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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25:13  浏览:8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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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后,凡新华社系统办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须提交新华社经理部的批准文件。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此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新发文(1997)社经字第169号


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
前些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单位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时,手续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巩固新华社系统清理整顿公司的成果,逐步实现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提高经营的集约化水平,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要严格控制建立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经济实体。
总社重申: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故不具备投资主体的资格。今后凡投资成立新的企业,均须得到新华社授权的单位(新华社经理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为了加强管理的力度,已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他们严格审批程序,并将此通知转发给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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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5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和《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需增加会议次数,须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请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由成员单位提供,办公室汇总。所有议题均须在会前3日报会议召集人确认。一般情况下,会议不审议临时议题。
三、经会议召集人确认的议题,办公室须提前将相关材料发送会议成员单位。会议的正式文件和材料由会议办公室负责准备。
四、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审议的议题及主要内容由办公室或议题提出单位介绍,会议成员单位应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五、议题审议形成的结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会议纪要。
六、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实施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安庆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审议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研究拟定提高我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审议全市质量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和年度质量工作要点。
二、审议全市贯彻实施《安庆市质量振兴计划》
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各部门贯彻《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汇报。
五、审定年度安徽名牌产品推荐名单。
六、审定国家、省质量管理奖、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及先进工作者推荐名单。
七、审议重大质量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
八、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附: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

市政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计划委员会
市财贸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交通委员会
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旅游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机械工业局
市化学工业局
市建材工业局
市纺织总会
市一轻总会
市医药局
市卫生局
市乡镇企业局
市建工局
会议召集人:分管市长
会议副召集人:分管秘书长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2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奖励是指由市政府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的政府性奖励。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励的考核汇总和奖励资金的拨付,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考核指标进行核实、确认,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是指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中的税收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中属地方的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8%)、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它税收。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地方税收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28%)。

第四条 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剔除退税)。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年实缴市本级地方税收递增在100—1000万元、县(市、区)地方税收递增在300—1000万元的,按递增额的2%给予奖励;递增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原始缴税依据。

第五条 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含中国湖南〈国际〉农博会获金奖产品)、“湖南省质量管理奖”,并在年度内纳税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不论年度、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商标)获得同一级次奖项的,不论次数只给予一次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获奖文件、证书(牌匾);

5、原始缴税依据。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均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为负数的,以负增长的前一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年平均增幅。考核起点为财政收入增幅比全市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幅高出1个百分点以上,税收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比重高于上年。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县、市、区党政负责人以及为财政增收作出贡献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含1亿元)以内,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5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1千元。地方税收收入总量在1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市县(市、区)级平均增幅,且达到考核起点的,奖励10万元;增幅每超过平均增幅0.1个百分点,再奖励2千元。

(三)奖励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年终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确定获奖对象及奖金数额。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市本级和县(市、区)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进技改、新上项目奖励。引进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境外资金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进行技改或新上项目的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2—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计算,分档累加计算奖金,但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引资额采取按项目计算,分年度考核的办法。奖金用于奖励争取项目有功人员和科技人员。

3、争取政策性资金奖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争取无偿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上年争资基数分100(含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含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0、5000、10000元,最高奖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争取资金的有功人员。

(三)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新型工业化奖励。

由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和奖励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第九条 综合治税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税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提供涉税信息、增加税收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部门单位实际征收税款2%的奖励。

2、协税护税部门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际征收税款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按3%、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申报程序:各申报部门单位由市地税局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条 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

(一)奖励对象:市政府审定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股改纳税补助。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较上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纳税贡献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两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由市财政将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中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三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3、募集资金奖励。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通过首发和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募集资金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在本市投资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且在本市纳税的,视上市募集资金情况给予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1—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万分之六进行奖励;6-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再按万分之四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再按万分之二奖励。募集资金奖励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报表采取按项目分档累加计算,分年度考核。

4、企业获得上市首发奖励。企业上市首发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的,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上市后备企业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确认,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上市公司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填写《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缴税收中,由税务、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查补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同一事项获得不同奖项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奖励事项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上旬;不按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奖励兑现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次年3月。

第十三条 个人受奖额度同一项目不分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个人受奖者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评年度从2008年起计算。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岳阳市企业税收上台阶财政奖励申报表

2、岳阳市名牌产品财政奖励申报表

3、岳阳市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申报表

4、岳阳市综合治税突出贡献财政奖励申报表

5、岳阳市上市后备企业财政扶持奖励申报表

6、岳阳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财政奖励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