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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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遵府发〔2005〕1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和通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农村公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公路、乡公路、村公路。具体分别指:连接相邻县与县、区(市)之间的公路;县、区(市)中心城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之间的公路;乡(镇)政府所在地通达行政村以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投资的主体,按市及各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权限主管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费除省、市定额补助外,各县、区(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公路常年管养经费除省、市补助经费外,县、区(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以下标准增加公路养护经费:
(一)县公路沥青(水泥)路面,县、区(市)自筹4400元/年·公里;
(二)县公路泥结碎石路面,县、区(市)自筹2800元/年·公里;
(三)乡公路沥青(水泥)路面,县、区(市)自筹3200元/年·公里;
(四)乡公路泥结碎石路面,县、区(市)自筹1600元/年·公里;
(五)村公路平均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县、区(市)补助300元/年·公里,乡自筹300元/年·公里,村级组织投工投劳折资400元/年·公里。
第八条 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鼓励招标养护、单位和个人承包养护,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养市场化。
第九条 市和县、区(市)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
第十条 因公路水毁、大中修工程等所需专项经费,由县、区(市)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计划,报市交通部门批准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区(市)分级承担,具体比例据情确定。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和乡(镇)必须设立农村公路管养经费专用帐户,专款专用。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杜绝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涉及农村公路管养及附属设施用地、地面附着物搬迁,由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区(市)、乡(镇)、村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水毁抢修,根据公路行政等级,由县、区(市)公路管理所、乡(镇)交管站组织修复。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路基边沟外缘乡公路3米、县公路5米以内及弯道内侧10米以内建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用农村公路用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和占用农村公路用地的,需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挖掘村公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
第十八条 严禁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对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要严格按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交通局与县、区(市)交通局,市公路处与县、区(市)公路管理所签订年度公路管养工作责任状,推行奖惩制度。县、区(市)、乡(镇)、村要层层落实管养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市)交通部门应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指标,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养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并将养护指标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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