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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36:49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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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牡丹江市奶牛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奶牛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从域外购进或迁入符合标准的奶牛,集中饲养50头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场,市财政给予每头1000元补贴。

  第四条支持开展乳肉兼用型牛改良工作,市财政对利用德系西门塔尔乳肉兼用型牛冻精配种的肉牛或奶牛,给予冻精补贴,每剂冻精补贴采购价格的50%;对开展德系西门塔尔乳肉兼用型牛改良的示范场,2010年--2015年按所产的杂交后代牛数量给予补贴,每头杂交后代母牛培育到可繁殖阶段补贴2500元,每头杂交后代公牛补贴500元。示范场所产杂交后代牛要建立完善的原谱档案,用于扩大基础群和开展级晋杂交。

  第五条加强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开办奶牛业养殖贷款,贷款期限为1-3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奶牛养殖业贷款贴息。

  第六条支持无公害奶源基地建设,每申报成功1个无公害奶源产地认证,市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

  第七条建牛舍及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土地部门优先审批;环保、建设、水务、劳动等相关部门免除与奶牛养殖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免以及中介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费用除外)。对符合标准的奶牛养殖大户,电力部门要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供应用电。

  第八条建立标准化配种站点,每年选取50个配种站点进行标准化建设,市财政对每个站点给予设备补贴5000元。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积极安排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奶牛业发展,要按市级投入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条市级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等资金要尽可能整合集中,向奶牛养殖小区、养殖大场(户)倾斜。

  第十一条积极实施奖励政策,对完成奶牛发展目标的县(市)、区,市政府按外购奶牛数量给予奖励,每头奖励100元;对完成乳肉兼用型牛改良任务的县(市)、区,每超额完成1头奖励20元。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奶牛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所有扶持资金均在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兑现。扶持奖励政策每半年考核验收兑现一次。具体实施及考核验收细则另行规定。市财政扶持资金,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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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一致同意签订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教育、科研

  第一条 双方互相聘请对方教师到各自大学作短期任教、讲学和研究,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大学与对方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个奖学金金额。

  第四条 伊方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年。

  第五条 双方交流教育机构发行出版的图书、教材、印刷品、出版物和教育研究材料。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同意通过两国文化合作途径与伊拉克大学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学术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讯商定。

  第八条 中国科技大学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伊拉克。伊拉克科学、教育机构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中国。

  第九条 伊拉克科学研究委员会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愿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在药用植物的研究及其治疗应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研究人员之间交流经验。合作方式另行商定。

            二、文化、新闻、艺术

  第十条 双方交换:
  1.图书、印刷品、刊物和出版物;
  2.文化和艺术方面的资料、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幻灯片和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界的专职人员到对方考察文化艺术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一九八五年伊拉克派一艺术团访华;一九八六年中国派一艺术团访伊。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地免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互派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十六条 双方经协商派广播电视代表团互访。

  第十七条 中伊两国通讯社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新闻通讯方面继续进行合作。
               三、总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及落实交流项目,所需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1.派出国负担展品运往接待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并负担举办展览、展品陈列布置和宣传费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以保证展品在展出期间的安全。
  3.展品运往第三国的运输费,由派出国负担;
  4.派出国负担展品的保险费。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为便于派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接待国负责向派出国提供必要的文件,并负担准备文件的必要费用;
  5.接待国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增加任何旨在加强两国文化和教育合作关系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奖学金人员的生活待遇,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高教、科研部次长
    吕 志 先          萨布里·拉迪夫·达乌德
    (签字)              (签字)

邯郸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邯郸市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6月23日

邯郸市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行为,减轻不合理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河北省向上乱收费、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民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费用(以下简称收费),或向民营企业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基金、赞助的单位与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我市私营企业和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财政、审计、工商、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工作。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要管好自己的下属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为佥收费,除此之外一律取消。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该降低的收费标准均应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凡新增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市物价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省氢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应将国家现行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向社会颂。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也要颂本系统的收费项目标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收费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对民营企业实行“一证一书一卡”的收费制度,即《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交费登记卡》。《交费登记卡》由市、县(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印制,民营企业持有。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进入民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一证一书”和收费人员的《执收资格证》,还必须认真填写《交费登记卡》,并开具国家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树立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支付佥收费,抵制乱收费。对证、书不全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或不出具规定票据的收费部门和单位,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收费部门和单位需进入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应按《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收取,收费时间要知觉集中。按月收费的,一般应集中在每月初的1-5日内收取;按季收取的,一般应集中在第季的第一个月初的1-10日内收取。

  在全市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逐步衽标款分离或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十一条 上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被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仍不终止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四)未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执收资格证》收费,未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时间到企业收费的;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输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收费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收取押金、保证金的;

  (九)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变相收费的;

  (十)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代理服务收费,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收取会费,或把收取会费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办理证照、票据、手续等先决条件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中乱收费行为的,由县以上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一)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入,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视情节累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有其余各项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入,不能退还的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性的乱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害的,应当贪污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年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