn),  电话:3263859;常置类信息:刘琪(liuqi@jl.gov.cn),     电话:3266258;上报至省政府网站信息:孙巍严(sunweiyan@jl.gov.cn), 电话:3263859;图片类信息:孙立生(sunlisheng@jl.gov.cn), 电话:3266258。二、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每人准备一个U盘,拷贝自己后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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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问题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经依法批准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再就业和逐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由政府统一负责,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两个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农转非人员安置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按人随地走的原则确定安置人员,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
第六条 被安置人员以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劳改、劳教人员)为准。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按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安置。
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口及其它空挂户口人员,不予安置,只办理“农转非”手续。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七条 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对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或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如下:
  (一)征地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交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从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二)征地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办理农转非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20%×15年。
第八条 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对男18—59周岁,女18—54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由征地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达到退休年龄后(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二)征地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办理农转非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20%×15年。
  (三)由征地单位一次性发给择业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按其达到退休年龄之前的实际月份,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四)以上人员可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继续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征地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
第九条 以上两类农转非人员,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条 以上两类农转非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发给规定标准的丧葬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以上两类人员原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被征地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凡具备劳动能力的征地人员,可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进行一次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办理农转非手续时不满18周岁的人员, 由征地部门直接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000元/人。
第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三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第十六条 农转非人员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助安置,安置办法如下:
(一)对整社统征的农业合作社,安置对象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劳改、劳教人员),和原征地农转非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及其它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房屋的货币安置。
(二)对部份征地的农业合作社安置对象为依法计算确定的农转非人员。
(三)每名安置人员按每人30享受还房面积。其还房价格按被征地所在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参照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结算办法:
1.每名享受房屋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按上述规定的还房价格标准,减去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甲级砖混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0。
2.在征地时由征地部门与被安置人员签订货币还房安置协议,经公证后被安置人员自行购房,凭安置人员的购房协议由征地部门用房屋安置费代被安置人员支付购房款,若还房安置补助费有结余的,发给被安置人员;若被安置人员在农转非安置时已购房,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经核实后由征地部门一次性将房屋安置费发给被安置人员。
第十七条 被安置人员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房安置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各有关办证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购房人缴纳的各项规费。
第十八条 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以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合作社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应制定货币还房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已落实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遵照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和资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最大的效益,结合银川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为更好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立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财政局。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银川市直劳动、教育、农牧、妇联、团委、残联、扶贫办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时间在140学时)以上的,以促进劳动者掌握专业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就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的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对象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代金券等形式直接发放给培训对象,或者直接对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培训机构给予补助。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只对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特定培训对象给予补助,不包括其他人员培训。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任务和项目的特点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确定及要求

第九条 每年年初,根据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培训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培训项目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进行政府采购。对中标的培训机构确定为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培训机构。

第十条 以后年度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及劳动等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定机构进行考核,合格达标的培训机构可继续保留资格;或根据当年培训计划等情况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重新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由于残疾人培训具有特殊性,对其培训机构的确定,由银川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残联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等开设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工种)培训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二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提高培训对象的专业操作技能,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选用劳动部门规定的教材或开发适合培训对象专业技能要求和就业特点的教材,注重操作技能,严格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就业率。

第十三条 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向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教学管理资料: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教学计划;学校章程、学籍和学校以及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学校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推荐就业等资料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要在每期培训班开学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教学计划安排报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做为培训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培训计划执行,考核培训机构及其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在1个月(或培训学时在140学时)以上,或经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特殊性短期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工种)所需培训时间要求,提出培训时间建议,报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训对象充分就业为目标。培训对象的培训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要达到82%以上、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指定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完成的比例支付培训资金。

第三章 培训代金券的发放

第十七条 “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代金券”(以下简称代金券)由银川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培训内容确定发放。

第十八条 代金券的发放对象为经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定人员。

第十九条 代金券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监制(样式和资金额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代金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代金券必须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培训对象每人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代金券。

第二十二条 代金券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种必须要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培训或鉴定工种资质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培训等级以初级工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中级工的培训,具体培训等级、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培训对象确定。

第二十四条 代金券的发放程序:代金券由培训主管部门注明培训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项目名称等内容,加盖银川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公章后,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到培训对象手中。培训对象据此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到政府采购确定的指定培训机构凭身份证和户口办理培训手续后接受培训,培训对象在代金券上签字后将代金券交与培训机构。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试行)列入的培训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其资金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培训、资金计划,统一汇总全市下一年度的培训、资金计划,报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培训计划及资金总量。市财政局根据培训资金计划将培训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培训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培训项目进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将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指定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采取培训代金券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代金券、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采取降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补助方式的,培训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的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合同书、办班通知、原始签到册、培训结业花名册、部分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职业技能鉴定通过人员名册、收费凭证和部门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申请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的培训费,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培训计划,根据培训主管部门对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到培训主管部门,培训主管部门据此从基金中将培训资金转入银川市财政局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按培训进度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各培训主管部门培训资金计划的汇总和上报,负责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培训及其资金计划的下达,并根据培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机构政府采购,进行代金券的印制与管理;配合培训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财政培训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职业技能培训各工种的技能等级鉴定等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运作,保证培训对象及时接受技能鉴定。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各培训主管部门利用本系统职业学校的技术和资源,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计划的申报、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对经政府采购后确定的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指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质量的审核、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培训代金券的发放、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对本部门培训项目的考核、验收、总结,负责审核指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报告及其申请拨付工作;负责积极争取自治区对口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培训对象的学费负担。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缩减培训时间的指定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培训机构下年度参与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相应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十七条 指定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对象台帐及其就业台帐,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查。对培训对象培训后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下、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过证率在82%以下、就业率在90%以下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培训对象领取培训代金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培训内容和指定培训机构使用培训主管部门发放的代金券的,市财政局不予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项目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职业技能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对培训不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在培训对象培训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培训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公示制度。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及培训就业等情况,在部门政务公开栏、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及培训机构的培训点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培训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依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培训主管部门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纪委、财政厅、监察厅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银川市凡与本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规章制度,以本办法为主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