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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20:54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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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1)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内的全部耕地。
(3)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1)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2)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用地单位可以按前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3)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五千元;使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两千元。
(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使用菜地的,每亩缴纳一千元。
(5)临时占用菜地超过六个月的,分别按本条(1)至(4)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 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部门凭区、县财政局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地。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按季将所收的菜地基金的百分之七十上交市财政局,由市统一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留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属市农工商总公司留用的部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转拨。
第七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1)市、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2)列入市、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3)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4)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5)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贮藏保鲜。
(6)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使用菜地基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拨付:
(1)属区、县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分别报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或市农工商总公司审查批准,同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一次使用或单项使用菜地基金三十万元以上的,须
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2)属市安排使用的菜地基金,由市农业局按季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审查批准。
(3)市、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批准的菜地基金使用计划拨付款项。
第九条 市、区、县农业(农林)局应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菜地基金的使用,以短期低息或无息借款为主,市、区、县无偿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度使用菜地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区、县农业(农林)局或市农工商总公司蔬菜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收回,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或市农工商总公司的菜地基金专户。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1)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或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加收一倍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基金的,通报批评,没收其全部违章使用的菜地基金,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全市菜地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解释本办法;市农业局负责菜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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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物价局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1990年2月24日,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为了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考生应适当负担一些费用的精神,现对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标准调整如下:
1.考生按每人8元交纳报名费。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2.各地招生机构收取的报名费按每人0.5元拨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用于统一考试命题和组织招生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3.招收研究生所需的经费,应首先从收取的考生报名费解决。收支相抵后不足部分,按照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经费归口渠道,从各有关部门的事业费用中解决。收取的报名费纳入预算管理,在使用上只限于与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调整后的研究生招生报名费从1990年度开始实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4]81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全州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进一步规范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程序, 使各成员单位卓有成效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黔西南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工作,使全州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黔西南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工作规则

(一)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州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州食品(保健品)安全工作。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委员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委员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领导同志组成。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党组提出安排意见,报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基本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全州食品放心工程;定期分析全州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协调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定期听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具体职责是:
1、根据全国和全省食品安全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保障全州人民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制定和执行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2、动员组织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协调州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4、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地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5、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保健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及通报。

(三)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明确各委员部门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定期汇报,定期检查。
2、 对食品(保健品)安全重大事故,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委员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结束后立即报告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主任及相关部门。
3、交流经验,研讨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4、编发简报,交流信息,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5、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其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共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任务,具体承担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情况,起草文件,印发简报,承办会议。

二、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工作会议和协调会议制度。

1、委员会全体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
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研究部署全州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委员会办公室会议
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处室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

3、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会议
不定期召开部分委员部门工作协调会。由各委员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根据某项工作需要,受委员会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研究专项具体工作。

4、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州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州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参加。

(二)案件举报与查处制度

1、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确定专人、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2、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举报中心,由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综合应急处理办法和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处理办法;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尽快建立我州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三)信息收集制度

1、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联络及委员会信息上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协调,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
2、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职能机构的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职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联络工作。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3、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本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的监管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措施。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于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在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委员会报告;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根据州政府授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州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联络及委员会信息简报的编发上报。
(二)州发展计划局:按照省州的部署,将食品安全和检测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全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食品检测机构和不良反应检测中心为重点的技术监督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基本建设的投入,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三)州经贸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行业的食品安全指导和管理,将食品安全纳入行业规划; 加快食品生产企业的建设步伐,加大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促进生鲜食品的冷链配送,提高生鲜食品在便民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中的销售比重;加快设立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标志的“绿色食品”专柜、专卖店和专销区。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四)州卫生局:依法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负责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餐饮业(含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州工商局:负责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进行监管,查处无照经营;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流通领域食品、保健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食品、保健品商标的保护,加强食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侵权商标和违法广告。
(六)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推行食品认证,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生产领域打假工作,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和监督食品质量认证工作,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免检制度和名牌产品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管理和监督食品标签。
(七)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工作。
(八)州农业局: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力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卫生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水生动植物案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资、农副产品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
(九)州贸易合作局:对流通部门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业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商业诚信机制,做到守法经营,不销售“三无” 食品、过期食品、失效食品、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搞好生猪定点屠宰;积极开展对其它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依法行政,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全州“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和绿色加工生产线工作,加快建立流通和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放心;深入开展“三绿工程”试点,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总结经验,稳妥、全面、健康地推动全州“三绿工程” 工作。
(十)州教育局: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卫生达标和食品采购的督查与管理;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 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门前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十一)州环保局: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
(十二)州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粮油质量标准管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生产质量安全。
(十三)州公安局: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十四)州财政局:根据财政、税收的有关政策,为食品安全监管及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须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十五)州法制办:监督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做好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各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任务与各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的计划,统筹安排;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强化综合监督,加强组织协调。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做好我州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