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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肖佑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53:51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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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核心提示:许霆案已经被证实是错案,其中有三大鲜为人知的秘密

许霆案,这起曾经炒得沸沸扬扬的普通刑事案件,终于在“尘埃落定”三年之后,露出其庐山真面貌。笔者在网上发表了《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首次对许霆案的客观事实进行如实、完整地描述,颠覆了刑法学界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国内的刑法学专家几乎都收到了论文,无人能提出反驳意见。

为了便于更多的人理解,笔者又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说》。

对于许霆而言,许霆的行为,只是一种交易行为,是一种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瑕疵进行恶意交易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对于银行而言,银行在与许霆的交易过程中,因为自动柜员机运行程序有瑕疵而发生了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

研究发现,如果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程序存在瑕疵,客户存款、取款的交易行为,都将可能发生差错。客户取款时,既可以发生多付款,少扣账情况(例如许霆案的情形),也可以发生少付款,多扣账的情况;客户存款时,自动柜员机收进客户的一定数额的存款,既可以发生少记存款入账户的情况,也可以发生多记存款入账户的情况。

我们可在任何一台自动柜员机上或者银行营业窗口的柜员电脑上,通过人为地修改柜员机或者柜员电脑的运行程序,植入程序瑕疵,就能轻易地实现上述各种出错的情形。

许霆案,刑法学界曾经争论了大半年的时间,最终弄出来的竟然是一起错案。这样的结果,出乎意料,发人深省,许霆案背后究竟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秘密一:案件事实没有真正搞清楚。实际上,这个秘密早有预兆。当时,刑法学家们一致认为此案案情非常简单,却又对如何定性众说纷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事实本身就预示了许霆案疑难之处在于案件事实不清。通常情况下,案件事实不清,就容易出现莫衷一是的混乱局面。

许霆案涉及多学科的知识,真正理解此案不太容易。刑法学家们面对此案,表面上是如何定性争执不下,实际上,由于跨学科的知识不足,刑法学家中没有人能够完全理解此案,对案件事实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认识,自然不可能论证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来统一大家的思想。

在司法机关中也是同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分歧严重,又必须作出决定,只好按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核准此案,留下了错案的隐患。

秘密二:许霆案的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疏漏。在案卷中郭安山已经供述清楚了,许霆在最后有连续多次取不出款的经历,但是自动柜员机的记录上应当有记录银行却没有提供,许霆也没有供述。这些矛盾,侦查人员应该通过找银行方面和讯问许霆核实清楚。实际上,许霆前面的每一次成功取款,显示屏上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后面的每一次不成功取款,显示屏上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

还有,那位忙中出错的程序升级操作员对于此案是给付错误的事实十分清楚,但是,许霆案中并没有那位程序员的证言,不得不说这是侦查阶段的又一重大疏忽。

前述缺失的事实证据,对于能否作出盗窃定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盗窃行为是单方面掌控的行为,许霆案中同样的行为,前面的取出款项,后面的取不出款项,这足以让大家对许霆行为的盗窃定性产生怀疑和动摇。许霆第三次到柜员机上成功取款100次,如果盗窃成立的话,就根本无法解释后面连续多次取不出款来的事实。如果有那位程序员的陈述,许霆多得的钱都是银行在付款过程中发生给付错误造成的,更是根本不可能存在许霆案了。

许霆案,在第四次审理过程中,才弄清楚故障的部分原因。前三次审理过程中,对于故障原因完全没有查清,司法机关也敢起诉和判决,甚至敢判无期徒刑,法院和检察院的行为都值得反思和检讨。当律师申请对自动柜员机进行司法鉴定,要求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时,广东高院的审判人员却认为没有必要而错误地拒绝了,结果是认定事实错误,属于重大过失,铸成错案,难辞其咎。

秘密三:广州市商业银行蓄意隐瞒重要事实。第一、广州市商业银行隐瞒了许霆在第171次成功取款后,连续多次取款不成功的自动柜员机的交易记录。第二、广州市商业银行隐瞒了事故发生后,银行与自动柜员机运营商双方对事故原因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银行方面及时得到了自动柜员机运营商的赔偿,意味着事故发生原因已经很清楚,银行的损失是自动柜员机因程序瑕疵而发生给付错误,多付了钱给许霆造成的,付款错误的全部责任在柜员机运营商一方。

假如许霆盗窃银行的钱成立的话,那么柜员机运营商没有义务需要赔偿银行的损失。因为柜员机钞箱中的钱,是由双方共同管理的,单方面无法打开钞箱接触到钱的。

广州市商业银行因无技术力量,其名下的自动柜员机是从运营商手中租的,自动柜员机相当于银行从自动柜员机运营商处租来的电子柜员。银行内部一般都有霸王规定,无论是柜员,还是电子柜员,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现金短款,就要由柜员个人或电子柜员单位赔偿,现金长款,多余的钱都得归银行所有。

广州市商业银行非常清楚,自动柜员机中的钱是银行同意后,才付给许霆的,只是发生了给付错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牢牢地掌握在银行手里,没有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主机发出同意支付指令(实际上是一组严格加密的电子信息),许霆决不可能打开柜员机的付款开关取到钱的。对于银行方面的技术人员,这是常识。广州市商业银行明知此案闹得天翻地覆,对此案的真相始终只字不提,还刻意隐瞒了自动柜员机最后取款不成功的记录,严重误导了司法人员和刑法学家,最终铸成错案,对司法机关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广州市商业银行不可饶恕,应该受到最严厉谴责。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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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5]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网络,特制定《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开始,农资农家店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范围,具体验收办法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 ㎡以上。²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长春供水与环境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长春供水与环境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长春市(长春)负责执行或促使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长春提供信贷资金。
  (C)为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D.1(a)、(b)部分和E部分,长春与长春供水公司(CWSC)要签定分贷款协定,为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D.1(c)和(d)部分以及E部分,长春与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CSC)要签定分贷款协定,长春应按上述分贷款协定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本信贷项下的资金分别提供给长春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和长春之间于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及与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长春”系指借款人吉林省的长春市;
  (b)“《长春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和长春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c)“《长春供水合同》”系指根据长春项目协定附件二第一段B部分的规定;长春与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签定的合同,确定由石头口门水库向长春自来水公司提供水源的其他事项;
  (d)“《章程》”系指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和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章程,“章程”指上述两个章程中的任何一个;
  (e)“公司”系指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和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公司”指上述两个公司的任何一个;
  (f)“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系指根据其章程经营的一家国营企业,该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经长春批准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长春工商局注册;
  (g)“《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章程》”系指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由长春通过其公用局批准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章程;
  (h)“《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分贷款协定》”系指为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d.1(c)和(d)部分及E部分,根据《长春项目协定》。2.01(c)(ii)段的规定将一部分信贷资金转贷给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而签定的协定;
  (i)“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系指根据其章程经营的一家国营企业,该公司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经长春批准成立,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十日在长春工商局注册;
  (j)“《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章程》”系指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由长春通过其公用局批准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章程;
  (k)“《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分贷款协定》”系指为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D.1(a)和(b)部分及E部分,根据《长春项目协定》2.01(c)(i)段的规定将一部分信贷资金转贷给长春市自来水公司而签定的协定;
  (l)“《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系指协会与长春供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于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并包括与该项目协定有关的所有附件和补充资料;
  (m)“长春市源水公司”系指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二日经长春批准成立的一家国营企业,该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长春工商局注册;根据其章程经营,其章程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长春公用局批准;
  (n)“《长春市源水公司运营和维修合同》”系指为协助执行本项目A.I部分中建设的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根据《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2.09节的规定,由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源水公司签定的合同;
  (o)“吉林”系指借款人的吉林省;
  (p)“《吉林供水合同》”系指根据《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2.08节(b)段的规定;吉林省与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签定的合同,确定由新立城水库向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提供水源的其他事项;
  (q)“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分”系指人民币元的百分之一;
  (r)“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提及的账户;
  (s)“分贷款”系指出自信贷资金的,由长春根据《长春项目协定》2.01节C段的规定提供给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和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分贷款;
  (t)“《分贷款协定》”系指《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分贷款协定》以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分贷款协定》,“分贷款协定”指上述两个贷款协定中的任何一个;
  (u)“《供水合同》”系指《吉林供水合同》和《长春供水合同》,“供水合同”指上述两个合同中的任何一个。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八千六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在二0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二),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长春履行《长春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应促使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污水处理公司履行《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长春、长春自来水公司、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阻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长春提供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不时变动的已提取但尚未偿还本金的5.1%年率交付;
  (iii)承诺费应按0.5%的年率就不时变动的未提取贷款部分计算交付;以及
  (iv)整个偿还期中发生的外汇风险由长春负担。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取得)中规定的与本项目C部分、D.2部分和E部分有关义务应由长春按照《长春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与本项目A部分、D.2(a)和(b)部分及E部分有关的义务应由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按照《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与本项目B部分、D.1(c)和(d)部分及E部分有关的义务应由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按照《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
  3.04节 不仅限于本协定3.01节(a)段的规定,借款人同意:
  (a)借款人提供的资金(不包括分贷款),将以人民币方式提供给长春:
  (i)为了执行本项目A部分以及D.1(a)和(b)部分,可拨作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自有资本;以及
  (ii)为了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以及D.1(c)和(d)部分,可拨作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
  (b)促使吉林为长春提供人民币资金,并且这类资金可用于:
  (i)作为长春自来水公司的自有资本以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以及D.1(a)和(b)部分;
  (ii)作为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的自有资本以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以及D.1(c)和(d)部分。
  3.06节 借款人将促使吉林履行《吉林供水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3.07节 (a)借款人将应协会的要求,与协会就本项目D.3部分的执行进展问题,以及本协定义务的履行情况、与本信贷目标有关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b)借款人应将妨碍或威胁本项目D.3部分执行进度、信贷目标的完成以及借款人履行本协定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协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长春未能按照《长春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任一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c)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的非常形势,使长春不能按照《长春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任一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d)公司章程被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至于公司根据《分贷款协定》以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受到了实质性的和有害的影响;
  (e)借款人、长春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公司的行动,或任何中止公司经营的行动。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b)发生了本协定5.01节第(b)、(d)、(e)段所规定的任何事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长春项目协定》和《长春供水公司和长春市污水管理公司项目协定》;以及
  (b)《供水合同》和《分贷款协定》已经签署。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a)《项目协定》已由长春市确认接受,其条款对长春市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
  (b)《供水合同》和《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各方签署和确认接受,其条款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奇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