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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19:37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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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电冰箱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空气调节器
包括分体壁挂式、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等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等

其他电器设备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扫描仪
 

传真机
 

碎纸机
 

家具
 
 

办公家具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宿舍家具
 

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建筑、装饰材料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防汛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
 

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图书资料
 

工具和仪器
 

专业制服
 

劳保用品
 

应用软件
 

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医疗设备、器材
 

计划生育设备、器材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发电、配电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工程机械
 

园艺机械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电梯、起重机
 

锅炉
 

印刷设备
 

照排设备
 

文艺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事设备
 

市政工程设备
包括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器械、环卫设备

交通工具
 
 

轿车
全部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面包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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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是常务委员会接受政府规章备案的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报备案的规章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审查规章是否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五)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第五条 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州、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两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有第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查的,应当共同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后,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审查意见后的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对本级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对下级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对国家赔偿法的重视还不够,对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还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国家赔偿法会束缚行政机关手脚。认识如不提高,就会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行政赔偿的大量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处理。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它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都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都需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关系密切,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当相对超脱,这项具体工作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抓紧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定。为了便于具体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可以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追偿制度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
四、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定要更加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规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作出修改,该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滥用职权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二是消极怠慢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表现都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还可能会突出起来。各地方、各部门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执法,首先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要把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不执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使现行的各种法定制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