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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6:47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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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劳动部自1992年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97年起,这项工作将步入正常的工作轨道。根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续延《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
二、申请续延《许可证》应向劳动部提交以下文件: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向劳动部报送的申请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续延《许可证》的报告;本期《许可证》有效期间的工作总结;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劳动部将根据申请延续《许可证》机构的工作及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并更换《许可证》。
三、《许可证》到期后仍未提交续延申请手续的,视为自行注销《许可证》。劳动部有关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并抄送公安部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19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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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成立厦门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委、市劳动局、城管办、开元、思明、湖里、集美、杏林区政府、市劳动(市安委办)、上海铁路局厦门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全市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设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简
称市道口办),负责道口管理日常工作,道口办设在市交通委综合协调处。
第四条 各区政府要指派专门领导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本区域内铁路铺设情况,责成沿线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该辖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我市管内铁路正线上的茂林、周瑶、后埔、贞岱、集美、薛岭等六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监护(派人监护后,道口性质仍属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处理)。其他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含铁路专用线
道口及新形成,而未申报批准的莲花、埔南等处)逐步实行监护管理。
第六条 各区镇对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要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组织选聘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与监护人员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和作业纪律,道口监护人员须经铁路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道口监护人员的职责是:认真执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技术规章及道口通行规定;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指导疏导车辆、行人安全通过道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特殊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宣传铁路道口安全常识,检查道口设
施,清理道口路障,协助制止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对蓄意破坏道口安全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工作,共同实施对道口安全的综合治理。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特别是大中型客车、个体营运车辆及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必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坚
决制止违章抢行穿越道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口的交通治安巡察。区镇分管道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与铁路有关部门应对监管道口每月巡察一次,市道口办每季应巡察一次。
第十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了望,通过道口之前要鸣笛告警;在道口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下,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铁路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无人看守
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 监管道口的铺面、栏木、标桩牌的建设和维修,道口信号防护用品、记录“三本”(检查指导记录本、监护员交接记录卡、火车通过道口记录本)、时刻表等由铁路部门负责解决。
道口监护房的修建、监护人员定额及工资标准、生活用品等由市交通委与有关区、镇政府共同解决。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道口由产权单位视情组织力量进行监护管理,确保道口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