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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3:57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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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曾于1995年9月以中银清〔1995〕56号文向浙江省、广州市等进行收付清算系统试点的分行下发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目前,按照总行的布置,收付清算系统将于年内在12家分行进行推广。为此,现将《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下发给各推广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上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附:中国银行国内联行收付清算试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适应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需要,规范国内联行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办理各项收付业务清算的帐务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以办理收付业务的国内各级机构(联行)之间通讯网络畅通,收付业务处理高度自动化为前提条件。
(三)本规定所指国内行或国内联行,均指加入收付清算系统的国内行。
本规定所指的收付业务,是指国内联行通过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与国内、外联行或国内外代理行之间办理的收付款清算业务,包括本、外币的汇出、汇入、信用证、托收、资金业务以及信贷部门的筹款与还款、与国内、外银行相关的信用卡资金头寸清算等业务。
(四)中国银行的国内行对境外的收、付业务,凡属电子清算的均由总行统一对外办理。
(五)国内联行实行集中分层次清算制。由各省级行在总行开立一级清算帐户,总行为清算总中心;下级行在省级行开立二级清算帐户,省级行为清算分中心;如有必要可经省级行批准,设立辖内清算二级分中心,并负责其辖内收付业务的帐务清算工作。
以上清算帐户统称“国内联行清算帐户”。

二、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凡通讯网络和收、付业务处理自动化达到规定标准,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经审查同意加入中国银行收付清算系统的行,可按规定分货币开立国内联想行清算帐户。
(二)凡与国内、外联行及国外代理行之间发生收付业务,所产生的国内行间资金清算,均通过清算帐户办理。
(三)清算帐户以贷记划拨为主(信汇、票汇除外)。帐户行应每日向开户行发送对帐单,开户行当日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及时查询处理。
(四)清算帐户由帐户行每季末月20日按存、透分别计息,并向开户行发送计息清单,由开户行核对。每笔业务的起息日均以帐户行转帐日为准,对解付汇票主动借记报单以及境外的报单中注明起息日的,则以报单起息日为准。
(五)人民币清算帐户存、透实行限额管理,凡超限额的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及时进行调整。对超过限额未调整的部分实行加息。

三、国内联行清算帐户的可转帐凭证
(一)从境外帐户行发来的下列凭证,属可转帐凭证:
1.支付委托书(包括电、信和SWIFT MT100);
2.正本汇票。
经查实后可作为可转帐凭证的有:
1.业务行的支付委托书(包括电报和SWIFT、MT100);
2.借贷记正本报单,包括SWIFT MT202、MT910;
3.境外帐户行发来的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查复电函、SWIFT MT199、MT299;
4.其他具有借、贷记报单性质的函、电等。
(二)国内联行填制的下列凭证为有效的可转帐凭证:
1.付款委托书(包括电、信汇委托书);
2.正本汇票;
3.退款凭证。
(三)凭证格式:
国内行填制的付款委托书分为两种,即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和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
1.对境外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参照SWIFT MT100或MT202格式之一种。
2.对境内付款的委托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汇出行行名、行号;
(2)汇入行行名、行号;
(3)汇款人名称或帐号、地址;
(4)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地址;
(5)业务编号;
(6)货币及金额;
(7)记帐日、起息日;
(8)密押;
(9)转汇行转汇记录(标识);
(10)附言。
其中,前九项为必备内容,最后一项可根据需要取舍,对境内付款委托书中的汇出行、汇入行场项不得出现国外银行的行名或行号。
(四)可转帐凭证的转划:
1.列明是自动划转(代号),还是境内填制的可转帐凭证,清算总中心或分中心能自动转划的,均直接将原报内容转划有关分行,并另加转划说明;对不能自动转划的,应人工操作后转划,但对原报不能做任何修改,而要在转划说明中另加有关的查询记录或其他说明。
2.转划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是自动转划(代号),还是非自动转划(代号)。非自动转划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划分不同的类型(如按业务种类划分,并以不同代号区分)。
(2)列明转划编号。转划编号中应包括转出日期(电脑自动生成)、转汇行行号、转汇行的转汇顺序号等内容。
(3)每日转划凭证结束,在关闭收付系统之前应相互核对转出、转入的凭证总笔数和收、付金额,如有不符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转划凭证不重、不漏。
(4)通过收付系统转出、转入的收付款信息,如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一旦资金头寸已经对境外或国内客户解付,具有不可撤销性,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进行追索。

四、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处理
(一)国内联行清算帐务往来通过“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核算。该科目下总行按各省级行开立帐户;省级行按辖内行开立帐户。此科目余额应双方反映。
(二)收付业务帐务处理:
1.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收入款项的帐务处理:
(1)总行的会计分录:
借:705/901
贷:906 ××省行
或有关科目 (总行本行业务)
凡非帐户行发来的付款委托书,经查不属黑名单行的,总行未能核实头寸但决定通融付款的应通过“705”或“901”科目项下的“未达户”转帐。待头寸收妥后,立即转销“未达户”,转入“705”或“901”科目有关帐户。“未达户”应按科目分货币设立。
(2)省级行收到总行转划凭证:
借:906 总行
贷:906 辖内行
或其他科目 (省级行本行业务)
(3)辖内行收到转划凭证
借:906 省行
贷:有关科目
凡总行收到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的报单不能立即转划分行的,则先存放于收付系统的未处理报单库内,由人工进行处理。凡国内联行间通过收付清算系统带头寸转来的报单,则双方必须转帐。对不能立即处理的,则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科目下设“收款待处理专户”反映。
“收款待处理专户”应及时处理;其中,经查属于他行的,应及时通过清算系统转有关行;确属本行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查询处理,如经3个月仍未查清处理的,应返回总行处理。总行应随时了解分行“收款待处理专户”的情况。
2.通过总行一级清算帐户办理付款业务的帐务处理。对境内付款,分别填制对境外付款委托书或对境内付款委托书。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业务发生时:
借:相关科目
贷:906 省级行
(2)省级行收到报单转划时:
借:906 业务发生行
贷:906 总行或辖内行
或贷:其他相关科目
(3)总行收到省级行报单时:
借:906 ××省行
贷:906 ××省行
或贷:705/901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4)凡收到的报单因特殊原因当日不能转划或处理的,可在“906”科目下设“付款待处理专户”核算。
借:906——××行
贷: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对“付款待处理专户”的各笔至迟应在次日查询处理,如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与汇出行联系解决。处理时转销有关帐务,会计分录:
借:906——付款待处理专户
贷:相关科目
3.错帐处理:
发生错帐时,应及时通知收报行按原收付款路线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应填制退款报单退回原始发报行,退款报单中应列明:①查询函/电编号;②原报日期、编号;③退报理由;④原始报文的内容。

五、清算帐务的查询
当收报行收到的报单上列明收款人为本行,但由于引证的业务编号不全或无法确定受益人等原因而不能立即转帐的,由收报行径查有关的业务发生行处理;凡经总行非自动转划的报单,收报行不能立即处理而需查询的,可先查总行收付处理中心。
查询时应发出查询电,电文中应列明原报日期、有关的业务编号、货币及金额、查询内容、被查询行行名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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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财政投资项目立项由该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申报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前期工作。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除外),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后审批。
第十四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广东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三)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参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五)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新开工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办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全过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4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计划、财政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禁止其3年内在本市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2002]8号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府拨款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府[1997]66号)、《关于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计[2001]140号)同时废止。

2003年12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3〕2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10所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1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临汾地区卫生学校
临汾地区洪洞农业学校
临汾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
临汾地区工业职工中专学校 山西省
2 巢湖职业技术学院 巢湖卫生学校
巢湖财政学校
巢湖农业学校 安徽省
3 淄博科技职业学院 山东淄博稷下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淄博卫生学校 山东省 民办
4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随州师范学校
随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随州工业学校
随州卫生学校 湖北省
5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
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四川省
6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雅安教育学院
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 四川省
7 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 六盘水市农业学校
六盘水市财经学校
六盘水市卫生学校
六盘水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六盘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六盘水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贵州省
8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铜仁地区财政学校
铜仁地区卫生学校
铜仁地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铜仁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贵州省
9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卫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技校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新疆
10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阿克苏地区农业学校
阿克苏地区农业机械学校
阿克苏地区财贸学校
阿克苏地区卫生学校
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
阿克苏地区艺术学校 新疆
11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市戏曲(艺术)学校 北京市
12 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 黑龙江省
13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安徽材料工程学校
安徽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省 合并更名
14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农业学校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 云南省
15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建筑职工大学
新疆建筑工程学校
新疆城市建设学校
新疆建筑材料学校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