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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医学生物学合作计划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3:55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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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医学生物学合作计划的协定

中国 丹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医学生物学合作计划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加强两国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领域内培训和研究工作的发展,双方将继续在医学生物学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丹麦王国政府指定丹麦国际发展署,对合作计划的实施安排如下:
  一、丹麦王国政府负责对合作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并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指导和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为实施计划而由丹麦王国政府招聘或代表丹麦王国政府招聘的人员在华期间的食宿,并为这些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包括配备执行计划所需的中方工作人员及维修设备。
  三、双方成立一个八人以内的联合协调委员会,全面监督计划的执行。该委员会由中方的四名代表和丹方的四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在必要时在中国或丹麦举行会议。
  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各指定四人组成联合检查评议小组,协助联合协调委员会工作。
  五、双方项目主任负责制定合作活动的年度安排,该年度安排经联合检查评议小组和联合协调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六、双方在一九八八年对合作活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在整个计划完成之后,双方可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进行一次联合评议。

  第三条 丹麦王国政府对本协定承担的义务是:
  一、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五年期间,根据中国卫生部和有关卫生机构的要求,在可能请到专家的条件下,在北京中丹进修生培训中心举办十五期医学生物学培训班(每年举办三期)。每期四周,学员三十人。一次性培训班与两次性培训班(各两周,学员三十人)相结合。丹麦王国政府负责对培训班作全面规划,为培训班准备英文讲义,提供教师并支付他们的费用及旅费。
  二、为上述培训班提供中国不能获得的教材、器材和供应品(试剂、玻璃器皿等)。
  三、协助规划中国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对中丹进修生培训中心的活动全面规划,包括该中心人员的培训。
  四、在一事一议事先取得丹麦国际发展署同意的前提下和在本协定附件预算内,为中国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提供需要的设备和供应品。
  五、维修丹麦国际发展署以前向中心提供的设备并供应在中国不能获得的使用这些设备所需要的材料。
  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口腔学诊断和口腔卫生保健计划所需的教材和设备,并予维修。
  七、继续为设在哈尔滨市的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在协议范围内培训人员,补充设备和供应品。
  八、为丹麦方面的协调委员会委员和检查评议小组的成员支付丹麦和中国之间的往返旅费。

  第四条 丹麦王国政府承担上述义务的全部费用不超过一千八百五十万丹麦克朗,丹麦援助的分项预算在本协定的附件中列出。
  丹麦王国政府除根据第三条规定承担的义务和附件中列出的预算,还将根据丹麦国际发展署的规定,按照计划提供短期专家援助。
  根据丹麦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发展合作有关提供个人奖学金的总原则,丹方为合作活动提供奖学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本协定承担的义务是:
  一、为在北京中丹进修生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提供方便。
  二、为丹麦王国政府按本计划提供的设备的运转和维修提供方便。
  三、为实施本计划配备足够的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英语为工作语言。
  四、负担本计划中除涉及前面所规定的或属于丹麦王国政府承担的义务之外的其他建设和工作所需的费用。
  五、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在中国现行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允许丹麦王国政府的代表随时到由丹麦王国政府提供设备的或对其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资助的所有机构或项目作现场了解。

  第六条 对于丹麦王国政府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供应品和零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按税法办理海关手续,包括交纳关税和其它税收。
  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获得并由丹麦王国赠款资助的设备和供应品,应由丹麦国际发展署根据联合检查评议小组通过的规格购买。
  列入项目的各项活动一旦完成,由丹麦王国政府按本协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一切进口设备和物品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保证由丹麦王国政府捐赠的设备在本协定期满后,继续用于原来的目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
  一、对参加本计划的丹方人员(丹麦国际发展署任命的项目管理人员、专家、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在中国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服务。
  二、对丹方为合作活动服务的人员从丹方得到的薪水负责办理申请免税。
  三、对短期来华工作的丹方人员随身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本人职业所需的工具、器材,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四、允许丹方人员免税进口食品和药品,如需要,由协调部门(中国卫生部)定期向海关提出申请,附上在华人员名单和物品清单,经海关许可免征关税。对供个人和集体使用的物品,包括工具和器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私自出售和转让他人。

  第八条 丹方人员在华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满足丹方人员为完成本协定有关的工作而提出的合理要求。
  如果丹麦王国政府为合作活动安排的人员由于任何原因受到拘留或构成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立即通知丹麦驻华大使馆。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协议可根据一九八八年联合评议的结论(详见第二条第六节)做相应的调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丹麦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敏章             阿·贝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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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0.3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 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4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5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6 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7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2.0.9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 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 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 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3 检查评分表

3.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主要内容应包括: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该表所示得分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3.0.2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0.3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3.0.4 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评分表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3.0.5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3.0.6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3.0.7“三宝” 、“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评价。

3.0.8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3.0.9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3.0.10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3.0.11 塔吊检查评分表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3.0.12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3.0.13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平分汇总表 表3.0.1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资质等级: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面积m²
结构类型
总计得分(满分分值100分)
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管理(满分分值为10分)
文明施工(满分分值为20分)
脚手架(满分分值为10分)
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分值为10分)
“三宝”“四口”防护(满分分值为10分)
施工用电(满分分值为10分)
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满分分值为10分)
塔吊(满分分值为10分)
起重吊装(满分分值为5分)
施工机具(满分分值为5分)
















评语:

检查单位

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检查平分表 表3.0.2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的扣10分

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的扣4?6分

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的扣l0分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扣10分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2
目标管理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的扣10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I0分

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扣8分

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扣5分
10



3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扣10分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扣8分

安全措施不全面,扣2?4分

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扣6?8分

安全措施未落实,扣8分
10



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交底针对性不强扣4?6分

交底不全面扣4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4分
10



5
安全检查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5分

安全检查无记录扣5分

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
10



6
安全教育
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

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扣10分

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扣6一8分

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

每有?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

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扣5分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
10



7
一般项目
班前安全活动
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

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扣2分
10



8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一人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扣4分

一人未持操作证上岗,扣2分
10



9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

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l0分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
10



10
安全标志
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扣5分

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

扣5分
1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文明施工检查平分表 表3.0.3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现场围挡
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扣l0分

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扣10分

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5?7分

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扣3?5分
10



2
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扣3分

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扣3分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的扣3分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扣3分
10



3
施工场地
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扣5分

道路不畅通的扣5分

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扣4分

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的扣3分

工地有积水的扣2分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扣2分

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扣4分
10



4
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的扣4分

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2分

堆放不整齐的扣3分

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扣3分

建筑垃圾维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扣3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扣4分
10



5
现场住宿
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扣8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扣6分

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扣5分

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扣3分

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扣2分

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扣3分
10



6
现场放火
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扣10分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扣5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扣8分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扣5分
10



7
一般项目
治安综合治理
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扣4分

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扣3?5分

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扣3?5分
8



8
施工现场标牌
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的,扣3分

无安全标语,扣5分

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扣5分
8



9
生活设施
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扣4分

无厕所,随地大小便,扣8分

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扣8分

无卫生责任制,扣5分

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扣10分

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扣5分

生活垃圾末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一5分
8



10
保健急救
无保健医药箱的扣5分

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扣8分

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扣4分
8



11
社区服务
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扣5分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的扣8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扣5分
8



检查项目合计

100










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表3.0.4-1

序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分数
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1
保证项目
施工方案
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扣10分

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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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件
监      察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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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工商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现就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施行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国家有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区、部门和相关企业是否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贯彻落实,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人员和工作责任是否明确;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办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以及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七)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八)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作出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监督检查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地方(部门、企业)工作自查与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组织工作调研与督查指导相结合、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检查与对产权交易机构检查评审相结合、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案件处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及检查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与完善政策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或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于发现的各种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在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区别自查、自纠和被查、被纠的界限,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六、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重点企业、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有关部门业务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相关企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和质量,不留死角;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每年年终要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对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方面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认真组织和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充分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和不重复。

  (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检查后有关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做好监督检查情况总结的基础上,要注重做好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抓好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求真务实,依法检查,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查处。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工 商 总 局
证 监 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