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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6:05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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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依法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广告显示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元旦、春节期间,节假日相对集中,市场商业信息传播量大,是各类广告显示屏的经营旺季。为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市场繁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特别注意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广告显示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批准设立广告显示屏、未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播放非广告信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显示屏的播放业务,或限期予以撤除。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显示屏播放内容的监督检查。对播放内容超出《办法》规定,或可能造成群众围观,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广告显示屏设置单位,对其广告显示屏设置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凡存在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加固、维修。
四、各地在广告显示屏全面检查结束后,请按照《广告显示屏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统计结果,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五、各地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广告显示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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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规格 | 设置地点 | 是否播发非 | |
| 序号 | 显示屏类型 | | | | 经营单位 |
| | | (面积) | 〔市(县)、区〕 | 广告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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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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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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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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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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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资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蔬菜产销的商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菜地系指各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或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蔬菜基地要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先经当地蔬菜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征地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凡依法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申请减免或缓交: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每亩1~2.5万元;
(二)其他市每亩1~2万元。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限额内,根据菜地基础设施及生产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成片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须进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老菜地的改造、挖潜、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开荒造地、扩大菜地面积;
(四)建设与管理蔬菜基地,推广科学种菜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等开支。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财政、农业、城市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蔬菜产销以“近郊为主、远郊并举、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实际,拟订新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蔬菜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土地管理局代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经批准使用菜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交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不得办理菜农“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逐月解交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开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用款时,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
征收管理费用按收取基金总额2%提取,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经批准列入新菜地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除对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常年蔬菜基地的骨干工程,或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质的支出(如兴修水利、道路建设等),原则上实行无偿划拨外,对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支出,实行有偿使用,采取有期无息或低息贷
款形式,定项目、定效益、限期回收。回收的资金和利息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
凡属无偿投资的项目应在拟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计划”中列明。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新菜地开发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规定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地点、面积、产品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工程设施、工期、投资款额、验收方法以及奖、罚办法;如属借款扶持项目
,还应规定借款数额、方式、偿还期等。合同实行司法公证,确保基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十三条 市蔬菜主管部门与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属无偿投资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所需的款项,并负责工程结算;属借款扶持项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若当地无信托投资机构,可经当地(市)人民
银行特批,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支付、结算和回收等具体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市蔬菜主管部门应按省蔬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设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帐册,填写基金收、支、存的季、年报表,上报省蔬菜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季报制度。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主管部门于每季头月五日前分别向市政府报送上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表》。年终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分别就全年基金征收
、使用和审计情况向市政府和省、地(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报告。
第十六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土地、蔬菜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及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准抵顶地方原来安排和应正常增加的菜地基本建设投资;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也不准用于菜地开发建设以外的产业。违者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1991年5月22日

锦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现发布《锦州市河道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的主要河段及大兴堡河的河道专项规划和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和审批,其他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凌河非主要河段、女儿河、细河、羊肠河、东沙河、西沙河的河道专项规划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其他小型河流的河道专项规划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管理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
  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大凌河、小凌河、绕阳河、大兴堡河、女儿河的护堤地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角外延的10至20米;细河、羊肠河、东沙河、西沙河的护堤地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角外延的5至10米;其他小型河流的护堤地范围由各县按照规定自行确定。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  
  (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高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等工程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具有水利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安排施工。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设置排污口。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非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因施工、排污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下同);
  (四)设置拦河渔具。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计划开采并组织招投标。
  每年年初,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勘测,在确保河道内各种设施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采砂规划。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砂。
  河道采砂必须依法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采掘,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汛统一调度,以疏浚河道为主,不得影响河势变化和行洪,不得危及堤岸、水工程建筑物、桥梁、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进行开采。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砂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滩地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并且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河滩地承包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河滩地承包者在承包的河滩内不得修建温室大棚等永久性建筑、乱垦乱种、擅自栽树及进行其他影响行洪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砂,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承担;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以及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采砂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2008年12月19日市政府令第11号修订的《锦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