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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3:59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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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等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行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

第二章 编制方法
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定《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品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国家补助与主持单位补助三部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主要渠道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等。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拨款、贷款两部分。
主持单位补助和企业自筹的开发资金均应列入项目开发总经费预算内,不得把缺口留给国家。同时,也不将引进、技改、基建投资算作开发资金。
在企业自筹资金和主持单位补助资金落实后,国家相应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产品设计和研制、工艺设计和试验、关键设备研制、购买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于支付机理性探索、论文及书籍编印、开发人员的工资、行政及管理费、贷款贴息、外汇配套人民币,更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资金、集体福利和从事基建等方面。
(二)国家贷款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拨款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一类:对于技术难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无直接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很好、国家急需的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二类:对于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小部分偿还。
三类:对于虽然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大部分偿还。
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期限,由国家计委与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后,主持单位应明确写在合同书中。具体偿还由主持单位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国家计委可视回收情况留给主持单位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用于国家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主持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在接到拨款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行业和地区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理由
对项目在全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以及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有关技术发展的概况,国内有关产品与技术的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是什么,已达到了哪一年代的国内或国际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经开发拟将达到什么水平等进行说明,并对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预测。
二、开发内容与方式
用文字详细说明开发项目的技术特点,要解决的关键工艺技术,有些项目应附外观形状图和原理图。并说明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哪种开发方式。
三、开发方案
在与现有产品、技术对比的基础上,说明开发项目的设计特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等。
四、技术、经济目标
开发的产品(装备)或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与现有产品(装备)或技术进行比较,采用的技术标准,国产化程度。产品批量、产值、利税、创汇、节汇、成本及社会效益等。
五、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本开发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了哪一阶段的成果,与已确定后续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情况。
七、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承担项目的企业规模(人数、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级(国家几级企业),企业性质(全民、集体、乡镇、合资),以及参加协作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分别承担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力量,开发手段,已开发的主要成果等。
八、项目资金
总资金与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国家、主持单位补助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种资金各占百分比。资金使用明细表(包括用于购置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应说明单价,数量等)。资金偿还额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十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

附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论证应以《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为基础,并考虑相关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立项的必要性
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销售前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项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方案、开发目标以及内外部条件等。
三、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能力
评价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资金收入、开发手段(生产和检测手段)、开发设施等条件。
四、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五、资金预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项目总经费预算、构成比例及其使用范围等。
六、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六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并附参加论证专家的签字名单。

附三: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持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主持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要根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发内容与技术关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社会、经济效益
四、分年度开发进度
五、经费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经费偿还额度与期限
七、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名单
八、共同条款
合同文本内的格式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
主持单位(盖章):
------------------------------------------------------------------------------------------------------
| | | | | 总资金(万元) |
项目| | | |承担与 |------------------------------|
|开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 |国家|国家|主持单| |备注
名称| | | | |合计| | | |自筹|
| | | | | |拨款|贷款|位补助|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随《立项建议书》一并上报。2.每张表限填一个项目。
附表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
主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
项| | | | |完成资金(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目|项目名称|承担与协作单位|开发进度|实物完成量|------------------|------------------------|备注
序| | | | | 半年 | 累计 |产值|利税|创汇|节汇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由主持单位于每年3月、9月分别汇总填报一次。2.“开发进度”填写设计、研制、调试、鉴定、批量
生产等。3.“实物完成量”填写已出图纸、部件、整机、装置、生产线等。4.“完成资金”填写总资金中已使
用的数额,3月份填写上年度下半年使用额,9月份填写本年度上半年使用额。5.“项目序号”栏填写《国家
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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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颁发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技监量发(1997)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有关国家专业计量站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执行“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组,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细则》,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对34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考评,此次考评工作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积极配合,考评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

通过考评,共有32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达到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细则》的要求,其中江苏、山东、上海、湖南、浙江、黑龙江、吉林、北京、湖北、广西、重庆、青海、甘肃等13个省、市、区的14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这次考评中成绩较好。



现对通过考评的以下32个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甘肃省计量检定所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检测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所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检测技术研究所 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湖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福建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浙江省技术监督研究院 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河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北京市计量测试所 山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所

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 云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贵州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辽宁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重庆流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特此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12月1日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打私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反走私工作要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走私活动的发生,确保我市反走私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全国、全省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央关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和落实省、市关于打私工作的要求,形成“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配合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规建设,加强舆论引导,上下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重点村镇特别是沿海一线全面构建反走私防控体系,为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做到“四个决不”、“四个没有”和四个不出现”。“四个决不”即决不把走私作为发展村镇经济的手段;干部、群众决不把走私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在反走私问题上决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村镇辖区决不成为走私活动的场所。“四个没有”就是没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走私;没有私自建造的码头、仓库等走私货物上岸、储存设施;没有多发性的私货上岸点;没有走私船艇聚集点、建造点。“四个不出现”是不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拒缉私和阻挠缉私执法事件;不出现群体性集资走私;不出现群体性搬运私货活动;不出现群众参与走私的行为。

 

  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对本地区走私活动态势经常有研究、分析,对反走私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工作开展畅顺。

 

  (三)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年中有检查、有研究,年末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四)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

 

  (五)反走私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群众普遍受到教育。

 

  (六)各级防治网络健全,实现群防群治,本地区居民不参与走私活动,外地走私分子无法立足,辖区内发生的走私活动受到及时的打击。

 

  三、工作措施

  

  (一)镇一级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带领、引导群众守法经营,勤劳致富,从源头上杜绝群众参与走私活动。

 

  (二)健全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权责、义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区要与有关镇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各有关镇与所有重点村、有关单位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渔民、运输专业户签订反走私保证书。


 

  (三)建立打击走私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反走私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各有关镇、村结合实际情况,物色合适人员为打私联络员,同时起到情报员、宣传员、战斗员(统称“四员”)的作用。 

 

  (四)健全打击走私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到反走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有关镇政府要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成立反走私工作联络站,挂牌办公。重点村的村委会要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镇、村两级组织联防巡逻队伍,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监控。镇、村每季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油站、油库、运输船舶、流动渔船、市场等的管理监控,防范出现走私、贩私活动。

 

(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各有关镇、村要在集镇、重要路段设置宣传栏、橱窗,沿海渔港应设立坚固、耐用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标语,进行反走私专题宣传教育。

 

  (七)制定奖惩制度,做好兑现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负责制定本地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奖惩制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扎实,做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坚持精神为主、物质为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全市每两年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达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如一年内发生当地居民(村民)参与走私活动达3次及以上或单宗案件案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或本镇、村辖区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私货上岸(交易)的,以及对于发生暴力抗拒、阻挠缉私案件,纵容、包庇当地走私的,由各市、区打私办视情节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镇、村或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及时掌握当地的走私活动态势,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和违法、违规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将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列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地处反走私第一线的沿海市、区任务重、责任大,要切实加强打私办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协助给予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合缉私、综合治理”的体制要求,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检查评比工作。市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加强对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根据奖惩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要在年中、年末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市打私办在年末进行抽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三)各市、区根据本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