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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1:26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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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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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上海“回力”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上海“回力”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海回力鞋业总厂《关于申请裁定撤销浙江温州地区三家冠“回力”之企业名称的紧急报告》(沪回鞋厂字〔99〕第14号文)(见附件)。据报告反映,你省浙江瑞安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文成中意伟达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瓯海回力鞋业有限
公司三个制鞋厂家均使用“回力”作为其企业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并生产假冒“回力”商标的产品,同时其产品在款式、颜色、包装上也与上海回力鞋业总厂的产品相同或极其近似,从而引起消费者误认,侵犯了上海回力鞋业总厂的商标专用权。
上海回力鞋业总厂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回力”商标(注册证号13453),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对上海回力鞋业总厂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驰名商标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
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关于申请裁定撤销浙江温州地区三案冠“回力”之企业名称的紧急报告(略)



1999年6月1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协制定的《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兰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根据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兰州海关、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2004—2014)》,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具有一定科普教育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是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市级科普基地认定。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二)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设施。
1、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300平方米;第四条(三)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具有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4、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
(二)管理制度。
1、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基地科普工作,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配备讲解及辅导员。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普活动安排。
1、有年度科普教育活动计划,每年组织两场以上有特色的科普活动。
2、配合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3、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四条(三)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20天。
第六条 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科技行政部门加注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兰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牌匾。
第九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未通过者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
第十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享受市财政专项补助。
(二)基地内开展科学教育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基地的重大科普活动优先列入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计划,有关部门在活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
第十二条 市科普教育基地在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
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科协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