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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13:54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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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3]126号



 
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部有关事业单位:

为维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公平、公正,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简称“评估师”)监督管理,提高评估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评估师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


一、考核对象


取得首批及增补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考核注册机关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机关。首批及增补评估师原则上在原注册机关注册。


三、考核注册分工


各省(区、市)评审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评估师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省(区、市)考核注册机关。目前没有成立评审机构的,评估师将考核材料直接提交考核注册机关。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其他省(区、市)的评估师,经原注册机关和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同意,可以在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注册。


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和放射性储量评审中心分别负责接收油气、放射性矿产专业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部评审中心和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接收上述人员以外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四、考核注册程序


(一)需注册的评估师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下载或直接到考核注册机关领取《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评估师根据考核要求,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评审机构,一式二份。


(三)评审机构对评估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格性检查,对受聘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按《申请表》标准给予评分,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后,报相应的注册机关。


(四)注册机关检查、核实评审机构的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合格的评估师,并依据评估师从事的专业按油气、放射性、煤、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含贵金属、稀有、稀土、稀散)、建材非金属、化工非金属、水气矿产及其他进行矿产分类注册登记,有效期三年。


(五)各省(区、市)注册机关将本行政区评估师考核注册情况总结及评估师的《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材料提供有关要求


连续三年未参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提供近三年内主持编制矿床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查以上勘查报告、主持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机关不予注册: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不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申请表》的;


(四)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



附件:《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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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日期:2006-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309-2005),加快推进全市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是指在居民居住区内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社区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按照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且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并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按时完成升级改造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营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社区菜市场的建筑面积(以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厅、棚的面积为计算单位)具体分为三种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300-6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

  (二)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

  (三)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责任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就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三)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预算;

  (四)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施工图纸;

  (五)社区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社区菜市场房产证复印件或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

  (七)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和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1号


各县(区)民防指挥部、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市民防指挥部制定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指挥部决策水平,促进民防事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民防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盘政发[2004]30号文件要求,市民防指挥部按照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委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委会由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民防发展战略、研讨民防发展途径与趋势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民防工作进程,推进民防发展。

第六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内)归口管理专委会工作:市民防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委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委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民防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有关分指挥部推荐的组成人员,报指挥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民防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民防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参与重特大灾种灾情的紧急救援和相关的后期处理。

(四)承办市民防指挥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一般由30—4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委会决定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民防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项目奖和科技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民防指挥部及其专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市民防指挥部的相关资料;

(四)可自原退出专委会。

第十四条 专委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成员每届聘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委会许可,专委会成员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专委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暂行规定的专委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专委会工作规则,约定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专委会工作。专委会工作规则应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