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9:36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的管理与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价分工业(含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村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
第三条 农村电价由国家目录电价、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电力建设资金(费)、省扶贫通电资金、省缺口电煤差价、指导性电量差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损耗构成。
(一)国家目录电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电力部每年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农村配变压器属农村集体资产的,按高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用户承担变压器损耗;如果配电变压器属电力部门资产,按低压等级计收目录电价,变压器损耗由电力部门承担。
(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3厘征收,贫困县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免征。
(三)新安江水库移民资金。每千瓦时1厘(1999年9月30日止),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大型翻水站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免征。
(四)电力建设资金(费)。标准和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省扶贫通电资金。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免征外,每千瓦时6厘,征收期限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六)省缺口电煤差价。标准和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指导性电量差价。指导性电量包括集资新建电厂、退役机组、地方小火(热)电厂所发电量和跨省加工电电量,其差价水平按照上一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为体现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不加指导性电量差价;对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不加指导性电量差价,工业、商
业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对农业生产用电适当加收。
(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农村低压电网由乡(镇)电管站负责维护、更新改造和管理,乡(镇)电管站收取一定的低压电网维护费。低压电网维护费包括农村电网的运行费用、折旧、修理费、乡村电工报酬等。收取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又要考虑用户的承受
能力。具体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相应部门审核,报省平衡后实行。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收取范围仅为农村低压用户,对由乡(镇)电管站代收电费的专用变压器用户只加收一定的电工报酬。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管理,由乡(镇)电管站或县农电总站负责,
并单独核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的收支情况要在下一年初向群众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损耗。指农村用户分表与总表数量之间的差额。损耗主要含低压电网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和表计损耗。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变压器损耗仅指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损耗,表计损耗指农户电度表的损耗。凡是产权属电力部门资产的损耗由电力部门承担。低压线损、变压器损耗、表
计损耗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测算,并折算到电度电价中,不再另加用户表损和电度损耗。乡镇专用变压器用户不承担农村低压电网电能损耗。乡(镇)电管站必须将低压线损作为考核村电工的指标之一,争取把低压线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第四条 各县(市)在保持现行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制度。逐步实现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目前原则上一县(市)一价。一县(市)一价难以一步到位的,可以几个乡(镇)执行一个片价,到1999年底全省
实行一县(市)一价。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测算,经省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审核后报省平衡公布。测算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电价政策,不得乱加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电价水平。分类综合电价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
,执行中发生的溢收部分,用于平抑下一年农村电价水平和改造农村电网;少收部分下一年调整电价时弥补。
第五条 对乡(镇)电管站已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县(市)供电局,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完善承包办法。乡(镇)电管站承包的结余款,主要用于弥补农村电网维修改造资金的不足和降低下一年电价水平。禁止乡(镇)电管站对村或村电工个人承包电费。
第六条 各县(市)对农村电价和电费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电价水平;统一收据、发票;统一抄表收费;统一帐卡;统一公布。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帐卡、收据、发票应同一格式,乡(镇)电管站统一组织抄表、收费,村一级无权开票收费。乡(镇)电管站每月按用电
户数、用电量、用电单价、缴费情况等分村张榜公布。
第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村电价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价和摊派。对于各种“搭车”收费,各级电力部门和乡(镇)电管站应予以抵制,不得代收,更不得从中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管理,对农村电价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农村电价违法行为中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县(市、郊区)以下〔不含县以及县(市)供电局直接收取电费的用户〕电力用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8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外经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指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化肥价格的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出厂价格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根据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的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制定。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硝酸铵为每吨11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节及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中小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大型氮肥企业以及比质比价的原则制定。磷肥、钾肥及复合(混)肥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二、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取消中央进口尿素、磷酸二铵综合平均调拨价格,为保持进口化肥价格的相对稳定,对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实行一定时期的批量综合作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两公司代理进口化肥的手续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进口化肥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1号)的规定执行。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取消国产化肥生产和收购计划后,化肥流通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国产化肥,并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三、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各地省级物价部门可对部分品种化肥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在正常情况下,化肥经营企业(包括化肥生产企业的经营销售点)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的化肥零售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要通过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差率或利润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化肥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下降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低价倾销行为,促使化肥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以保护化肥生产经营者利益。
四、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为解决救灾用肥的应急需要,建立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制度。救灾储备化肥的收购和出库价格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建立大型氮肥企业成本、价格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化肥生产成本及价格动态,为国家进行价格调控及价格决策提供依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定期(每年2月上旬报上年全年情况,8月上旬报当年上半年情况)将本地大型氮肥企业的成本价格情况(具体要求见附表)报国家计委(价格司)。
六、加强化肥市场与价格的管理监督。化肥经营渠道拓宽以及零售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大化肥市场与价格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化肥零售价格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上限价格、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低于国家规定下限价格、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化肥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
以上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大型氮肥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吨
----------------------------------------------------------
| |产品|产量(万吨)|平均出厂 |完全成本 |
|企业名称| |------------| | |
| |名称|年计划|实际|价格(含税)|(不含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单位|
制造|财务|管理|销售|利润|
成本|费用|费用|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实际产量栏全年情况填报全年累计数,半年情况填报半年累计数。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绿地保护的决定》,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予以公布。




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



序号 绿地类型 绿地名称 位 置 占地面积(公顷) 备注
1 公园类 锡林公园 东起公园绿地东边界,南至御龙江畔小区,西至锡林南路延伸段,北至世纪六路,美通批发市场对面,原园林局二苗圃 35  
2   敕勒川公园 东起银河北街,南至园二路,西至腾飞路,北至敕勒川大街 38.6  
3 游园类 交校游园 东起锡林路,南至大学路,西至银都大厦,北至都市华庭 0.69  
4   环保游园 东起通道路,南至新华大街,西至99旅社,北至温州机电城 0.22  
5   光明游园 东起扎达盖河,南至园林家属区,西至新桥北街,北至光明大街。 1.096  
6   滨河游园 东起西顺城街,南至通顺西街,西至扎达盖河,北至大西街 1.43  
7   怡 园 东起蒙都旅游客运中心,南至工艺厂巷,西至康佳电力住宅小区,北至游园边界 0.18  
8   北垣街游园 东起东护城河街,南至北垣街,西至正白二甲街,北至铁道线 0.96  
9   新华游园 东起长安金座,南至现有绿地边界,西至安泰巷,北至新华大街 1.15  
10   和硕游园 东起公主府,南至海拉尔大街,西至通道路,北至职业学院正门 0.8931  
11 街旁绿地 小府村绿地 东起通道路,南至铁道线,西至扎达盖河,北至海拉尔大街 3.1  
12   会展中心绿地 东起会展中心广场,南至大学东街,西至东二环 2  
13   扎达盖滨河绿地 南起北二环与通道路路口,北至呼武公路与生态路路口 39.8 全长214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