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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5:20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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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
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至少1名地质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1名以上采矿和1名以上选矿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同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申请书;
(二)个人简历;
(三)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认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机构,直接向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分别定期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对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的申请人进行资质认证审查。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合格者,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代理机构资质认证通过的,授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材料,如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单位按照程序,撤销已作出的决定,并收回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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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国家经委


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

1986年12月1日,国家经委

为确保港、站畅通,加强库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迅速、妥善地处理港、站无法交付货物,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法交付货物:
(一)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自承运人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或提货通知之日起(以邮戳为准),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领取期限,又经催询和通知托运人处理而超过一个月仍不领取和处理的货物(海港进口货物中无主货物按国办发[1984]107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二)港口、车站发现的无票货;运单上的收、发货人姓名不清、地址不详,经查询仍无法查明的货物;或由港、站贴出招领公告(或登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
(三)运输部门在沿途拾得的无标志的货物;在港口打捞和挖泥回收的无法辨认和查找收、发货人的货物;公安部门破获盗窃案件中收回的找不到货主的运输物资。
(四)运输部门在清理库场时收集整理的地脚货物(但在卸车、卸船中清扫收集起来的货底,应按票交给收货人)。
(五)到达港口、车站的进口货物按提单或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清后溢余的、在三个月内国外发货人或承运人未提出异议,无人认领的货物。
(六)外贸出口退关、逾期仍不提取的货物。
二、承运人错发、错运、错卸的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应由承运人无偿运到目的地,交给货票上指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造成货物逾期交付的,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无票货物不得作为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三、货物到达港口、车站后,如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不论责任在哪一方,收货人都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妥为保管,然后按国家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收货人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把货物积压在车站、港口。
四、为防止无法交付货物的发生,运输部门要做到:
(一)认真把好承运发送关。要有专人指导托运人按运输部门要求填写运单;文字要规范清晰,内容不得遗漏和简略;把好验收关,做到单、货相符;对不按规定填写运单的货物,运输部门可以拒绝受理。
(二)货物到达后,港口、车站要及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货,并每旬催领一次,经催促仍不领取且超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货主或其代理人讲明理由,要求延长货物领取期限的,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但为保证港站畅通,可在当地经委(交委、交办,下同)组织下转栈存放,转栈费由货主负担。
(三)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运输部门要及时通知货主提货;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等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逾期不提的即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四)对于盗窃、私分和蓄意造成无法交付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查明后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一)运输部门对无法交付的货物要认真做好清点、查对、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在保管期内仍要努力寻找线索,尽力做到物归原主。
(二)无法交付的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报地(市)以上(含地、市)经委(交委、交办)或由地(市)以上经委委托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会同海关、外运公司、保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市)经委或由地(市)经委指定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
(三)对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单,迅速报当地县(含县)以上经委批准处理。当地经委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当地经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如运输部门发现货物有变质、燃烧、爆炸和泄漏等危险情况时,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
(四)无法交付货物由港口、车站向有关物资单位有价移交,但进口货物要尽先有偿交给外贸部门。接收单位要作好质量检验,全部按质论价接收。军用物资、历史文物、珍贵图书、重要资料和违禁物品等应分别向省(军)级的军事、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无价移交,不得交给其他单位。
(五)物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移交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接收工作。过期不接收时,经县(含县)以上经委批准,由运输部门负责处理。
(六)无法交付货物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价格有不同意见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质次滞销的物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削价处理。
(七)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应先扣除该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清扫、洗刷、广告及其他劳务费用,进口货物还应按规定扣除关税和其他税款;对处理或销毁无法交付的危险货物和变质、滞销货物所发生的入不敷出的金额,可在处理法无法交付货物总收入中扣除;剩余部分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其余款项就地交入金库,处理单位属中央企业的交中央金库,属地方企业的交地方金库。
六、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拒收的,港口、车站应报当地经委强制收货人按期提货;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提货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加收堆存费;超过一个月不提货的,港口、车站可在当地经委组织下转栈,转栈费由货主负担,拒付转栈费的,经当地经委批准,由银行强制划转。
七、因运输部门的责任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运输部门按规定向收货人赔偿,不得动用无法交付货物及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款抵补。
八、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后,货主要求归还货物或价款时,一律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经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意见

建村[2012]159号

  

安徽、河南、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根据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联系单位工作职责,现就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扶贫工作部署,立足大别山片区实际,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势,尽力而为,真诚帮扶,开展政策和项目及智力支持,推动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大别山片区扶贫攻坚和区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发挥片区优势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势。坚持雪中送炭,着力解决贫困群众和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硬件软件兼顾,着力提高片区自我发展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密切结合片区实际和需求。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乡村和工作一线。

  (三)主要任务。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十二五”末完成片区70%的农村存量危房改造。支持和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加快改善片区城乡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支持人力资源开发和建筑业等产业发展,加快提升片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加大对安徽、河南、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协调3省有关部门在任务安排上向片区各县倾斜,确保每年片区县均任务量高于全国的县均任务量、高于片区3省的县均任务量,“十二五”期间安排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80万户以上。派遣专家组指导片区农房设计和建造,帮助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

  (二)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加大对片区财政困难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力度,指导片区3省在任务安排上对片区各县给予倾斜。支持片区各县在乡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乡村教师、医疗卫生工作者、科技人员、乡镇公务员、扶贫志愿者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三)开展城乡规划试点。指导片区3省各1个县开展县域规划编制试点,支持试点县编制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规划、1个重点镇和1个中心村规划。根据地方需求,组织专家对未列入试点的县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参加城乡规划审查,帮助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四)支持县镇基础设施建设。选择并指导片区9个试点县编制或修订城镇给排水规划、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未编制上述专项规划的县编制规划,已编制上述专项规划的县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执行。及时转达县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申报文件及具体要求,指导各县建立项目库,组织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在片区3省各选择1个试点县,组织协调设计、科研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及修编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将片区符合条件的16个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安排管网任务量400公里、补贴2.9亿元左右。选择并支持6个县(镇)开展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示范,组织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组织重点城市的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单位与各县市在水质检测、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结对帮扶和技术支持工作。协调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杭州天子岭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运行管理较好的场区作为对口帮扶单位,组织大别山片区相关人员进行驻场交流实践。组织东部地区有关6省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园林绿化部门各对口帮扶1个县,以选派干部蹲点挂职的形式在园林绿化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利用。开展片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指导地方做好价值评估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地方意愿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预备名单,按照程序,对条件成熟的申报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对花亭湖、天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帮助纳入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组织黄山、九华山等发展较好的风景名胜区与花亭湖、天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结成帮扶对子,开展人员交流及管理、技术培训。

  (六)扶持片区县建筑业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政策咨询与指导,指导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做精做专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中国建筑业协会支持河南固始县、新县、民权县,湖北团风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安徽金寨县、岳西县等9个县建筑劳务发展。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重点扶持团风县钢结构产业发展,带动钢结构企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协调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建筑业企业分别一对一重点帮扶安徽岳西县、河南民权县、湖北团风县和罗田县。

  (七)开展村镇建设示范。“十二五”期间帮助片区36个县各创建1个示范村,在村庄规划、人居环境整治、绿色照明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农房建设、传统文化和田园风貌保护、发展乡村旅游和农业生产、村庄管理等方面做出示范。支持符合条件的村落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指导和支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指导创建国家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十二五”期间支持3省各1个基础条件较好的镇创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协调有关部门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镇污水管网、环境污染防治、商贸流通设施等建设项目上予以支持。在新一轮全国重点镇名单调整中支持片区新增10个以上全国重点镇。支持开展现代民居示范,结合农村危房改造予以推广,培育专业农村建筑工匠500人以上。

  (八)推动建筑节能与科技示范。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和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重点支持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及农村住房采用太阳能热水技术,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在片区县城及农村选择30万平方米的建筑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并给予补贴。加强对示范项目技术类型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支持和指导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友好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对评价标识等级达到二星级、三星级的新建绿色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九)开展人力资源支持。为片区举办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城镇给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城镇园林绿化等专题管理与技术培训班,提升县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选派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赴片区挂职,接收片区干部到部机关或直属单位挂职锻炼培养。

  三、组织协调

  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加强与安徽、河南、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和协调,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并积极与中央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安徽、河南、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片区扶贫攻坚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与我部有关单位协调和对接,落实和细化各项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实施以及具体协调等相关工作。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提出的有关支持措施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定点帮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