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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5 16:59:29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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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货物港务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局(加挂港航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我市所有的码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码头实施行政管理,并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为做好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对辖区内码头组织实施。

二、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四、货物港务费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根据《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粤价〔2000〕26号)的规定,货物港务费收入的50%专项用于辖区内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专款专用,年终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编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余下货物港务费收入的50%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成。由各区财政局在季后10天内上缴市财政专户(户名:佛山市财政局,帐号:44001668853050975648,开户银行:建行汾江支行营业部)。

五、各区港航行政管理部门(交通局)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货物港务费收入月度报表,应每月终后10天内向同级财政局和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局)报送月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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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思考

张全生


目录

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及其分析:

1、老人再婚的阻力问题……………………………………3
2、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划分…………………………………………4
3、老人的赡养纠纷…………………………………………6
4、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后的护理纠纷…………………………6
5老人遗产的继承……………………………………………7
6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纠纷…………………7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 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8
2、 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9
3、 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及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利。…………………………………………13
4、 尊重公序良俗,在处理纠纷时做到情、法、理的结合,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统一。………………………………………………14
5、 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财力,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向老年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投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保障措施,为老年人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最后一道防线。……………………………………………14
6、 重视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子女的“礼、仪、廉、耻、信”…………………………………………………………16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剖析,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民间普遍认可的风俗习惯,对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其目的就是抛砖引玉,想和同行们进行切磋,引起社会对老年再婚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同时,在当今的社会思潮的大变革中,呼吁子女们珍爱亲情,重义轻利,知恩图报,关爱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以到达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再婚;社会问题;思考


正文

  改革开放的30年,不但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带来了重大的变革。自由、幸福、和谐是每个人包括老年人在内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当今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在思想解放、行动自由方面给了每个国民足够的空间,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努力是自己活得充实、幸福。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享受人间天伦,是每个老年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可现实生活的种种无奈给老年人心里造成极大的反差,老年朋友们为此不断的努力,老年再婚成了老年人实现自己目标的首选,从而引起一系列家庭矛盾。随着我国步入老年人社会的步伐加快,由老年再婚引发的家庭矛盾逐渐演变成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来源于世俗的压力及子女的反对

  多年来,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体系的缺失,“养儿防老”是几千年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方法,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的尊老、敬老、孝顺老人的传统美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与风序良俗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使子女们在赡养老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同时,老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方面享受的客观要求,与子女们实际赡养能力的距离越拉越大。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由于年龄的差异,代沟现象日益明显,矛盾冲突不断。老年再婚尤其在农村遭到子女们的反对和舆论排斥的现象大量存在。

  老年人再婚,要么是离异要么是丧偶。老年人再婚大多都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此时的子女要么未成年,要么成年未成家,成家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据我国的“育儿防老”传统或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成年子女成为抵制老年人再婚主要力量。有的成年子女担心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在老年人过世之后的赡养和护理问题引发家庭矛盾;有的子女担心在老人去世后其再婚的配偶和自己分割老人的遗产;从而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止老人再婚。同时,也有的老年人为了自己的子女在社会上的“面子”,或免遭他人的舆论非议也迟迟不愿越雷池一步,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幸福。有的老人为了减少麻烦就直接和他人过上同居的生活。

二、老年再婚因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划分不清、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引起家庭纠纷

  由于老年人经历人间沧桑,和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到老年后把自己的一切的一切全部交给自己的子女,无数案例证明这正是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凄惨的真正原因。再者,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家庭内部讲究“大、和、统”,由于家庭内部血缘关系的延续,财产不分你我,家庭成员不分对财产的来源是否有贡献,更不分贡献的大小,都有家长统一掌控、调配使用,家庭成员发生矛盾由家长进行调处。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老年人的恋子情节浓厚。老年人大都还有,自己的一生之所以去奋斗,去创业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平时宁愿使自己吃苦也不能让孩子受罪,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使子女以后的生活好些、好些、再好些。家庭一旦发生矛盾不论矛盾的性质也力争内部消化。因此就形成“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传统观念。上述种种原因,使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为以后家庭纠纷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财产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导致婚后共同财产难于界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以结婚证领取的时间为界。如果婚前同居时创造的财产,按照财产的性质与来源予以划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相互重叠。《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再者农村淳朴的民风使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自然就共同进行使用.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感情方面表现在年轻人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的情感及内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强调物质上的供给,老年人在上了年纪后都感到孤独,压抑,郁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为了摆脱孤独,有的就冒着风险走上再婚的道路.这也是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赡养纠纷

关于2011年新设置民办高校和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公示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关于2011年新设置民办高校和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公示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专家评议,新设置民办本科学校17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12所、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5所获得通过,现将通过的高等学校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 年3月21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电话:010-66097165,6609766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高校设置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一、民办本科学校名单(17所).xls

     二、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12所).xls

     三、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单(5所).xls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