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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7:51:48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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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2005年1月27日 财法〔200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处罚处分条例》的内容,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作为考核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习和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对《处罚处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其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根据《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将学习贯彻《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促进各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以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财政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如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同时,《处罚处分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抓紧制定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具体包括:
  1.有关执法机构及人员执法程序方面的工作制度;
  2.有关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工作制度;
  3.有关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方面的工作制度;
  4.有关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理财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理财工作:
  1.要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控制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财政法律制度的规定,防止财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按照《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
  3.要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限,做出处理、处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要对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处理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赋予了审计、监察及有关任免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的权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处罚处分条例》的过程中,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这些执法部门一起做好财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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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深入进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深入进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施行。这一条例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及产权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这个条例,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广泛举办各种适应性培训研讨班,深入进行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与目的要求
深入进行《监管条例》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负责同志,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及将来拟派的监事会成员,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主管主任、企业处处长等有关人员。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深刻理解制定和实施《监管条例》的重要意义,熟悉掌握《监管条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实施《监管条例》的方法、步骤和要求,以统一思想、各尽其责,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培训方法与组织分工
采取分层次组织适应性培训、研讨班的方法。每期培训3天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主管主任、企业处处长、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先行委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负责同志和先行委派到企业去的监事会成员,由国家经贸委组织培训;其他有关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今、明两年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中青年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也要增加该项内容。
三、培训教材与进度
学习培训内容要以《监管条例》为依据,以我委组织编写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辅导教材》为基本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在年内先举办部分试点班和师资培训班,明年一月开始在全国铺开,并争取于明年5月底完成主要对象的培训任务。
进行《监管条例》的学习培训,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组织安排好这项培训工作。培训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报送我委(联系人:张天白,联系电话:3045932)。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所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辅导教材》数量,于11月底前告我委培训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撤销教育部的决定

(1985年6月18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后,教育部即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