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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17:32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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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煤机协秘字〔2003〕 8号


关于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组织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评选活动,并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函告中国煤矿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188、64463192
(010)64217355(传真)
联系人:苏 鑫、关树强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活动是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接受用户监督、提高企业诚信度的自律性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专家组审查、煤矿用户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三)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凡需要安标的产品,必须获得安标证书;
(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测试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并出具用户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评价材料;
(六)能向用户做出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承诺条款,并接受用户和质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放心产品申请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附表要求,向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定合格,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
第五条 凡授予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除颁发证书外,还将以文件形式向全国煤矿用户公布和推荐,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登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供煤矿用户查询,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获得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或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对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的抽查检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或用户意见大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视情节不同分别予以警告、通报、直至撤销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等处分。
第八条 放心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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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

卢映西(x8b8x8@sina.com)

南京经济学院WTO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03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提出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建议:在信托法的总体框架之下建立共同受托人法律制度。

  关键词:投资基金;信托;法律关系;共同受托人


  截至2002年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已达71只,其中54只封闭式,17只开放式,份额达到1300多亿,达到深沪两市A股流通市值的10%以上。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对投资基金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困扰我们的投资基金法律关系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概述

  随着我国投资基金从无到有,进而蓬勃发展的过程,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7年到1997年。这十年处于试点阶段,基金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政策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没有专门的全国性的立法。

  基金最早的立法是1992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它属于地方性法规。该《暂行规定》借鉴了国外有关基金立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基金发行、管理、运营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人民币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颁布了《设立中国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这是一部专门调整境外发行并投资于国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的法规,其他基金不适用。1995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开始起草“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第二阶段以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开端。经过十年的试点工作和经验积累,我国基金全国性立法工作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多年酝酿的全国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面上了一个台阶。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这一系列直接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当事人主体的相关民事法律陆续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的配套立法。随着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行,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将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⑴。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组织形态: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以公司法为法理基础设立的,而契约型投资基金通常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来构架其法律关系的。我国的《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由于《暂行办法》出台时我国还没有信托法,只能采取无名契约的方式来确定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因此存在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下面,我们拟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各种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对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应作出的取舍和抉择进行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来看,我国大力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本文所论述的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投资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与模式

  (一) 契约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和契约型投资基金(contractual type)。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公司型投资基金的结构,通常有三个当事人:(1)投资方。即投资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所有权人,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建立基金,其股东即为受益人。(2)管理方。管理方是投资公司的顾问,提供调查材料和服务,双方订立管理契约,由管理方办理一切管理事务,收取管理报酬。但有关资金运用和证券买卖的重大事项,仍然由投资公司董事会策划,经决定后再委托证券经纪人代为执行。(3)保管方。投资公司将募集资金指定银行或信托公司为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保管投资证券,并办理每日每股净资产的核算,配发股息和过户手续等。

  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他通过认购受益凭证,参加基金投资,成为基金当事人,并根据持有的受益凭证份额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

  (二)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投资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得到运用和发展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我国的《暂行办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包括两个基本构件:一是委托人将特别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二是受托人依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契约型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募后即将其资金转到保管公司名下,而管理公司与保管公司则根据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资产运作目的对之进行运营,所得权益交与投资者(受益人)。可见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两个构成要件相吻合,当事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这种信托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制度框架。这种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产权界定清晰、职责分明,是一种既有分工合作,又有监督制约的多边激励制约机制,因而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大陆法系的亚洲各国,无论日本还是韩国,在立法引进信托制度之后,信托都成为投资基金唯一的和法定的组织形式。

  正是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因此,很多国家都将投资基金纳入信托法来调整。但需要指出的是,投资基金是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这种信托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委托人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受托人资格的专门要求及受托人的分工配合与相互监督等方面。这些特殊性使各国都对之进行严格监管,许多国家都在信托法之外,用专门立法对之进行规范。如美国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日本、韩国、香港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专门立法。

  (三)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模式的比较

  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日本、德国、韩国、香港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10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下简称“四项工程”)的实施,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扶贫助学的长效机制,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一)持有低保证和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线2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三)少数民族学生;(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一)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免收杂费或学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费用或代管费。(二)类学生免收杂费或学费,课本作业本费、代管费和住宿费是否减免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三)类学生免收杂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就学的贫困学生,由生源所在地负责资助。
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对持有低保证和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由学校每周免费提供不少于2至3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补助标准每周不少于5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资助形式。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省财政部门印制,“教育券”上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面额与当地小学、初中、高中段学校减免费标准相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由县级民政等部门负责确认,并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册,经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四、经费筹措。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入学后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各县(市、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五、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根据规定的资助对象每年准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群,建立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学生的监护人凭有效证件领取“教育券”。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并对享受资助家庭名单在乡(镇)、村予以公示。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要求,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件大事,是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各级教育、财政、民政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科)室,落实工作人员,具体搞好扶贫帮困助学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贫困学生的心坎上,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关于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的要求,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到2007年,全市农村小学规模均达到6班以上,初中规模达到12班以上,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任务;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3%以上,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农村寄宿制中小学食堂、宿舍达到规定要求,生均宿舍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农村新建学校必须建在乡(镇)所在地,建设标准必须达到标准化学校I类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2005年,各县(市、区)撤销农村6班(含6班)以下小学(教学点)和12班以下初中各50%,余下的在2006年基本完成,2007年全部完成。
(二)加快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2005年农村学校校舍标准化率达到20%以上,2006年达到70%以上,2007年达到93%以上。
(三)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各县(市、区)要结合学校布局调整和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堂、宿舍、厕所、用水改造工程,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完成50%,2007年全面完成,达到规定要求。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学校标准化建设和食宿改造工程,是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并列入各级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制定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认真制订并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学校标准化建设和食宿改造规划,落实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要给予优先安排,征地、建设的审批手续从简,管理费用免收,其他有关税费按中小学教学用房政策实行减免。
(三)落实经费。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学校标准化建设和食宿改造工程所需经费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通过提高农村教育费附加统筹比例、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学校建设的需要。
(四)保证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项目建设和管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项目责任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坚持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预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增强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实行绩效考核,签订廉洁协议,实施廉洁工程。





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保证农村教育质量,推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的要求,现就提升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为根本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围绕“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这个重点,将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校本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新一轮农村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进一步缩小城乡中小学教师的差距,为我市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提供师资保证。具体任务是:
(一)全员培训。对全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为期三年的全员培训,通过培训,教师应掌握本学科教书育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校本培训通过教学专题讲座、观摩名师课堂实录、说课评课、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通过校本培训,教师应在专业引领下,边学习边实践,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达到巩固要求。
三年中,每个教师必须完成144学时的培训,其中全日制培训不少于60学时(每年两个星期以上),全日制培训内容以省和市规定的计划和教材内容为重点;校本培训84学时(每周2学时以上),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做到学以致用。
(二)骨干教师培养。在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的同时,选拔一批优秀的农村中青年教师(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40周岁以下)参加省级、市级的骨干教师培训,造就一支农村中小学教学、管理领军队伍和教育教学的中坚力量。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的推选,按省的要求推荐,我市共75名(初中、小学教师分别为21和39名,校长为15名);计划培训市级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和校长1000名,其中农村小学骨干教师550名左右,农村初中骨干教师400名左右,农村中小学校长50名左右。
(三)学历提升。在完成全员培训或骨干教师培养的同时,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的基础上,开展高学历培训,使农村小学教师具有大专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农村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嘉兴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另行公布),负责对全市提升工程的领导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及督查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二)制订规划,认真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制订三年培训规划和分年度培训计划,并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农村教师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实施提升工程要以保证培训质量为核心,做到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材、质量标准“四统一”。提升工程必须在2005年暑假全面启动,三年完成。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省、市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名额分配和选拔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下达。
(三)合理安排,分工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省、市、县三级合理分工的原则,全面落实培训机构和培训任务。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培训的,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计划选派。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校长及小学科的教师由嘉兴教育学院负责培训。教师全员培训由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培训,培训力量不足、质量难以保证的进修学校,可以委托嘉兴教育学院培训。建立全市培训师资共享机制。由嘉兴教育学院负责,建立由培训院校师资、中小学特级教师和市名师、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全市培训师资库,充分利用、统一调配,解决好培训师资问题。
(四)统分结合,创新模式。根据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实行统分结合的模式,处理好教师培训中的工学矛盾。培训中的集中培训由教师进修院校负责实施;校本培训在教研部门指导下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
三、保证培训质量
(一)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列入教师培训计划的考试科目,按省统一考试标准,由市统一组织考试。部分重点课程由省组织统考。各地要加强考务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对师资配备水平、考试合格率等情况每年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全市公布;对培训质量不高、达不到要求的师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
(三)实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全日制培训要严格纪律,校本培训要按规定完成作业并通过考核。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抽查、抽考、评估、检查等形式加强监管,凡是培训期内符合出勤要求、经考试(查)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培训成绩和结业证书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和考核的必备条件。
四、全面落实培训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认真落实“每年按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的培训”的规定,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师资培训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专款专用,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学校教师参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