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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zsg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3:07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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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垄断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管制
  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带来的垄断性问题,应以反垄断立法予以解决。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导致的经济性垄断予以管制。控制企业合并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规范企业合并,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又要有效地控制企业集团的规模,防止垄断的形成,将控制企业兼并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当列举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使禁止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法律既要禁止纵向行业垄断,又要禁止横向地区垄断。

通过兼并、联合、控股及嫁接合资等资产重组方式,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促使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减少企业亏损,建立和形成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配套服务、从事专业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群体。国家在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产权流动和重组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快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产权转让形式,使国有资产存量流向更有效益、更具影响的企业和领域,使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使整个国有经济更富有活力,其主要措施是施行"三个一批":
  1、发展壮大一批。对领导班子强,内部管理好,具有名、优、特、新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在10%以上,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帮助其发展壮大,以形成规模经济,带来规模效益,并力图把其中的一些已具备相当规模、大有实力的企业并入国有大型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在关键行业和主导行业的实力。具体可采取以下若干措施:⑴实行公司制改造,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⑵组建企业集团;⑶实行股份制改组;⑷组织企业进行横向联合。
  2、重点扶持一批。对产品有市场、领导班子强、发展潜力大,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由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进行扶持,或者由银行给予资金扶持,协助企业搞好内部经济核算与资金运作,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放开搞活一批。对管理不善、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放开搞活:⑴兼并重组,产权转让。为尽快形成规模,走向集约经营,除了提倡优势支柱企业间"强强"联合以外,同时还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即"以强带弱",具体地说,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承担债务或兼并或先破产再兼并;对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采取接收式兼并;对有一定数额资产的企业,采取控股式兼并。从而促使一些经营不景气的企业尽快向具有产品优势、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同时减少或避免实施破产可能形成的巨大债务损失,减轻改革的社会震动。⑵职工持股,转换机制。对于管理体制滞后,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可将其国有净资产采取有偿转让方式,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职工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国有企业变为职工共有的股份制企业,将彻底放开搞活企业,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较好实现机制的转换。⑶分块经营,分块搞活。对整体经营有严重困难,局部尚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将存在生机的资产或产品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和义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老企业则寻求新的生长点或成为控股公司。⑷嫁接改造,合资经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和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技术装备基础好,产品畅销,市场需求量大,但发展资金紧缺的企业,可采取同其他经济成分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营联合,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企业以其存量资产作价入股,向国内外企业集团靠拢,同时,将企业中的畅销产品生产线及装备、厂房、场地等生产要素裂变出来,与外部资本进行联合重组。通过实行嫁接改造,可使企业吸纳并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摆脱资金紧张的困境,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㈢通过承包、拍卖、出售、转制等方式,加快资产重组,进一步搞活一般小型企业,对于一些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途的小型企业可依法破产。本着"大改大进步,小改小进步,不改没出路"的思想,我们要采取有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活一般小型企业,以便加快产权改革的步伐。放活小的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大的,也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
  1、租赁承包,国有民营。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按照签约的资产经营责任租赁或承包经营,依法交纳租赁费或承包费。
  2、资产拍卖,竞价出售。对长期经营不善、扭亏无望的企业,或有闲置厂房设备、急需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采取资产拍卖方式,竞价出售。
  3、转产经营,委托管理。对具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同时,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生产能力,选择投靠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实行委托管理。
  4、破产重组。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应依照的规定实施破产。在实施企业破产重组的操作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首先,抓好宣告破产前的协调工作与重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把可能阻碍破产工作进程的"事件"先协调解决好,没有可行的重组方案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其次,抓破产过程中的严格依法办事,不把任何历史经济纠纷带入重组企业。同时做好破产后的企业重组和职工安置工作。 企业破产是一种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不到万不得已不破产。所以,推动一般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应将兼并、合并与破产拍卖结合起来或多兼并,少破产。就算对于已资不抵债、连续多年亏损的企业,只要仍有挽救希望,就应将其尚扭亏有望的部分带债分离,其余的部分才依法破产,以避免企业的整体破产,减少因实施破产而可能造成的巨大债务损失。
  四、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权流动与重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认识有待统一,操作有待完善,同时也离不开相关的配套措施。
  ㈠要更新观念,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环境氛围。产权流动与重组在全国虽已不同程度地得以展开,但目前仍存在思想上的混乱,操作上的失误。不少人把产权流动与国有资产流失必然地联系起来。其实,国有产权流动不等于国有资产流失。运用商品经济的办法管理产权,运用市场和竞争规则来实现产权的分享和流转,不仅不削弱所有权,相反地恰恰是保障国家所有权、使国有资产富有生机活力的制度条件。
  在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我们必须在思想上明确企业产权要商品化。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企业产权都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然生产资料、资金、场地、等可以是单个商品,那么,作为诸生产要素组合的企业产权无疑也应该是商品。产权转让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过程。人们把承认企业产权是商品说成为思想认识的第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承认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第二次飞跃是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因此,要重视产权这个特殊商品。如果企业产权不形成商品就进不了市场。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产权转让要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同于过去企业的关、停、并、转。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几次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或治理整顿,几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这些与我们现在提出的产权转让有很大区别。一是关停并转是无偿性的,而产权转让是有偿性的;二是关停并转是采用指令性的行政命令的方法,产权转让是自愿性互利的经济方法;三是关停并转一般只限于企业整体的有形资产,产权转让不但包括有形资产,而且也包括无形的资产;四是关停并转不改变所有制性质,而产权转让有的则要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五是关停并转一般不改变企业法人实体,而产权转让则改变原有企业法人实体。
  所以,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无论是出售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换回货币,还是用货币购买实物或股票、债券,改变的只是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只要坚持市场规则实行等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和所有者权益绝不会减少,更不会消失,根本不存在减少或流失国有资产权益的必然性。容易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出让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低于重置价格或市场评估水平;购买的企业或合资企业把资产接过去了,债务却没有接过去;资产以特殊的优惠性低价让渡出去,而职工的就业问题留给了政府等等。可见,不规范的流动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过,比较而言,至今为止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发生在资产存量结构调整的活动中,而是发生在没有进行这种调整的企业中,发生在存量资产不能流动的企业。所以,必须看到,合理、规范的流动不仅不会造成流失,而且可以促进结构优化,进而提高效益。国有资产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增值。资产不流动,就无法从经济效益差的行业或企业撤出,并投入到效益好的企业或行业, 反之会导致资产长期低效甚至负效运营,失去增值机会。
  我们必须明确,国有产权的凝滞和不流动,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损失和流失,而产权的流动与重组,则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方式。所以,要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途径和方式,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转移,以便有效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资产重组服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重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收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工作管理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所获得的资料数据,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等方面分析企业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途,以研究制定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为减轻企业负债问题提供对策和建立重组企业的新增资本金制度。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两项工作。产权界定是资产重组的前提,如果产权不明晰,就不可能做到资产合理流动,产权界定的实质就是界定不同产权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应该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做好产权界定,以维护国家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重组必然会涉及到产权转让价格,而其确定又是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的规定,凡是发生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情况,必须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确认,并据此作为出让企业产权的底价。另外,应降低被兼并企业的评估费用。在资产重组评估过程中防止低价评估、漏估无形资产、多家介入资产评估工作等不良现象,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原则,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㈢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媒体。在市场经济范畴下的资产重组,必须要有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规范化的产权交易活动,合理组织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失。关键性的问题是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使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产权转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资产重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有助于资产存量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流动,有助于资产重组工作。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远远跟不上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步伐,影响了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具体表现为:⑴大中型国有企业迫切希望有效地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加快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但真正在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的很少,大量的产权交易活动是在场外或采取行政措施进行的。⑵小型国有企业为保障其权益,希望产权交易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进行,客观上需要有一定数量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场所。⑶产权交易的法规制度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法规予以约束,影响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⑷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很不成熟,发展很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4年末,全国只有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所174个,其中省一级14个,地市一级104个,县一级56个。而且,严格地说,上述产权交易机构中的相当一部分,只能算作企业闲置设备处理机构,不能算产权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从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起步的。因此,这种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结合进行的。即一方面着眼于如何搞好搞活国有企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试验,直至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另一方面则逐步放宽政策,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国有制经济,包括集体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但是,应该看到,迄今为止改革的取向和措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没有真正摆脱传统体制留下的烙印,从而使国有企业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无法真正分开,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未能真正实现多元化。市场经济是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直接联系的,而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和比例结构往往从根本上决定它的表现形式(产权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将传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一次性转为国有股。另一些在改制中虽然吸纳了其他成份的股份,但均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保持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其结果使产权主体多元化变成一句空话。政府仍要代表国家,以"唯一股"、"优势股"从根本上甚至是表现形式上干预控制企业,导致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上不能放开手脚,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管理国家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致使企业产权主体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
  2、国有制与社会劳动者所有权相分离甚至排斥,国有资产所有者处于"虚置"状态。虽然国有企业或占绝对优势的国有股名为国家或全民所有,但实际上作为真正的产权主体的社会劳动者谁都没占有。产权关系的虚化造成了实际上的分离、转移、排斥。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也把国有资产看成是异己的,将自己的劳动视为雇佣,从而在根本上抹消了社会劳动者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流失与否、效益分配等情况的关注和参与。致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与传统国有制的垄断性、封闭性、压抑性形成了严重的对立与冲突。
  3、产权条块分割,国有资产存量不活。时至今日,在传统体制的影响下,仍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始终不能摆脱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困扰,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统一性受到地区和部门分割。产权的分割封闭,必然是条块内部搞自然经济式的"大而全"和"小而全",同时导致国有资产的"沉淀"和"凝滞",造成国有资产低效甚至无效营运。
  4、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率继续攀升。
  5、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效益不断下降,亏损日益严重。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国有企业中就是按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原有工业布局不尽合理,老企业设备陈旧而无力改造,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品种单一,质量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再加之企业内部制度不严,基础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益不断下降,亏损日益严重。据统计,目前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国有企业处于明亏或潜亏状态,折旧提取严重不足,自有流动资金减少,工资性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却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不断上升,国有资产无疑处于空心化境地。
  二、搞好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上述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从深层次分析都属于体制问题,并且与我国国有经济的产权变革滞后有着深刻联系。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两种体制对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才能理顺产权关系,真正搞活企业,启动和协调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搞好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与重组,则是当前产权改革的关键环节和紧迫任务。
  首先,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种新体制客观上要求运用供求、竞争和价格机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通过市场自发地调节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各个企业间的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生产商品和劳务的同时,自身所拥有的产权必须以商品交易对象而存在,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破产、拍卖、租赁、兼并等多种形式,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从而挖掘资产的生产潜能,促进资产的有效和合理地利用。
  其次,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通过入股、参股、出售、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亦日益多样化,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已成为国有经济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随着产权的流动与重组,按股份共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在这种条件下,依靠资产重组,构建和开通了企业间的资产再组合的机制,使重组的企业一诞生就能有效地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在不断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产业结构。当前,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闲置浪费与严重短缺同时并存,通过产权的流动与重组,使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由"闲置"向"短缺" 转移,既可实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又可盘活国有存量资金,同时,还可使资金按照市场要求得以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有利于使优势企业迅速扩张,形成规模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出现一批企业的衰退或者消亡,出现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的来去交错。产权流动与重组,采取企业兼并与破产等方式优化配置资源,可以迅速推动资本的集中,把有限的资源转化到优势的企业、优势的产业中去,使优势企业得到扩张,形成一批以资产联结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制,使重组的企业一诞生就能有效地改变原有的运行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企业在不断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在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过程中,应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发展前途等实际情况出发,有的放矢,因企制宜。既要配合"抓大",又要促进"放小",允许并且鼓励多种形式并存,不搞单一模式和"一刀切"。
  ㈠通过对行业内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系统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加快技术改造,巩固和发展骨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主导优势。
  我国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它们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国家必须重点抓好一批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作用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保持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坚持资产存量和增量及各种资源向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流动的原则;坚持促进改制、改组、改造、强化企业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紧紧抓住"关键的少数"是保证对国民经济调控、搞好国民经济的关键。政府要通过调整企业结构,组建大型的企业集团,较快地使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之间转移,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要通过组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国有控股公司,打破原有部门、地方所有制和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要鼓励同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强强"联合,从而扩大经济规模,走向集约经营,形成规模效益。
  总之,抓好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就可以基本盘活全国国有资产存量,提高科技水平和经济增长质量,带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只要激发骨干企业的活力,靠它们支撑的其它企业将会随之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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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
人事部


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
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尤为突出。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
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现就加强机
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
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三、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进口”。各单位因缺员需要补充工勤人员时,应按现行人事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其他部门不能擅自给机关、事业单位下达增加工勤人员的计划。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各类工勤人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
手续。
四、中央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要在人事部下达的增人计划指标内进行,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均应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单位使用工勤人员应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各级人事部门在安排年度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按照编制限额和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对工勤人员做出计划安排。超编、满编单位或没有工勤岗位空缺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工勤人员。
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工用工数量。各单位招用临时工,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并办理用工手续。临时工到期要及时清退,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请计划,并办理续用手续。
七、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管理,加强审批制度,凭《增人计划卡》增加工资总额,无计划卡增加的工勤人员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临时工的工资要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八、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工勤人员队伍的变化情况,为加强工勤人员管理提供依据。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对已经分离出机关、事业的单位和人员,在统计上要及时予以调整。
九、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计划增加工勤人员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流,逐步调整到编制规定的限额以内,调整期间不得新增工勤人员。
十、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增长制定具体的控制办法,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势头,并将执行情况报国家人事部。
附件:1996年各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勤人员情况(略)



1997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现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请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适应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制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

  一、指导方针

  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要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工作任务,着眼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大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二)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社会宣传、专题培训、学校教育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加强在社会范围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投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指导纲要》,加强对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根据面向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求,主要针对以下六类培训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把握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任务;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求、工作任务、政策规章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新进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都应接受基础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提高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深刻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学习和掌握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利用等相关实务知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在接受基础培训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构想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展知识产权知识,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提高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培训中增加其他内容。

  (1)领导干部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战略制定的基本要求。
 
  (2)管理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技能等。

  (3)行政执法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及典型案例研讨等内容。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除脱产培训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实地考察和境外培训等方式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基础培训和实务培训两个方面。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了解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实务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把握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了解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目标是:通过实务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际技能,熟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48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实务培训除脱产授课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之中,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培训制度。

  (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根据培训对象所从事的不同工作,有重点地选择培训内容。

  1.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熟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专利制度基本知识,熟悉专利申请、审批、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专利分类、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商标及商标法基本知识,熟悉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商标专用权、侵权及假冒的救济及驰名商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系统了解著作权基本知识、著作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与司法保护程序、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具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和水平要求。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64学时。

  2.提高培训

  提高培训可按专题进行培训或研讨。主要专题分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经验和机构建设等。专题培训或研讨应结合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发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更新和扩展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及时跟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趋势,深入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专业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可结合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以专题学习为主,注重加强国际交流。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纳入职业培训制度之中,鼓励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分领域、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职业培训。

  (四)党政领导干部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培训,重在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和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领会和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学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国际规则;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了解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培训目标是:通过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应当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培训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中,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开展。

  (五)知识产权师资

  具有较好法律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具有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以及高等学校及社会其他培训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的培训,可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熟悉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和

  发展;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和任务,学习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系统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的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程序;了解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交流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

  法律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程序,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备知识产权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80学时。

  2.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及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深入掌握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情况,跟踪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掌握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技能;学习交流国内外知识产权教育概况及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及时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专业培训除授课外,还应结合专题培训、教学研讨、国际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其他社会公众

  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的教育培训,主要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

  1.对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审批,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知识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高校学生能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实务技能,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增强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高校应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在校学生都应接受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方式以面授、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主。

  2.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概念,学习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树立创新意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发明创造的兴趣和能力,培育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观念。

  培训方式应以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教学和宣传为主。

  3.对广大社会公众主要是开展普及性宣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了解知识产权获得、运用、创造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宣传培训,使广大社会公众建立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实务技能,满足培训对象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需要。

  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日等专题宣传契机和报刊、影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面向不同社会群体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利用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及其他网络途径进行宣传培训。

  四、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适应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从事知识产权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能力。要充分发挥学校、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的作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研究、行政管理、司法、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师资力量和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人才。

  2.加强对知识产权师资的继续教育,通过举办定期培训、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讨论和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的理论、专业及教学水平。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师资教育培训基地”,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提供规范、系统的培训,开展教学及业务研讨与交流。

  3.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各地区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

  (二)教材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体系。注重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的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专业与普及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基础与提高相结合。

  2.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的投入力度,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编辑出版各类适时、实用的知识产权教材,满足开展社会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适时调整和更新《指导纲要》的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信息交流,为发展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持,搭建服务平台,促进教育培训师资、教材等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深入广泛开展。

  (三)要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在实施《指导纲要》中承担教学研究和课程设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加强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推广优质适用的课程和教育培训模式,开展好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出版社等出版机构要积极承担相关知识产权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教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