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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5:01:39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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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4〕9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

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公办学校发展活力,提高竞争能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转变管理职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切实由计划体制下事务管理型向服务型、指导型、监督型转变。进一步下放教学管理权、人事聘用权、财物使用权和经费支配权等,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服务体系、干部监管体系、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和财务审计制度,做到依法治教。要建立学校校长、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评和学校办学评估制度,实行工作末位淘汰制、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改革人事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市、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运作机制,让教育人才进入市场,实现学校与教育人才双向选择。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档案一律进入县(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高中阶段教师档案进入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教师流动由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办学机制



第六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对学校日常工作具有指挥和决策权,负责规范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负责副校长人选的提名和中层干部的选聘;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建设、教育教学和经费管理等。

第七条 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的作用,形成校长全面负责,教代会、工会民主参与,党组织监督保障的学校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推行教干公开竞选制。校长实行公开竞争,公推直选,按干部任用权限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选聘;中层干部由学校自主公开选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学校所需教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学校自主聘任,实行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凡第一年未被聘用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学习,第二年仍未被聘用的,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十条 健全内部分配制度。学校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实行按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薪的分配制度。同时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资、后勤服务等多种渠道自筹经费,设立校长基金或教师奖励专项基金,学校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自主教改实验制度。学校在上级教育研究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申报课题,自主筹措科研经费,自主进行教改实验。

第十二条 完善招生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保证施教区学生有学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规范招生宣传和遵守招生秩序的前提下,放开招生市场,学校自主招生。



第四章 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服务体系。各级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改革,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和人事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核定学校编制,减少审批程序,保证学校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要保证教育经费和各项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指导和支持学校进行内部分配;计划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发展和招生规划等工作,积极为学校服务。

第十四条 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增长”、“两提高”;对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要帮助逐步化解。

第十五条 严格教育资金管理。市、县政府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学校资金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学杂费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切实保证学杂费用于学校发展;严禁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发展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规范各类考试行为。严格控制市以下各类统一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除期末考试外,教育部门不得组织其它统一考试,日常教学质量检测由学校自主负责。

第十七条 推行公开采购制度。学校设施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等,由学校按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自主负责添置购买。

第十八条 严禁“三乱”行为。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对学校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各类检查和验收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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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为纠正滥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不正之风,现对用公费为在职人员安装家庭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范围:
(一)副局级以上的干部。
(二)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救灾、救护、抢险、抢修等突发事件和经常担负其它紧急公务,并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规定可以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人员。
二、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开通项目和话机标准:
(一)用公费安装的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开通市内电话;非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与外地进行紧急公务联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费开通国内长途直拨电话;除特别需要,一律不准用公费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
(二)不得用公费开通各种电话服务项目。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一般限于安装常用的普通电话机,不得安装价格昂贵的中、高档电话机。
(四)一户家庭只限安装一部电话机。
三、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审批:
(一)本市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本市各企业单位领导干部,按隶属关系由处级或相当处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相当处级(含处级)以上的,
由本单位审批;相当科级和科级以下的,由(处级或相当处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二)开通国内直拨长途电话,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审批;开通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其他领导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开通或增设电话项目,应填写审批表。审批公费安装家庭电话,应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从严掌握。
(四)按上述规定用公费安装、开通家庭电话,必须凭经批准的审批表副本向电话管理部门申请。否则,本市电话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按规定范围和审批程序安装的家庭电话,其安装、开通、购置话机设备的费用和电话费,按财务规定在本单位予以报销。电话设备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私使用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受降职、撤职以及其他职务处理,不再属于公费安装家庭电话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保留电话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过户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否则予以拆除。因其它原因不再属于公费安装家庭电话范围的人员,本人要求保留电话的,
其电话费由本人自理。
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授意或接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用公费为自己安装家庭电话的,应责令拆除。必要时可收缴电话安装、开通、使用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用公费为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安装家庭电话或报销有关费用的,应予纠正,并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用公费安装家庭电话的,符合本规定第一、二条所列范围,但不符合第三条审批手续的,应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第一、二条所列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经上级或本单位领导批准或同意安装的家庭电话,本人如要求保留的,可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予以拆除。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授意或者接受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下属单位)用公费为自己安装家庭电话的,所在单位应予拆除。并可视情节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
八、已开通的国内国际直拨长途电话,一律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或相当的有关领导机关重新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1991年3月26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2〕4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联办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作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作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产业政策限制项目及污染严重项目提出审批意见;或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管理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并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的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综合验收日期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负责交接物业管理等事项。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威海市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办事流程图
     2.威海市拍卖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办事流程图










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前经营范围需经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发证,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和流程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窗口,落实专人统一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工商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有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相关审批表格,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未设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的相关审批表格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代为发放。
  (二)联办抄告。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将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给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将每天受理、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情况汇总抄告给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对需转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工商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或核发许可证,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登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确定是否予以登记发照。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出具不同意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反馈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的,完成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工商部门有催办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企业因情况变化,对原审批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凭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属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权限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非公司企业筹建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未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或解决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协调会议原则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流程图






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联系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牵头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经贸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质监部门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当日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章程批复后5个工作日完成给省外经厅的备案工作,并同时颁发批准证书)。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办结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告知申请人,并抄告计划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对非污染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意见书;对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初审意见书,需进行环评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或经贸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