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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47:34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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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有关部门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为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政
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下岗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部里定于2月下旬到3月下旬,利用1个月
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了一系
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配套文件,各地党委和政府也出台了符
合本地实际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今年关键是抓落实、见成效。再就业工
作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通过
多种有效形式,全面、完整、准确地宣传再就业有关政策,使所有的下岗失
业人员了解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使街道社区和基层部门的同志尽快
掌握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用人单位更好地
运用政策,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做好
组织和协调工作,努力使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做好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中央和各地制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三)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的经验和做法,社会
各界对再就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的典型。
企业多渠道吸纳就业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典型。各地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切实做好再就业服务的典型。

三、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
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
播出时间,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举办政策咨询活动。3月上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
开展再就业政策咨询,同时结合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等活动。各地劳动
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
志参加。

(三)举办再就业政策培训。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者进行再
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和讲解,使用人单位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引导他们更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四)统一宣传口径。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
\2002\9号)精神进行宣传,结合本地区情况加以细化。为了扩大宣传效果,
请各地制作标语等宣传品,在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张贴。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给予相应的经费和人员支持。

(二)宣传活动要讲求实效。要结合本地实际,侧重最需要明确的认识
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答疑解惑。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继
续做好宣传工作的设想和建议,于4月底前一并报部办公厅。

联系人:李红 吴渊渊

联系电话:(010)84202420

传 真:(010)84222454

E-MAIL:xinxichu@mail.molss.gov.cn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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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 放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10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滩涂、地热资源的使用权等;


(二)依附于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特许经营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或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公交线路、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等;


(三)道路保洁养护、园林绿化养护、城市路灯维护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等;


(四)自然、文化及市政公共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


(五)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后勤社会化;


(六)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依法须进入公开交易程序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让、租赁及承包,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


(八)其他公共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仙游县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交易。数额较小不需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应报市发改委备案后,由出让人自行组织交易;情况特别复杂的,报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等方式。交易活动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指定户头,并按照公共资源的所属关系,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管理。


第六条 出让活动需要设定保留价、组建评委、委托代理、评估或鉴证等中介机构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出让文件;


(二)备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公示出让结果;


(六)签订出让合同。


第八条 出让人应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项目基本情况(含评估价);


(二)出让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意向受让人的资格要求;


(四)保证金缴交方式、时间;


(五)出让金缴交方式、时限;


(六)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的内容。


出让文件由出让人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投标办再备案。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同时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出让人应在市招投标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出让信息、公示出让结果,发布出让信息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出让文件中要求意向受让人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金额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评估价的2%~20%范围内确定。


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缴交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市招投标办投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


市招投标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再监督。


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拥有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依法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行政监督职能,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所建设,并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出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审批的;


(二)漏报、瞒报所管辖公共资源的;


(三)新增公共资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场交易的;


(四)合同期满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资源不进场交易的;


(五)设定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受让人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发改委解释。


第十五条 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