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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9:35:28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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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整顿国民收入分配秩序,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1994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
发〔1993〕19号)精神,明确规定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但是,从今年我部组织的对中央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检查情况看,截留、挪用和拖欠收费收入的问题比较严重,有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贯彻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的
有关规定,擅自用收费收入购买宿舍、汽车和投资经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无论是主管部门直接收取还是基层单位收取后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都属于应缴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中央主管部门上缴收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收费收入三日内上缴中央国库。零星收入需要延长缴款期限的,报经财政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未经财政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缴款的规定。
今后,凡过期不缴应缴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不予批准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有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从当年尚未拨付的预算拨款中扣款,不足部分,抵扣下年预算经费;对无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等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强
制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中央单位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作为过渡措施,中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本部门印
制的收费票据。中央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收费票据的内部管理,年终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财政部。
四、建立收费收入缴款情况报告制度。为便于财政部及时了解情况,监督中央主管部门按时上缴收入,今后,中央主管部门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编制报送收费收入预、决算报表外,还应按季向财政部报告本部门应缴收费收入收缴情况。即应于每季初10日内,以文字材料的形式
,向财政部报告上季度应缴收费收入的收入情况及每次的缴款数额。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
五、各中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性收费缴入国库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要在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下发有关单位执行。制定的各项办法要报请财政部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行政收费收入上缴,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央主管部门和驻地方的中央执收单位的应缴收费收入进行检查,中央主管部门和驻地方的中央收费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七、中央主管部门应缴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后,与此相关的业务支出,一律纳入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解决。财政部将根据各部门应缴收费收入的上缴情况,结合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经费。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凡不按规定时间上缴应缴收费收入,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财政部将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九、中央主管部门应结合这次预算外资金检查,对本部门应缴收费收入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对应收未收的,要及时收回,各项不合理开支,要予以剔除。清理结束后的应缴收费收入收支结余,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一次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对于动支的1996年应缴收费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将其坐支收入的原因和情况详细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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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经[2009]7号


为了振兴中国大豆产业,确保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农业产业新体系的精神,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与黑龙江省克东县、林甸县、红星农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的政府、大豆加工企业和豆农代表共同协商,制定了《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现将中国大豆产业协会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克东县、林甸县、红星农场、扎兰屯市的《实施方案》由大豆产业协会印发)。试点单位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是农业产业化体制与机制创新的重要探索。试点工作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农垦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单位的指导支持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大豆产业协会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总结农民、加工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新经验。要注意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加工企业、豆农合作社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渠道挖掘生产潜力,提高大豆产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户和加工企业的收入。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项农业扶持政策,改善大豆主产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能力,加强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促进大豆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的意义

大豆是重要的油料和食用植物蛋白作物。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急剧增加。为满足大豆需求,我国大豆进口量连年增加,1996年成为净进口国,2008年进口达到3744万吨,超过当年国产大豆1750万吨的两倍。国际粮商在向中国倾销大豆的同时,不断收购、兼并中国大豆加工企业,控制了70%以上的大豆加工能力,影响到国家的粮食主权和食品安全。中国拥有13亿人口,大豆消费量占世界的21%,贸易量占世界的40%。振兴中国大豆产业除了要依靠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根本还在于机制与体制的创新,提高大豆产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近年来,大豆主产区农户和加工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有的地方豆农自发成立合作社、协会,批量采购原料,批量销售大豆,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收益水平;有的地方大豆合作社、协会组织社员统一种植芽用大豆,采用直销方式统一供给芽用大豆厂商;有的地方豆农向粮商赊售大豆,农户在价格合适的时候结算卖个好价格,同时也节约了粮商的流动资金;有的地方种豆大户或合作社以期货的方式销售大豆,科学地规避市场风险。为了总结农民和加工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大豆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改变大豆产业“农户一盘散沙,企业孤军奋战”的落后局面,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经济体制机制的精神,中国大豆产业协会在北方大豆主产区开展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

通过机制创新,有利于建立以农户为基础的新型大豆生产组织体系,有利于完善以利益为纽带的大豆产业链协调发展机制,有利于探索以食品安全为目标的产品质量品牌保障体系,从而形成中国大豆产业的整体竞争合力,走出一条中国大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永葆自身发展活力的新路子。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以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组织管理为支撑,提高大豆的单位面积产量和大豆的商品品质。

(二)尊重大豆种植户(农场)、加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提高和维护大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三)依靠市场机制,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最终目标,发挥我国大豆品种资源丰富和精耕细作的优势,开拓国产非转基因大豆在食品、保健品等不同层面的广阔市场。

(四)促进大豆种植者、加工企业、科研单位的纵向合作和横向联合,发挥大豆专业合作社在生产中的组织服务功能和大型加工企业的市场开拓功能,整合大豆产业队伍,形成产业合力。

(五)充分依靠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推动大豆生产所需要的灌溉、耕作、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依法扶持大豆专业合作社和大豆产业化龙头企业,消除影响大豆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积极借鉴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大豆产业发展的经验,运用信息、期货、产地认证、制定标准、环境监控等手段,从整体上提高国产大豆的国际竞争力。

三、试点的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大豆产业的组织体系。培育大豆种植者合作社、协会等专业生产服务组织,使农户(合作社、协会)与大豆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专业市场等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的大豆产业组织队伍,成为大豆生产、技术推广、加工、贸易各个产业环节的载体。

(二)构建科学、高效、互利的大豆产业服务机制。在农业部门指导下,发挥合作社、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通过能人的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种、品质、品牌理念和良好作业规范,协同大豆种植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单产、增加农户收入为前提开展专业化服务,通过专业分工、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三)建立大豆产品质量安全全程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及加工企业对原料的要求,依据无公害、绿色、有机大豆的标准,建立从种植到工厂的生产流通过程和从工厂到餐桌的加工物流全程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的全面质量管理。

(四)形成农户和加工企业共创品牌,共享收益的质量价格机制。鼓励大豆种植者(合作社、协会)与大豆加工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以市场为基础,以质量规格为标准,签订优质优价自主选择的产销合同或协议,形成稳定、互利的产销关系。逐步达到用绿色环境和标准化栽培方法生产绿色原料,用绿色原料保证加工产品质量,用质量品牌稳定占领市场。通过产销一体化使豆农和加工企业共同分享增值效益和品牌效益,通过利润返还机制使豆农和加工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试点单位

试点选择在北方大豆主产区,以县(市、农场)为单位进行。

(一)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有开展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工作的积极性。

2.大豆产业在当地为主导产业。

3.产地大豆加工企业有一定规模。

4.豆农合作组织建设有一定基础。

(二)试点单位

1.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主要参加单位是克东县人民政府、齐齐哈尔飞鹤大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2.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主要参加单位是林甸县人民政府、大庆天圜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主要参加单位是扎兰屯市人民政府、扎兰屯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4.黑龙江农垦北安分局红星农场。主要参加单位是红星农场管委会、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大豆专业合作社及协会。

五、试点目标

通过培育大豆专业合作社、协会,以经济合同、协议等形式,把合作社、协会与加工企业直接联系起来,形成市场牵龙头、合作社协调服务社员、产加销一体化的新型产业体系,实现大豆加工企业和豆农双赢。

(一)促进豆农增收

通过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统一提供耕作、播种、收获服务作业,减少家庭经营开支。根据现有合作社、协会的经验,可减少生产成本5%-10%。通过采用大豆高产新品种,提高大豆亩产4%-8%。通过推广机械深松、保护性耕作等新的耕作方式,改善耕地质量,提高亩产10%-15%。通过推行专种专用,改变大豆混收混存,提高收购大豆质量。综合以上措施,每亩大豆增加收入20%-25%。

(二)促进大豆加工企业增收

加工企业直接从合作社购进大豆,减少收购网点投资和收购环节,每公斤大豆节约原料收购成本0.04-0.10元,并可获得稳定、充足的原料供给,延长开工期,增加利润。加工企业按照加工需要,指导农户选用良种,提高大豆油脂或蛋白质含量,据大豆蛋白加工企业核算,市场混存大豆的蛋白质含量一般为38%,高蛋白大豆的含量平均为42%,提高一个百分点每吨大豆净获利200元,4个百分点每吨可获利800元,如果把50%返还给豆农,企业仍可获净利400元。按照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规范种植、加工大豆,加工企业将获得硬IP认证,从而成为可追溯标志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品牌收益。

(三)有利于政府按市场机制指导和调控大豆产业发展

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建立后,政府从产业体系中可获得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协调生产、加工、贸易各环节的关系,及时制定政策,做好服务,保证产业协调稳定发展。通过大豆产业体系,政府能够及时发现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针对实际投放资金,防止盲目立项。通过大豆产业体系,政府可及时掌握国际发展动态,调控国内产业发展。

六、试点的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农垦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单位给予支持。中国大豆产业协会负责日常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发现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对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重大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黑龙江省农委和农垦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支持。

试点县(市、农场)政府设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当地的《实施方案》,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汇报。

试点期限暂定为三年,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结束。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9日,人事部

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