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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9:53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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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8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
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
(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3)积极建立适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
(4)突出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乌鲁木齐市地名规划,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2、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试点工作,成立乌鲁木齐市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秦裕忠担任、副组长由水磨沟区区长袁宝新和市民政局副局长李东亮担任。在水磨沟区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市邮政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参加试点工作。
(3)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11月10日至11月20日)
水磨沟区成立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会议,并层层进行动员。同时对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11月21日至11月30日)
水磨沟区对辖区的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摸底,掌握主、次干道和巷的条数、长度,需要设置和更换路、街、巷、楼门牌、单
元(户)牌的数量,包括编码规划。
第三阶段:规范名称(12月1日至12月10日)
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突出特色、体现规划、名副其实、含义健康、易找好记” 的地名命名(更名)原则,对水磨沟区内的路、街、巷等地名进行清理、整顿和命名、更名。
第四阶段:设置地名标志(另行安排)
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由取得《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地名标志制作厂家参加招投标,然后进行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安装等
工作
第五阶段:建立健全地名管理规章制度(12月11日至2004年1月10日)
一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名工作的实际,拟定《乌鲁木齐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定》等政策、法规,促进我市地名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到内地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开拓视野、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我市地名管理的法规、政策,为“高起点、高标准”开展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建立地名数据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地名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统一、齐全、准确、标准的地名信息。
第六阶段:总结经验(2004年1月11日至2004年1月20日)
对水磨沟区的地名标志设置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为全市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奠定基础。
(二)2004年全市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2004年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即:动员宣传阶段、规范命名(更名)阶段、设置地名标志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3月1日至3月25日)。
1、前期准备
(1)在水磨沟区召开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现场会,安排部署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市领导主持并讲话,参加人员有市属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局长等。
(2)对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地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地名标志设置有关技术规定。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地名意识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和全方位地开展地名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在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过程中,请市领导在乌鲁木齐市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号召全市市民和各部门、单位支持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同时,积极联系新疆日报社、新疆电视台、乌鲁木齐晚报社、乌鲁木齐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我市地名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系列报道,广造地名舆论,提高地名的知名度。
第二阶段:规范命名(更名)地名(3月26日至4月20日)
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遵循地名规划原则,围绕乌鲁木齐市民族和地方特色,反映我市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特征,体现地名的稳定性、整体性、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反映时代特征,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逐步提升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精神气质,对我市路、街、巷等地名进行清理、整顿和命名、更名。
第三阶段:设置地名标志(4月20日至6月10日)
城镇地名标志是指路、街、巷、楼、门、单元、户牌等。路、街、巷的标志设置要力求定位合理、指示明确、辨认方便、式样美观、自成网络;楼、门、单元、户牌的设置要明了准确、不重不漏、自成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做到“三结合”、“四统一”和“三位一体”.。三结合:一是与市政建设相结合。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与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城市美化、亮化的要求相结合,与市政建设融为一体,成为一景。二是与社会公益事业宣传相结合。立足地名,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利用地名标志的广告位置,宣传双拥、低保、地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成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宣传阵地之一。三是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大胆引入改革机制,运用广告招商等市场化手段,筹集资金,弥补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经费的不足。四统一:一是统一部署。各区(县)所有路、街、巷、楼、门、单元、户都要设置地名标志,具体设置办法、标志的功能密度和楼门牌编码规则、范围、顺序等都由市民政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步调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区(县)、其他单位或部门都不能独自设置我市地名标志。二是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中对地名标志的选材、规格、内容、书写、色彩等标准执行,各种地名标志的安装设置、高度、方向、密度要科学合理,力求整齐划一。三是统一样式。全市路、街、巷、门牌、楼牌等地名标志由市民政局统一设计样式。四是统一招标。一方面,由市民政局根据《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选定招投标公司进行统一招投标,通过招投标选定两家以上取得《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生产制作厂家,进行地名标志的生产、设置和安装。地名标志设置完毕后由市民政局报自治区设标办进行检查,民政部组织验收。另一方面,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时,由市民政局按照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负责进行招投标和管理。三位一体:在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做到实地设置与发放的楼院门牌证、户牌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证、登记档案三位一体,为公安户籍管理、邮政投递、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6月11日至6月25日)
各区(县)先对本辖区内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自查,最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地名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地名标志设置是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地名标志标准化的重要途径。搞好地名标志设置是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众交往、塑造城市形象、营造现代化城市氛围的形象工程,是直接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的重要方面。虽然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部门,但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仅靠民政部门是不行的,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现场会精神上来,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调、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水磨沟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全力抓好试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试点工作,为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民政、规划、建委、市政市容、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做好业务的指导工作,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开绿灯、行方便。从而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二)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地名工作向纵深发展。地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城市的管理水平、精神文明程度、城市的文化品位和现代化气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环境和旅游环境;要抓住开展地名标志设置的契机,用先进文化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精神气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地名工作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研究”,以发展带研究,以研究促发展,使地名工作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我市大中专院校多的地缘优势,积极借外脑、借外力,成立乌鲁木齐市地名研究相关协会,将我市关心、热爱地名研究的人士组织到一起,集思广益,不断为我市地名增添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加文化品位,更好为把乌鲁木齐市建成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和“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服务。
(三)拓宽经费渠道。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市财政解决一部分,主要是路、街、巷等地名标志设置和工作经费。二是由单位和个人出一部分。楼、院、单元和新建、扩建的建筑物等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运输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户牌费用由住家户个人承担。三是由市场筹一部分。利用广告招商,从市场争取一部分,主要用于中心道路地名标志以及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修理等,走以牌养牌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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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黄石市雪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11日至2月1日,受强冷空气和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我市遭受了罕见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全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过全市各个方面团结协作,顽强奋战,我市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确保因灾倒损房屋得到及时恢复,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因灾倒损民房家庭自救为主,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县(市)区直单位对口帮扶等措施为辅。政府补助资金要保障重点,按照灾民自救能力分类救助。

(二)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倒房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质量。要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力求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

(三)坚持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乡、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对倒损民房实行“销号式”管理模式。

二、目标任务

2008年5月30日以前,全市农村因灾倒塌的民房全部恢复重建,因灾损坏急需修缮的民房全部修缮完工,倒损民房户全部住进重建或修缮的安全房屋。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情(2月27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进村入户对倒损房屋数量进行核实。县(市)区于2月28日前完成倒损房屋核报工作;市民政部门于2月29日前完成全市倒损民房核查评估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制定方案(3月1日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2月29日前县、乡镇两级完成规划方案编制;3月1日前市里完成市级规划方案编制。

(三)张榜公示 (3月2日—3月7日)。乡镇(街办)、村要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3月2日—5月10日)。县、乡、村三级联动,开展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市政府将适时选择1个县(市)区召开灾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现场会,进一步推动恢复重建工作。

(五)检查验收(6月1日—6月10日)。市 、县(市)区、乡镇三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评估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受灾贫困村挂钩帮扶,机关干部与受灾贫困户结对帮扶,指导灾民建房,帮助解决灾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二)严格工作程序。凡因灾倒塌和损坏正在居住使用住房的受灾群众均应列为恢复重建对象。当地政府应根据重建对象自救能力情况的差异,给予相同的优惠政策和程度不同的帮扶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需政府帮助开展重建的重点对象应为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尤其是全倒的低保户和优抚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统一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定额发放到补助对象,并通过金融单位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修缮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优惠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专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凡灾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应尽量予以减免。

(五)保证建房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指导倒房恢复重建工作,将倒损民房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扶贫部门要优先将倒损房屋户纳入扶贫搬迁计划;国土部门要做好重建选址、规划,防止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建设部门要积极为倒房重建提供服务,向恢复重建家庭推荐经济、实用、美观并具有地方风格的房型;质检、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督办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督导、“销号式”管理,确保施工进度。从3月10日起,市民政部门每半月通报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办;6月1日起,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下列有效凭证之一办理:“保险费通知书”,“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可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凭赔款计算书及被保险人“赔款转让授权书”,将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备案银行应根据备案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

  (一)预收保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预缴保费余额退款通知书”,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二)保险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保险费退费通知单”或“保险合同批单”,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三、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

  (一)支付代理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追收协议和“追回款通知”,到境内商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向客户支付国际商账代理追收业务的追回款。

  (二)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向被保险人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追回款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追回款计算书”,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根据被保险人债务重组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应收账款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相关债务重组协议或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款后,又从境外进口商追回货款、需要将部分追回货款归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应当持“赔付通知书”和双方确认货款权益的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的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支付。

  (四)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追讨费用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外汇追讨费用,其中垫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部分,被保险人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具的“追讨费用分摊通知”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或购汇支付。

  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外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的各项服务费用,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保险业务外汇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以及本通知,拟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汇收付操作办法并认真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收到本文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