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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37:17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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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输协定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和密切合作的愿望,考虑到汽车运输有利于发展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希望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包括游客)运输、货物(包括邮件)运输通过两国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具体线路和通过口岸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条

  定期、不定期汽车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商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对行车路线中经过本国国土路段的缔约另一方车辆发放许可证。

  第四条

  一、如果空车或载货车辆的尺寸或重量超出缔约另一方国内所规定的限制,以及运送危险品,承运者应取得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证。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别许可证规定了汽车行车路线,则运输应按这一条路线运行。

  第五条

  一、本协定所指的运输,只能由根据本国国内法律获准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承运者担任。

  二、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具有各自国家登记的标志和识别标志。

  第六条

  虽有本协定其它规定,缔约一方的承运者不得经营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两点之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七条

  在进行本协定中所指的货物运输时,应采用各自参照国际通用货单格式的本国货单。

  第八条

  一、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型相一致有效的本国或国际的驾驶证及本国的车辆登记证件。

  二、本协定所规定的许可证及其它证件,应随车携带,并应主管机关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

  第九条

  与本协定所述客货运输有关的具体问题,可直接由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协调。

  第十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支付,将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或按缔约双方已达成或随时达成的双边协议所规定的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一、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运输,对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下列物资,免征关税:

  (一)各类运输车辆按额定的油箱和备用器皿所装的在工艺和设计上与发动机供应系统有关的燃料;

  (二)运输车辆途中所必备的润滑油;

  (三)用于维修国际运输车辆的备用零件和工具,上述物资需履行报关手续。

  二、没有使用过的零备件应运回国,而替换下来的零件应运回国或者销毁,或者按缔约相应一方规定交出。

  第十二条

  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客货运输车辆,承运者应提前办理该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

  有关边防、海关和卫生检疫及税费等事宜,按缔约双方参加的多边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定规定执行。但遇有根据上述条约和协定不能解决问题时,则按缔约各方的国内法律执行。

  第十四条

  运送重病人员以及运送动物、易腐货物的车辆和客运班车,边防、海关和卫生检疫应予以优先查验。

  第十五条

  缔约一方的承运者的车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时,应遵守该国的交通规则及其它法律。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协定的执行,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应缔约另一方建议,可直接接触,协商解决客货运输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以及就使用已发放的许可证交流经验和交换信息。

  第十七条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分歧,缔约双方将通过谈判和协商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两年后重新审查协定执行情况。

  三、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本条第四款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四、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代表代表李居昌希巴拉吉·乔希(签字)(签字)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

  为执行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定中的“主管机关”系指

  中国方面:

  在第二、三、九和第十六条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及其授权的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在第四、八条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

  尼泊尔王国方面:

  在第二、三、四、九、十六条中指的是工程运输部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在第八条第二款中指的是:a有关地方当局;b有关地方警察局;c有关移民局;d有关海关。

  二、协定所提到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

  (一)“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中指普通载货汽车、厢式货车、拖挂载货汽车和牵引汽车。

  在旅客(包括游客)运输中指公路客车,即规定用来运送旅客并配备不少于8个座位的客车(驾驶座位除外),以及如果需要时单独运送行李的车辆。

  (二)“定期运输”:指以缔约双方的运输车辆承担的,按双方事先商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行车时刻表、始发站和终点站及中途停车站点运行的运输。

  (三)“不定期运输”:指所有其它种类的运输。

  三、协定第三条所述的许可证,不免除承运者和货主按各自国内的法律规定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四、协定第十三、十四条中的“卫生检疫”应理解为对人、动物及植物的防疫检查。

  本议定书是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李居昌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代表希巴拉吉·乔希(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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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部门甘孜州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办发〔2005〕165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等部门甘孜州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州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甘孜州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甘孜州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州卫生局 州发改委 州财政局
  州农业局 州林业局 州水利局 州扶贫办
       (二○○五年九月)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于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州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在我州18个县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主要有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鼠疫、布病。碘缺乏病有18个县未达到基本消除阶段目标,地氟病有现症病人10.3万,其中饮水型氟中毒有30个病区(村)尚未改水。地方病严重危害病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四川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5〕11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解除病区人民的疾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变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提高科学防治能力。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各种地方病流行特点、病情程度、自然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将对群众健康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防治措施容易落实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摸清流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目标
(一)总目标
2005年,全州实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州95%以上的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方性氟(砷)中毒县(村)达到控制标准,大骨节病有1/4的病区县(村)达到控制标准;鼠疫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知晓率达80%;布病防治1/2的县达到稳控标准。
(二)具体工作目标
1、鼠疫防治。
(1)到2010年,国家鼠防监测县健康教育知晓率达90%,省监测县达80%,其余县达到70%。
(2)加强鼠疫监测,力争不发生人间肺鼠疫疫情。一旦发生,严格按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2、碘缺乏病。
(1)2005年,12个县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现全州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从2006年起,力争每年有25%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全州95%以上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县要不断完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3、氟中毒。
(1)饮水型氟中毒。到2010年,全州8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2)饮茶型氟中毒。到2010年,查清全州病情和病区分布范围,逐步落实防治措施。
(3)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4、砷中毒。
(1)到2006年,完成全州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工作。
(2)到2010年,完成全部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村的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3)到2010年,地方性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5、大骨节病。
到2010年,大骨节病重病区儿童大骨节病X线总检出率降至15%以下,大骨节病中、轻病区儿童大骨节病X线总检出率降至10%以下。
6、布鲁氏菌病。
(1)过去已达到基本控制和稳定控制的县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人间血清的监测,保证工作持续开展。
(2)到2010年50%的县达到控制标准,50%的县达到稳控标准。
三、主要技术措施
(一)加强地方病的监测,为制订和实施防治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查清地方病类型、病区范围、病人数量等情况。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病情变化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不断增强防病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习惯,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大力实施综合干预措施,切实降低地方病发病率。
1、大骨节病。对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的,实行搬迁(搬迁规划另行制订);对纳入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规划范围的,结合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工程,使病区家庭逐步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其他病区要因地制宜地实施改变种植结构或发展经济作物、换粮、普供硒碘盐等措施,努力降低大骨节病的发病率。
2、碘缺乏病。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要进一步规范碘盐的营销网络,继续加大普及供应合格碘盐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巩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防治成果。
3、氟(砷)中毒。在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实施改水措施,除氟降砷;已控制的病区,加强饮用水质监测,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巩固防治成果。
4、对某些与居住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病,病区要结合农村集镇和农村新村建设实行整体搬迁,脱离病区居住的小环境。
(四)积极开展现症病人治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婴幼儿患者,在医生指导下,采取口服碘油丸的措施;对氟骨症、大骨节病患者,采用药物(包括中药)治疗,缓解临床症状,减轻痛苦;对砷中毒,以对症治疗为主,减少病痛。
(五)加强应用性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目前,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病因尚未明了,饮茶型地氟病尚无有效防治措施,氟骨症、大骨节病尚无特效治疗药物。针对这些问题,要加强与国内、国际间的科研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地方病防治工作中难点和关键环节,使防治工作上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效果评价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要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拟订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提出防治策略、措施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并对防治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地方病病区范围和病情资料,为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负责饮水型氟中毒、砷中毒病区改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以及氟骨症、大骨节病等病人的治疗。成立地方病专家咨询组,对规划实施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指导、咨询,参与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等的制订。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病病区移民搬迁、环境改造和改水工程的规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防治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州级财政根据国家和省地方病治理重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经费并对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级财政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
盐业部门负责制订碘盐专营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储运和销售,建立健全碘盐批发和零售销售网络,保证为缺碘地区供应合格碘盐。依法加强盐业市场和食盐专营管理,打击食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食盐和非碘盐行为。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碘盐监测。
水利部门负责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与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大骨节病病区退耕还林(草)的规划制订和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和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科技部门对地方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课题给予优先安排。
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盐业市场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对出售非碘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碘盐、低氟砖茶流通、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扶贫部门对与地方病防治措施相结合的扶贫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贫困地区重病户进行重点帮扶。
(三)强化法制管理,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整合资源,加强地方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整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退耕还林(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扶贫等项目的资金,在病区采取 “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把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的综合效益。同时落实本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证地方病防治经费。
(五)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应将地方病防治队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持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五、考核评估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县、单位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县、单位由各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2007年、2011年分别由州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中期、终期评估,具体评估方案待省下发后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