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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18:54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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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
审批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办理,根据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规定,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手续要与改造利用相挂钩,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条 在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三旧”改造范围内,并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项目,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可完善用地手续。
第四条 完善用地手续的宗地范围原则上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范围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片区进行改造、完善用地手续。项目较分散的也可按宗地地块进行改造、完善用地手续。
第五条 申请完善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村委会关于要求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
(二)原取得用地相关的材料;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1、基本情况;2、规划情况;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4、协议补偿情况;5、拟改造情况;6、建设时序)。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2/3成员同意的决议证明书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村委会或改造项目业主单位对“三旧”改造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方案作出的承诺书;
(六)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
(七)改造项目地块图斑统计表。
其中,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增加省政府办公厅〔2009〕122号文附件3要求材料;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用地应增加省政府办公厅[2009]122号文附件6要求材料。
第六条 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办理(处理):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经处罚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第七条 完善用地手续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组织区“三旧”改造领导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三)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将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登记,组织市“三旧”办成员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制定完善用地手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须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完善用地手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根据省、市政府的批复完善用地手续。
(五)完善用地手续批复文件抄送市检察院、市监察局。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申报用地手续,骗取审批机关同意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撤销其用地手续。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提供虚假证明、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撤销用地手续;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完善用地手续申请拒不受理或拖延不办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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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港澳办)负责。
第四条 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荣誉市民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对象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外办;推荐对象为港澳同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港澳办。
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七条 被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京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其被邀请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3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二、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附件:

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

  2.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流程图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11/30/F_de11758a8bfa4ba790d19607e8c9ff3f_fj2.doc
  3.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4.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5.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程序
附件1

  1.本程序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的申请、延期和变更。

  2.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3.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4.申请机构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机构应接受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

  6.国家局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7.国家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机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8.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审查决定程序可参照本程序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1.《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包括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仪表等);

  5.有关证明材料:

  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⑷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⑸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⑹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⑺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⑻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6.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统一格式的文书、表格应以国家局公布的样式为准,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装订整齐。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送达。


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附件4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是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核查、验证。

  1.材料核查由1-2名专家完成;现场核查一般由3人完成,邀请机构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2.核查组成员在进行核查时,应做到:

  ⑴客观、公正、无歧视地对申请机构实施核查;

  ⑵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工作;

  ⑶避免受任何可能对核查结果造成影响的因素的干扰;

  ⑷与被核查机构无利害关系;

  ⑸保守被核查机构的秘密。

  3.材料核查

  ⑴材料核查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⑵材料核查结束,形成材料核查结论意见后,核查组应及时将材料核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4.现场核查

  ⑴应于现场核查10日之前向申请机构发送《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机构应予以书面确认。

  ⑵核查组在核查地召开有申请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现场核查会议,就现场核查的安排等事项进行落实和确认。

  现场核查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介绍现场核查组成员及分工,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本机构到会人员;

  ②说明现场核查的目的、步骤和方法;

  ③确认核查组工作所需的资源、设备等条件;

  ④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情况。

  ⑶申请机构的下列人员应到会并接受现场核查:

  ①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如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核查,应由其本人书面授权代表参加现场核查);

  ②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③安全评价资格人员。

  ⑷申请机构应向现场核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①法人执照正本;

  ②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原件;

  ③申请机构的有关资质证书、有关申请文件原件;

  ④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原件;

  ⑤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⑥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⑦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⑧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⑨各类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

  ⑩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等;

  ⑾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⑿核查组现场核查确定提供的与核查有关的证明材料。

  ⑸核查

  现场核查组应按步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可采用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抽查报告、考核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

  核查工作完成之后,核查组应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确认不合格事项;

  ②整理现场核查记录,填写《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表》、《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现场核查记录》,确定现场核查结果;

  ③如不存在否决项不合格,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现场核查组完成核查后,应召开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总结会议,通报现场核查情况,会议由现场核查组组长主持。核查组组长应对整个现场核查过程做概括性总结,与申请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并宣布现场核查结果。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附件5

  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从制度上保证安全评价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1.风险分析

  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分析、预测承担评价项目的风险程度,策划评价过程,确定实施评价项目的可行性。

  2.实施评价

  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本机构确定的目标,组建评价项目组,实施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按照要求完成安全评价工作。

  3.报告审核

  评价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充分性、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对策措施的针对性、评价结论的准确性,以及评价报告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4.技术支撑

  应具有相应的基础数据库、评价软件、检测检验及科研开发能力或建立协作支撑渠道。

  5.作业文件

  根据自身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工作步骤及规程。

  6.内部管理

  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管理,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业务培训、信息通报、跟踪服务、保密、资质和印章管理等。

  7.档案管理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文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检查改进

  建立自我约束、检查、改进完善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