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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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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社政〔2008〕1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整合科研力量,创新科研组织形式,推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启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为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创建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指:以学术前沿问题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研究重点,以该领域研究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为主体,以重大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的高水平、开放式、有特色的研究机构(平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学科建设。发挥江苏基础理论研究的传统优势,突出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立足江苏地方特色和优势,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使该学科领域的科研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居领先地位,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研究,组织相关领域科研活动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造就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的高层次、专门化的短期培训,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地区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三)产出重大成果。通过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相对稳定主攻方向的科研创新团队,集中科研优势资源,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地方特色的学科领域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四)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窗口示范作用,根据我省社科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研究基地自身的研究计划,组织和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积极开展合作研究等,使之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共享基地。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承担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选派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联合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及成果评价体系,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在省教育厅指导下,高等学校自建或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高校与高校之间联合共建等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则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规章制度;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考评;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制订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好入驻基地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与相关院系的关系问题,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
4.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定期向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聘任、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基地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各类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承建高校与基地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加入基地。驻基地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基地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5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基地时间。
第十五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其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在首轮建设周期内确定两至四个重大研究课题并明确每年度具体的研究任务,由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此类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适当延长)。省教育厅以年度研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以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2.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要围绕国家及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基地的主攻方向,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大研究课题报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此类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以研究成果被应用部门采纳或经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及其产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考评时备查。

五、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由省教育厅统一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要求统一出版和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结项时,由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验收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基地在重点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资助。基地依托高等学校根据建设需要,需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资助和高校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来源渠道。

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非本研究基地和本校的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议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第三十条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网络平台。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为加强国际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网页,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5.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十、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定期向省教育厅汇报基地工作及运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报告制度和成果简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基地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过网上报送。 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考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也可随时通过网上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十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考评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考评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考评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考评和组织抽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检:在四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申请考评: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具备优秀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考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考评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考评。对省教育厅组织考评认定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将在经费和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组织抽查: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基地,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专家对30%左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第二次检查不合格,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对基地抽查的同时将对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七条 考评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1.考评重点:检查考评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术特长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2.考评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6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是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考评方法:
考评(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和被考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考评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第三十八条 通过考评的基地和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和考评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考评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六、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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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任务确定。
  第四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残留实验室与其他常规实验室分开;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超过60%);能熟练掌握“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试验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四)具有残留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仪器(气谱-ECD、FPD、NPD;液谱-UV、FD、PAD;气质联用等)配置及运转情况;配套设备(提取、净化、浓缩、样本加工、储存条件及数据处理系统等)。
  (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检测仪器及量具计量检定、校正状况(主要检测仪器、天平等);技术档案(试验计划、试验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记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业绩等档案。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四)技术人员情况。
  (五)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残留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农药残留试验。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主持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将所要承担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情况,告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残留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认证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
  (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残留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取得试验资格。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攀枝花中的先锋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

  第三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是指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市政府命名表彰,并享受劳模待遇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市财政局给予安排。

  第六条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命名授予。命名表彰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也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七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由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在坚持先进性、兼顾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 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在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

  (二)农民;

  (三)个体劳动者。

  第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攀枝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区域、本行业(系统)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并得到群众公认。

  第十三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推荐。被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机关职工的,应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被推荐对象是企(事)业、机关领导的,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还应经单位所属市、县(区)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生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被推荐对象是村民的,应经被推荐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其他被推荐对象,应经被推荐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评选。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公示。劳模候选人在本单位和本市主要媒体分别公示7天。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市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劳动模范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党员劳模受到党内记过处分以上的。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劳模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取消“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劳模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攀枝花市成立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备和召开攀枝花市劳动模范代表大会;

  (二)审批攀枝花市劳动模范;

  (三)审议市劳动模范奖励相关政策以及在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培训等具体工作以及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大企业、产业工会负责本区域、产业、单位的劳模评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

  (三)协助落实有关劳动模范的待遇,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四)上报劳动模范在提干、嘉奖、调动、退休、死亡、处分等方面的情况;

  (五)做好劳动模范管理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制度,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高尚情操和他们所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作方法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事)业、机关单位应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各项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制止,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攀府发〔1988〕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