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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0:01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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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


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铁道部

一、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范围:
1、站台票;
2、送票费、订票费、列车签证费、补票手续费;
3、广告费、贵宾室使用费;
4、行李、包裹保管费及接取送达费;
5、货物暂存费和旅客携带品暂存费;
6、货签费(包括不干胶货签及安全标志签)、运单费;
7、车站经营的客货运服务事业的盈余。
二、客货运服务基金使用范围:
1、购置、更新和修理车站、列车的磅秤、衡器、票箱、标柜、保险柜、票剪、轧日机、微型电子计算机、计算器、点钞机、点票机、防湿篷布、运送行包、货物、票据及进款的交通工具。
2、车站服务用的饮水、清扫、广播设备、对讲机、列车揭示设备、旅客阅读的报刊杂志、候车设备及改善客货运服务的新技术、新设备。
3、维修和小型新建、改扩建客货运用的站台、候车、售票、货物、货棚、行李、货物仓库、客货票据及票据防伪器具、计算机小型机房、围墙、栅栏、场地平整、硬面化、照明、排引水项目、洗刷消毒和消防设备。
4、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费收支办法,按铁道部铁运字〔1990〕74号《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
1、各铁路局应严格按照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范围进行核收。属于客货运输主业经营的项目的不允许划为多种经营或劳动服务公司部门经营。
2、为充分发挥客货运服务基金的效益作用,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的分配比例定为:铁道部按各铁路局实际收入总额集中20%;铁路局、分局和站段留用80%。铁路局、分局和站段的分配比例由铁路局统筹确定。
3、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应列入运输收入报表,随运输收入上缴铁路局,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比例上缴和下拨。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各单位按实际分配金额分别上缴。
4、客货运服务基金的使用,铁道部集中的20%部分,由计划、运输、财务部门共同协商,由计划司统一下达,集中解决客货运输中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铁路局和分局留用的80%每年按计划程序编制使用计划,首先由客货运、收入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计划、运输、收入部门共同商议,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财务部门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执行。铁路局安排项目中每项超过10万元的需报部运输备案。购置设备或工程竣工后,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下达的客货运服务基金计划纳入更新改造规模并报部备案。
5、客货运服务基金是专项基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严禁巧立名目移做它用,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掌握,不准用于职工的生活设施;不准用于与客、货运服务无关的项目;不准用于集体单位;铁路局客运、货运、计划、财务、审计部门都应负责监督检查。过去已使用客货运服务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到期后必须返回客货运服务基金项目中,按规定使用。
6、部、局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收、支范围,应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前发铁财〔1986〕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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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


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不仅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有利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而且对于实现清廉从政,扭转目前社会上的奢侈浪费之风,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严控制,坚决压缩。对今明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核定,层层落实。
二、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
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
三、将现在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见附件)。不论实行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凡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到指定的商店购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购买。在今明两年内,严禁购买彩色电视机、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
烟、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其他专项控制商品,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医疗和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要从严审批外,一律停止审批。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一切会议都不准住高级旅游宾馆,不准举行宴会,不准用烟酒招待,不准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
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清理各单位的小汽车和大轿车,对超编车辆和违纪购买车辆,一律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重新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按金额进行控制。财政部、卫生
部要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堵塞漏洞,节约开支。
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辅助帐。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六、实行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已调整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确定由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担任组长。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确
定一位负责人抓这项工作。要加强和充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事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尽快设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所需人员从现有党政机关中调剂解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专职人员管理控购工作,一般单位也要有人兼管。
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控购工作。工业、商业、物资部门和银行对单位购置的非生产性用品,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供货部门凭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签发的准购证供应;银行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财会部门凭准购证办理支付和报销;
车辆管理部门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对突破控购指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超指标数额50%以下的罚款。凡不经批准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没收,变价款上交财政,并处以所购商品金额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供货部门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没收其违章销售所得利润外,对有关人员要按规定予以罚款。
九、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控制办法。军队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本决定自行规定,并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备案。国务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与本决定不一致
的,以本决定为准。其他有关压缩各项开支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附件: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用油及电动的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纯毛、含毛混纺和化纤地毯);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
9.录像机(包括摄影机、放像机、编辑机、监视器和投影机);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
13.呢绒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于审批);
14.毛毯(包括混纺和纯化纤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300升以下的);
17.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
18.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
19.复印机;
20.电子打字机;
21.电传机;
22.羽绒服;
23.风雨衣;
24.吸尘器;
25.丝绸及其制品;
26.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
27.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
28.国产13种名牌卷烟和进口卷烟;
29.国产13种名牌酒和进口酒。



1988年10月6日

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04)24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4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的修缮,保持其原真性,保障古城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打造新的旅游亮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范围
根据老城传统街巷形态及历史建筑分布和保存现状情况,确定历史建筑收集范围为:城区内环线围合的区域(除历史街区规划范围)。即北以虹山湖路和西水路为界,南以塔山东路、塔山西路为界。在确定范围外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及材料也属收集的对象。
  二、历史建筑及材料的认定
  1、凡属规定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开发、改造项目,在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时,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确认建设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明确修养保护要求,同时函告市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
  2、市房产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个人对拆除历史建筑的相关事项,并函告市规划、文物、建设部门;对无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执行以上规定。
  3、建设单位(个人)在进行房屋拆迁前,须通知市文物部门。市文物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会同市规划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筑材料及构件进行逐一登记和标示,并明确需要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同时,由市文物部门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三、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收集保存
  1、建设单位(个人)在进行房屋拆迁前,须将拆除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所需的费用和移送建筑材料及构件费用报市文物部门和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由市文物部门与之签定相关合同。其费用核定等同于一般建筑材料拆除费用。
  2、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市文物部门制定的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须确保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拆除完备后,必须立即通知市文物部门进行验收和查检,市文物部门对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进行确认登记后,由建设单位(个人)移送市文物部门。
  3、市文物部门在作好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的清理入库后,将入库材料清单送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并作好保存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的防灾、防盗、养护等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个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如发现有价值文物,并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的损毁及遗失,确保文物的安全。
  四、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使用
  1、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主要用于历史街区内的古建筑的整治和市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2、需要对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文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物部门与市规划、建设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由市文物部门批准使用并提供。
  3、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者均要交纳一定费用,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对历史建筑材料的储备和养护。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转让和买卖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
  五、历史建筑整体移植
  1、对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经市规划、文物部门确定后,建设单位在扩迁补偿完毕后,无偿交与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处理。
  2、历史建筑确定后,由市规划部门提出移植位置的选址方案,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文物部门作出移植后的整治方案,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移植工作。
  3、市建设部门在历史建筑移植前,须制定移植方案,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按方案规定组织实施。
  4、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原则上按规划用途使用,可由政府移植拍卖出让,也可在移植前实行招、拍、挂,由摘牌者进行移植和经营。
  六、相关事项
  1、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的收集、保存、养护和由市政府组织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组织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2、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有义务对拆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收集保存的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