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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驰名以后系列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44:47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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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驰名以后系列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

引言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政府意识到自主品牌的重要性,政府积极倡导名牌战略,为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各级政府都有高额的奖励。对企业而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无异获得了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称号”,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
将一个普通商标培育成“中国驰名商标”非常不容易,而成为驰名商标更加需要精心的呵护。获得驰名商标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驰名商标为企业带来好的业绩,获得最大的价值,但是人们只关注取得驰名商标称号,却忽视了驰名以后的维护。驰名商标是脆弱的,比普通商标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看看我国的驰名商标榜,有多少驰名商标淡忘在人们的记忆中?他们有的死于“傍名牌”者的各种侵害,有的死于人们过度的热心中,有的死于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不当…… “当商标驰名以后”陆续对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的维护以及运用等问题进行研讨。
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
一、不注意防范,纵虎成患
“培罗蒙”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西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和“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由于“培罗蒙”商标权人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的“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我曾经询问很多人,大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有“培罗蒙”西服。“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名牌反而被质疑,“傍名牌”的行为对名牌的危害不言而喻。
二、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有那些
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就象一个人发了财,总有人想方设法“攀亲戚”关系。公然的假冒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对驰名商标最大的危害是各种“傍名牌”行为。“傍名牌”就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或者暗示与名牌有特殊的关联关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自己就是名牌。“傍名牌”对被傍的名牌造成极大的损害,他们侵夺名牌的产品市场份额,他们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必然毁损名牌产品的形象。所以对于“傍名牌”的行为,要坚决的打击。
“傍名牌”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将与驰名商标相近的名称或图形注册为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是纯文字,一般的做法是在将商标加前缀或者后缀重新注册,比如××长城,华伦天奴××等;如果是图形商标,则将图形稍加改动,比如将著名的梦特娇图形的花瓣增减等。2、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企业的字号。某个商标驰名以后,各地马上就冒出无数用这个商标作为商号的企业,尤其是香港最多,还冠以国际两字,让消费者真假莫辨。3、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现在可以用中文注册域名了,而且域名的注册成本非常低,注册程序特别的简便,所以一旦某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立刻就有人抢注,这些企业都会接到无数个电话,“好意”提醒域名可能被抢注,其实他们本身就是抢注者。
三、如何制止各种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
对于将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获得注册并被禁止使用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企业的名称(商号),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而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要求撤销注册,或将其强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这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的保护,而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但是法律一般不主动进行干预,这些权利需要当事人自己去主张。对于注册或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时时监控商标注册情况,对近似的商标注册要及时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杜绝其注册成功;监控市场,发现近似的商标被使用,及时提出行政保护或提起诉讼。使用驰名商标的名称登记为商号的,一般难以预防,一经发现一定要坚决制止,制止可以通过向商号注册地的工商局,要求撤销该商号,也可以提起诉讼撤销该商号。而对于抢注驰名商标域名的,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投诉,要求强制将域名转移给自己或者要求撤销,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主张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过了时效,就会成为既定的事实而难以改变,对驰名商标造成持久的损害,所以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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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3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市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下同)以所拥有的资产和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单位举债,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正确处理加大投入与合理确定举债规模、确保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政府投资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量力而行、优化结构、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偿还和风险管理、预警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收支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具体按《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73号)执行。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各单位的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九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和承诺。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行业、项目建设。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负债。
第十一条 政府性举债建设项目应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并经规范程序由政府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类债务: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债务;
二类债务:政府所属部门及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为了社会公共需要直接举借的债务;
三类债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政府财政已构成承诺或担保行为的债务。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必须承担偿债责任。其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第十四条 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偿还;部门、单位直接借款的二类债务以及政府或财政已构成承诺和担保行为的三类债务,由直接借款人偿还。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由债务责任主体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配套资金应按计划足额落实到位,并纳入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书面告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计划筹集资金。下列资金可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经同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支出,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债务责任主体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或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不能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财政部门可对其及主管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3%至8%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按《嘉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7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偿还政府性债务专户。列入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经批准的预算直接拨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偿债准备金专户,专门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方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相适应的关系,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线为10%。
债务率,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例。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5%。
上述安全线和警戒线均不得超过。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一般不应超过本级政府当年可支配财力规模。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剔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外的预算内外资金。
政府预算内外资金是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计算的地方可用财力和上级专项补助、年终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
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是指除专项经费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类投融资公司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可变现资产主要是指公司拥有的即可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和资金。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部门应当对债务责任主体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的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的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的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四)违反本细则,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使用、骗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的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部门、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作假、虚报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的;
(三)违反有关拨付财政预算资金、偿债准备金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上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程序,或者违法干预举借政府性债务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1]1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招标公司,有关项目单位: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项目单位以国内资金支付代理费用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活动。项目单位与国际金融组织约定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支付代理费用的,其选聘程序适用相应国际金融组织的《使用咨询服务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措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提供或者其他多、双边机构通过上述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赠款。

  (三)项目单位,是指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的“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地方项目执行机构”或者承担这些机构职责的有关中央或者地方的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的统称。

  (四)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其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门机构。

  (五)采购代理服务,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所开展或者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工作或者服务。

  第四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应当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贷款或者赠款谈判前完成。

  第五条 对于同一个贷款或赠款项目中所包含的、部分或者全部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融资的所有采购合同包,不论其中包含多少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也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只选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分拆后选聘不同的采购代理机构。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由当地项目单位各自负责采购工作的“打捆项目”,可以以所涉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分别选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本地区项目部分的采购代理工作。

  第六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作为首选的选聘方式。邀请招标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级报纸和一家项目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或者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刊登《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以下简称《选聘邀请函》,格式见附件2)。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同时向3家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选聘邀请函》,项目单位拟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选聘邀请函》发出后,如果不在被邀请名单之列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表示愿意参加投标,则项目单位应当允许该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并将该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选聘征询文件》。《选聘征询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选聘邀请函;

  (二)项目概况;

  (三)采购内容(分包方案或计划);

  (四)需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任务大纲);

  (五)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

  (六)《代理申请书》的份数、密封包装和提交要求;

  (七)接收《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八)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

  (九)代理合同格式。

  《选聘征询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出。《选聘征询文件》应当免费发放。

  第八条 《选聘征询文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自《选聘征询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凡愿意参加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应当按照《选聘征询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编制《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选聘征询文件》的附录1)。《代理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密封,并按《选聘征询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提交《代理申请书》可选择邮寄或者当面递交。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单独密封,随《代理申请书》的其他部分一起提交。

  凡在截止时间过后送达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书,不得参加评定。

  第十条 《代理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代理申请书申报函;

  (二)采购代理机构概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

  (四)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五)服务方案;

  (六)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

  (七)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八)代理服务费报价。

  上述第(一)项代理申请书申报函、第(六)项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第(八)项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有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签名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的代理业绩应当附有证明材料;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的履历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且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不作为《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但应备查。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书。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组成联营体参与投标。联营体投标应当在《代理申请书》中附已经各方签署的《联营体协议》。组成联营体的成员不能超过两个,《联营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牵头人,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选聘评审时以牵头人的得分作为联营体的得分。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下列采购代理服务:

  (一)提供采购前期咨询(如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对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购政策、程序和条件相关的培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中英文)和(或者)招标文件(中英文,技术部分除外),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组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标前会、开标、评标、定标、撰写资格预审报告(中英文)和(或者)评标报告(中英文);

  (三)代理招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报国内相关审批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审批;

  (四)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采购代理机构为完成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服务而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办法报出收费费率,所报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超过20%。如果项目单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代理服务费报价的具体金额,则项目单位应当在《选聘征询文件》中列明所有需代理的合同包名称及其估算金额。

  项目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超出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双方可就超出的服务内容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的《代理申请书》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第二次公开招标收到的《代理申请书》仍然少于3家,则可以在已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的《代理申请书》少于3家的,应当在此前已发送《选聘邀请函》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外,另行邀请数量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如第二次邀请后收到的《代理申请书》仍然少于3家,则可以在已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成立一个由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或者由项目单位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3成员从事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执行或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包括下列人员:

  (一)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

  (二)其他与采购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选聘征询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各评委就参与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所递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各方面分别独立评分,取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作为相应采购代理机构的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分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与步骤:

  (一)就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书》除代理服务费报价以外的各项进行评分并汇总各《代理申请书》的得分;

  (二)开启单独密封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根据《选聘征询文件》中载明的方法计算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的得分;

  (三)计算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并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开启代理服务费报价时可以邀请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但不得将各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作为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荐总得分最高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标人。总得分相同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也相同的,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服务方案、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公司概况、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或者对评审过程进行干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撰写《采购代理机构选聘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选聘过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出《选聘邀请函》的日期、公开招标情况下刊登公告的媒体和网站名称或者邀请招标情况下被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单、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等);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各评委的评分情况及概括的评分理由;

  (四)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情况及相应得分;

  (五)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和排名以及推荐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项目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各未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格式见《选聘征询文件》的附录2)。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评审过程中各评委的评分记录、《评审报告》等收集整理存档并妥善保存至少5年。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购过程文件存档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条及附件1规定设置具体评分标准,并在《选聘征询文件》中列明。除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外,《代理申请书》无论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不满足《选聘征询文件》的编制要求,均不得被废除或者视为无效申请书,但相应不满足项应被评定为0分。

  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内容与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财政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是指:

  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并且由地方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相关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备案。

  除前款所述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评审报告》暨选聘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其余相关事项无需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但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审核事项的审核时限为审核事项送达财政部门的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后,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工作以及对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单位未依照本办法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就相关项目提请财政部要求推迟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或者)赠款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协定》或者《赠款协议》、《项目协议》以及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指南或者聘请咨询服务指南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提请财政部视情况对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

    2.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格式)

    3.选聘征询文件(格式)



  附1:

  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按照以下内容与标准设置相应分值并进行评定:

  一、公司概况(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完成采购代理任务设置分值。

  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简明地编写公司概况,项目单位可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填报《代理申请书》的公司概况时不超过20页;每超过1页扣0.5分,最多扣5分。

  二、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本项最高2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业绩个数以及业绩与本项目的类似性设置分值。采购代理机构不论代理了一个项目中的一个或任意几个合同组合的采购还是所有子项目或合同包的采购,也不论签署了总《代理合同(或协议)》还是分别签署了《代理合同(或协议)》,均应视为一个代理业绩。

  作为最低的业绩要求,项目单位应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以《代理合同(或协议)》签署的年份为准)必须至少承担过一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书》中提供下列材料:(一)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二)国际金融组织就该项目合同包的相关采购过程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验原件。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不真实,则本项得分为0分。

    三、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本项最高3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条件设置分值:(一)采购代理机构拟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小组的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业绩;(二)项目小组其他成员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业绩;(三)项目小组各成员以往服务过的项目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评价。

  作为最低资格要求,项目单位应当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拟为本项目派出的项目经理需从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代理工作满5年,且至少已完成了2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书》中提供下列材料:(一)能证明项目经理、项目小组其他成员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和业绩的证明材料;(二)相关项目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评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验原件。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不真实,或者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满足前款关于项目经理的最低资格要求的,则本项得分为0分。

    四、服务方案(本项最高15分)

  项目单位应从服务方案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服务内容或者承诺的可行性,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和措施的满意度,针对本项目的专门安排和措施,创新性或者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分值。

    五、代理费付款要求(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付款要求是否有利于项目单位设置分值。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分值,但不得有排斥非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参加竞争的要求。

    七、代理服务费报价(本项最高2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设置报价分值,以满足《选聘征询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代理费报价为计算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最高分20分,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 = (计算基准价/代理费报价) × 20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办法报出的收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如果浮动幅度超过20%,则本项得分为0分。

  附2:

  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格式)

  我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如下)拟利用    (美元/欧元)的(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赠款)用于    项目(下称“本项目”)建设。本项目采购工作预计    年开始执行。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的规定,使用该组织贷款(赠款)采购的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应遵循其《采购指南》;使用其贷款(赠款)选聘咨询顾问应遵循其《使用咨询服务指南》。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选聘采购代理机构。

  为便于参加选聘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凡具有(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采购内容的相关性确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可参加竞争。

  二、采购内容简介(按土建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咨询类服务分类,包括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估算金额)(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

  三、感兴趣的采购代理机构请与我单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获取《选聘征询文件》,并按所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报送《代理申请书》。

  四、报送《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五、收到本《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立即书面回函确认:①已经收到本《邀请函》,②是否参加本次选聘投标。(当项目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刊登公告时,可删除本条内容)

  我单位的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项目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 期)

  抄报:    (财政部门)

  

  

  附3:

  选聘征询文件(格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

  二、项目概况

  项目单位编写。主要介绍项目的总投资额、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的金额、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国际金融组织洽谈的进度、项目计划开工和采购的时间进度安排、项目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等。

  三、采购内容(分包方案或计划)

  项目单位编写。按土建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咨询类服务分类,包括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估算金额、采购方式等。

  四、需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任务大纲)

  项目单位编写。主要包括:服务目标、服务内容(范围、责任等应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其中最低业绩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项目小组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要求(其中项目经理最低业绩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工作方式和时间要求、项目单位在采购中的责任和提供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设施等。

  五、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

  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包括进来)。(《代理申请书申报函》格式和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见附录1)。

  六、《代理申请书》的份数、密封包装和提交要求

  项目单位编写。相关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七、接收《代理申请书》报送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

  项目单位编写。相关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参考格式见附录2)

  附录:1.代理申请书(格式)

     2.委托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附录1:代理申请书(格式)

  代理申请书申报函

  (项目单位名称):

  我公司已经领取了贵单位关于    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征询文件》。我公司愿意参加此次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并已根据《选聘征询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代理申请书》,现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除了本《代理申请书申报函》以外,还包括如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概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包括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包括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方案;

  五、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七、代理服务费报价(单独密封包装)。

  公司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名章)

  (日  期)

  

  

  附录2:委托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

  采购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和(或者)赠款资金进行(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所包含合同包的采购服务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与(国际金融组织名称)签订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

  1.3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本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者聘请专业技术设计单位作好技术方面的工作,积极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并与乙方共同遵守中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名称)签订的《贷款协定》和(或者)《赠款协议》、《项目协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名称)《采购指南》或《使用咨询服务指南》的规定和有关的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委托项目的概况与委托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和地点:

  总投资额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或赠款金额:

  委托采购合同包名称、合同估算金额、采购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在采购工作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委托采购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采购任务和计划。如需要,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办理注册手续。

  3.2 组织编写并向乙方提供中英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标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规格、技术指标等详细具体的技术要求。下同)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总体编制质量负责;审定乙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汇总稿。如需要,负责答复(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这些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修改。

  3.3 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前10天,负责向乙方提供公告所需要的资料。

  3.4 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如需要,负责对这些文件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将修改文件交乙方报(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在得到正式批复后由乙方将此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3.5 负责组织召开标前会和(或者)安排现场参观踏勘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技术问题。

  3.6 在乙方协助下,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库或乙方的专家库选取或聘请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7参加组织开标工作。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工作,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的澄清。

  3.8 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并负责编写中英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技术部分。

  3.9 如需要,参加有权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负责向审定会议介绍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情况。

  3.10 就(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报告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答复。

  3.11在乙方协助下,负责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格式和合同范围内,准备并主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完善进行谈判。确定采购合同内容,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12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汇总后交甲方审定。负责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答复(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这些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修改。

  4.2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的规定,拟定并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3 负责印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负责做好《发售记录》并及时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

  4.4 如需要,邀请投标人参加标前会和(或者)考察踏勘现场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商务问题;如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澄清和(或者)修改,在报经(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澄清和(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4.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或者)投标文件,负责做好相应记录。

  4.6 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开标记录报送(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7 协助甲方选定或聘请评标专家。参加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工作,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商务部分,汇总甲方编写的技术部分编制成完整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交评标委员会或甲方审定。严格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国内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4.8 如需要,负责在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过程中按照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4.9 如需要,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10 如需要,参加有权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在甲方确认评审结果和(或者)评标结果的前提下,负责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报(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

  4.11 对(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提出的问题,负责与甲方商定意见并作出答复。

  4.12 根据甲方确认的评审结果和(或者)评标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4.13 如需要,负责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的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协助甲方进行质疑处理等相关程序。

  4.14负责整理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文件,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4.15 及时向甲方通报招标代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与甲方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4.16 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代理报酬。

  第五条 代理报酬的支付和结算

  5.1 代理报酬

  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报酬不包括处理招标阶段可能产生的诉讼所需的费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代理申请书》中确定的代理费收取方式和费率收取代理报酬。

  5.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报酬。因办理委托事项之外的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对于上述款项,双方同意采取汇付〔〕、支票〔〕方式办理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六条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和清算。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小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其他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需事前得到甲方的批准。

  甲 方:
  乙 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