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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1:49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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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导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的现状,现就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导游人员身处第一线,是旅游行业的窗口,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业的整体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形象。因此,全行业要从旅游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建设一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良、作风高尚、素质全面的导游人员队伍,对于实现旅游强国和加强旅游
业精神文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旅行社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
(二)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导游人员政治观念淡薄、不负责任地信口开河,缺乏政治意识;有的宣传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东西,讲解格调低下;有的服务态度差,专业知识缺乏等,这些问题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长期疏于管
理和教育造成的,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导游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规范的培训考核,提高导游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长期以来,面对日益壮大的导游队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普遍存在重考前培训、轻在岗提高培训,甚至有的企业根本就不重视在岗培训;现行的导游培训内容不切实际、方法单一、管理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对导游培训工作提出的要求。因此,必须改
革现行的导游培训方法,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使导游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导游培训工作原则
(一)坚持培训、考试和管理相结合。培训是为了提高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考试是选拔合格导游人员的一个有力手段,加强管理则是培训、考试的重要保证,培训、考试既是导游管理的重要手段,又是导游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培训、考试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优化导游
队伍,加强对导游人员有效管理的作用。
(二)把培训贯穿于对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的始终。既要做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前的培训,又要搞好导游人员晋升的等级培训;既要重视岗前培训,又要重视在职提高培训;既要强调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又要抓好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既要搞好对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更要重
视对导游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坚持质量第一。培训工作不能走形式,单纯追求数量和经济效益,要以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
三、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前培训
(一)根据“培训和考试分开”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导游人员资格和等级培训计划,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落实情况。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各省级旅游局不能直接承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等级考核的考前培训任务,要选择和委托有良
好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院校或培训机构承担考前培训任务。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培训单位不得承担导游人员资格和等级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培训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和安排培训师资,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手段,保证培训质量。培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要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针对成人学习特点,提高培训实效;培训内容既要全面,又要抓住重点。
(三)考前培训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各科考试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资格考试培训的内容以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强调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实际技能的训练;等级考核培训的内容着重对导游人员的知识更新和业务提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资
格培训和等级培训都要注重对考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考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各级旅游部门和培训单位要通过高质量的培训和提供灵活的培训服务,吸引和鼓励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四、导游人员年审培训
(一)为积极贯彻导游人员的年审制度,做好年审管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导游人员年审培训工作。导游人员(含专职、兼职,下同)年审培训是导游人员年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导游人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导游人员知识更新,提高在职导游人
员的整体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由省级旅游局制订政策和计划,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旅游局年审培训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及管理工作。
(三)年审培训的时间和操作要求。导游人员每年接受年审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年审培训应在年审年度结束前完成。年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负责年审培训的部门在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上加盖印章,作为导游人员向年审管理部门申请年审的依据。
没有参加年审培训或者年审培训不合格者,不予通过年审。
(四)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的内容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年审培训要重点抓好对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的管理,保证人员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和时间落实,严禁走过场、表面化。培训形式可以采取不定期讲座与定期集训相结合、课堂授课与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相结合等形式。年审培训应安排在旅游淡季进行。
五、导游人员日常培训
(一)各旅行社要充分认识加强对导游人员日常培训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对本单位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旅行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导游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对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培训方式要多样化。
(二)凡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受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活动的专、兼职导游人员,都应自觉接受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每个导游人员(含专职、兼职,下同)每年度接受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三)各旅游社应充分利用旅游淡季对本单位导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导游人员日常培训应围绕本企业的业务,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及礼貌修养、服务意识等。培训形式可采取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现场模拟等,把培训与考核、用人、奖励相结合。
(四)旅行社要建立本单位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年度开展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参加人数、考核情况等,上报主管的旅游行政部门。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社开展导游人员日常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社开展日常培训的情况作为旅行社年检和旅行社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



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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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审法发[1996] 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南京审计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
 审计工作规范经审定,形成了38个审计规范项目文本,现正式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现在发布实施各项审计规范,对于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现审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贯彻执行各项规范的自觉性。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审计署,待今后修订时参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应到辖区边防工作站领取证件,交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境;入境时,经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境。
第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随身携带《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并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立即向辖区边防工作站报失。证件破损应及时申请换领。
第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按证件指定的作业地区从事与农务有关的生产作业。作业期间应遵守香港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过境耕作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应自觉接受执勤人员检查。
第八条 过境耕作人员购买物品入境,每人每天限带一次价值不得超过二百港元的自食自用物品。对属于国家征税的物品或携带物品超过规定限量部分,给予没收。
第九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人民币和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过境耕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控制进出口物资和违禁品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毒品、危险品、淫秽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贵重金属、贵重药材,国家文物等出入境。
第十一条 过境耕作人员使用船只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码头出入航行和停泊,不准用船运载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下海、过境;严禁运载过境人员的渡船无牌驾驶和超载,严禁船主装运走私物品。
第十二条 过境耕作人员不得在香港过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香港留宿者,必须事前经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审批后报市外事办批准,出境时出示批准证明,由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放行。如出境后遇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需在香港过夜者,返回时应及时、主动将详情向辖区边防工作
站报告。
第十三条 对在边防地区发生的重大或紧急情况,过境耕作人员应主动协助、配合边防、公安、海关部门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在边境地区拾获的物品应主动、及时上交边防工作站处理,不得私藏私用。发现飘放的传单、食品、爆炸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应及时向边防工作站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过境耕作人员在港方生产作业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国家声誉和人格、国格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和各种违法活动;发现他人进行此类活动,要及时主动向边防工作站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七条 过境耕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没收、处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扣证一至三个月或吊销证件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出入境证件管理,或伪造、涂改、转借、揭换证件的;
(二)超越作业地区或工种,被港方扣留遣返的;
(三)阻碍、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
(四)携带违禁品入境或将自食自用物品倒卖盈得利的;
(五)私自携带外汇出境或超过限额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
(六)船主装运走私物品或运载无有效证件人员下海、出入境的;
(七)无特殊原因私自在港留宿,入境后不报告的;
(八)进行走私、引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