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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3:07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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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设置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和国防科工委报告有关情况;拟订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建立区域性的保军环境。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报批,并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

(三)负责审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

(四)依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全省计划的完成,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提供地方性的保障条件。

(五)对全省军品配套任务进行协调,参与民口单位军品配套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品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工作及中小项目的验收;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协助监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协助将有发展前景的军转民项目纳入地方和行业规划,落实有关地方优惠政策;指导军转民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八)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九)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重要的国家军用标准及军工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协助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评奖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汇总上报;负责《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并负责指导军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军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按月报要求上报高新工程质量信息。

(十)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协助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的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布局、产品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省生产、购销市场等工作。负责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协助国防科工委推动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调整、脱困工作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的检查、验收工作,协调落实社会保障和吸纳骨干人才等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军工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十二)协助国防科工委管理全省军品外贸、国际合作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统计、军工动员等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品运输免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国防科工委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保密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查、政务信息、综合协调、文字综合等政务工作;指导协调军工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负责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贯彻落实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负责审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依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全省计划的完成,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提供地方性保障条件;参与民口单位军品配套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调整、脱困工作,协调落实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协助国防科工委管理全省军品外贸、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军品运输免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军工动员等工作。

  (三)科技质量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批报,并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及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地方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评奖项目的审查和汇总上报;组织地方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负责指导军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军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按要求上报高新工程质量信息;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用爆破器材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法规、政策、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负责编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布局、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购销市场等工作;负责对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品发展处。

  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协助将有发展前景的军转民项目纳入地方和行业规划,落实有关地方优惠政策;指导军转民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六)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军工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协调落实吸纳骨干人才等相关政策。

  三、人员编制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9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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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文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建非独立锅炉房,建设单位必须在锅炉房建设施工前,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方可建设施工。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④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⑤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⑥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竣工图样②产品质量证明书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主要有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②司炉人员③水处理作业人员;

  2.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②操作范围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交接班时间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③交接班条件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⑤交接班签字。

  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

  1.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巡回检查的时间②路线③项目④内容。

  2.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③交接班记录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

  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

  ①设备型号②规格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⑦正常热备用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⑨事故判断与处理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

  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

  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

  ①锅炉检修规程②水泵检修规程③风机检修规程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

  ①设备检修内容②检修方法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②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

  2.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

  3.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构造与正常操作。

  4.安全防范。

  5.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

  第六章 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正常运行的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进行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投运前;

  4.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依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时。

  三、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十七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以下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内部检验

  1.准备好锅炉技术资料;

  2.采取可靠措施,使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汽、水、烟、风等管道隔断;

  3.锅炉提前停炉,打开人孔、手孔等,放水、冷却、通风换气;

  4.拆除汽水档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妨碍内部检验的锅筒内件;

  5.清除锅炉内的锈、垢、渣、烟灰等污物;

  6.准备好低压照明设备。

  二、外部检验

  1.清理锅炉外部;

  2.准备好锅炉技术档案;

  3.准备好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三、水压试验

  1.对于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安全阀、锅炉范围外的管路等)应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2.清理锅炉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与污物,必要时局部拆除炉墙与保温。

  第十八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严禁承压使用。

  第七章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

  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②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③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④紧急处置与抢修⑤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⑥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锅炉附属设备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蒸发量<0.5吨/时的蒸汽锅炉、热功率<0.35MW的热水锅炉,本规范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中,除“事故报告制度”外,其余的七项制度不完全适用。此范围的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可结合锅炉房的实际情况、参考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岗位(包括领导岗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还应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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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 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 工 商 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 家 广 播 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疾控发〔2004〕248号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厅(委、局):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迅速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快速上升的势头,已成为艾滋病防治迫在眉睫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内外成功经验证明:大力宣传并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以下统称安全套)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一种低投入、高效益的干预手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到2005年底,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今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中明确提出推广使用安全套的要求,为确保上述目标如期实现,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有关政策、策略与措施,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
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安全套推广工作。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委、局)进行全国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指导、监督、质量控制和评估;组织制定评估指标。
卫生部负责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向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作用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协助卫生部门免费发放安全套;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
广电总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广电部门将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宣传报道纳入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对广播、电视开展有关的宣传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
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套的国家质量标准,实施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责任,确定目标,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各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利用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安全套的及时、足量免费发放。也可利用各种宣传日、公众活动及预防干预项目等免费发放安全套。免费发放安全套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发放安全套而造成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下,制订严密的规则和标准,探索安全套的社会营销。
二、广泛深入宣传,普及知识,将正确使用安全套作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认真学习、理解并落实《行动计划》中有关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知识和开展干预、减少人群危险行为的措施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支持、鼓励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采取适宜的方式,设置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包括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公益广告。
要发挥各部门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优势,要将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及正确使用的宣传和咨询,列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利用基层社区组织,包括疾病控制与卫生保健系统的社区健康中心、妇幼中心等机构,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口学校等服务机构,以及青年、妇女、职工活动中心等场所,以适宜的方式,组织开展有关宣教与培训活动。
要在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机构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每位就诊者及咨询者宣传艾滋病防治和使用安全套防病知识。采用宣传单、宣传册、光盘、录音磁带、录像带、人际交流等形式,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业主、服务人员以及顾客进行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
三、加强对安全套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保障低价高质安全套的供应
所有的安全套产品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注中国“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国内生产企业均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上市流通,进口产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销售。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加强对产品的抽查检验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伪劣安全套的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标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努力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套流入市场。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切实简化安全套经营、销售的审批程序,扩大安全套供应网络的覆盖率,提高人群购买安全套的方便性和可及性。安全套供应以商业营销为主,同时免费发放一些特殊人群(如感染者和病人等)。具体方式包括:
(一)商业营销
商业营销是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主渠道。充分利用药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网络,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商场、商店、超市和便利店等处建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套销售网点,并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咨询的医疗门诊和医院药房应供应安全套,以方便病人看病后直接购买,可按照医生的处方为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疑似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性病病人和疑似性病病人、生殖道感染病人、有危险行为前来咨询的人有偿供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一定规模的自动售套机,方便购买,售货机要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作用,所销售安全套的质量由售货机所有者负责;鼓励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二)免费供应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供应安全套的政策。中央将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每年采购统一标识的用于防病的免费供应的安全套,按照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性病报告数的比例逐级供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专款,购置部分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弥补中央政府供应的不足。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管理与监督
国家从中央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专项经费。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以确保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在艾滋病防治经费中确定一定比例或拨出专款,用于当地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目标及措施的落实。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