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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集中招标投标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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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集中招标投标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集中招标投标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4.10.10 萍乡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创建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务、卫生、监察、重点建设、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招标投标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集中招标投标机构的服务和监督职能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下设4个分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和产权交易分中心。中心具体履行以下服务和监督职能: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的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监督办法;
(二)受理和发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产权等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服务和监督市本级政府采购和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等其他公共权益与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
(四)服务和监督市本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
(五)服务和监督本市级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
(六)负责监督招标投标各类专家库的随机抽取;
(七)服务和监督进场资格的核验;
(八)提供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信息发布和后勤服务,并按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九)收集和编印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建立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信息库;
(十)接受投诉和举报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集中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要求
(一)市本级、安源经济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中央、省属驻萍单位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包括: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并且在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园林、水务、公路、交通、电力等工程);
2、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物资采购;
3、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4、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二)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三)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含安源经济开发区、湘东区)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四)市属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国有、集体资产和公、检、法、司等机关涉案物品的处置拍卖,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同时鼓励非国有、非集体所有的产权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五)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招标投标,统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六)由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务、卫生、重点建设等部门分类组建评标专家,集中纳入市招投标中心,形成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中心监督使用。
四、运作方式
市招标投标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标投标大厅内进行,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业的监管、行政监督机构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发布;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办管分离。即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则。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五、工作流程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流程为:
1、招标人按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
2、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其他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3、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向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4、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委会。招标人在市招标投标中心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5、招标投标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交招标人签收。
6、招标投标中心按规定监督招投标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核验。
7、招标人依法召开开标会,确定预中标人。
8、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中标公示在招标投标中心和指定媒体发布。
9、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为:
1、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方式。对于应当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2、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属于邀请招标的,则向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发邀请书。
3、接受投标人报名,组织资格预审,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收取投标文件,依法召开开标会。
4、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建评委会,依法评标,确定中标人;属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依法成立的谈判小组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供应商;属于询价采购的,由依法成立的询价小组通过询价确定采购供应商。
5、按规定公布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6、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国土资源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受理国土资源交易事项。
2、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制定国土资源出让方案,编制国土资源交易相关文件。
3、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4、接受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报名,发放出让文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发放应价牌。
5、收取投标文件,依法召开开标会,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建评委,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属于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分别依法通过竞价投标拍卖和挂牌报价等程序确定受让人。
6、签订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四)产权交易的主要流程为:
1、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受理产权交易事项。
2、产权界定、产权转让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3、接受产权转让申请,制作有关文件,在市招标投标中心大厅和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4、受理查询,进行意向性洽谈,根据受让申请情况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5、按确定的交易方式最终确定交易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6、结算交割,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五)药品采购招标投标的工作流程按有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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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二)省管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
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当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改正。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 取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省内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
经批准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用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分配给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取水许可总量达到水量分配总量90%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总量的行政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条 行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行业项目,以及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产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本省用水定额中未制定标准的行业或者产品的用水量,可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水功能区域实行限制纳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和新设入河排污口,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排污的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用水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加强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审批发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省征收标准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确定。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凡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超过20%-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三倍征收。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
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取用水报表,发电企业还必须同时报送当月的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表,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政府定价成本。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发出缴款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收费票据。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不合格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的;
(四)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公布、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07号令修正的《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高〔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直属高等学校:

  2004年12月,教育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会议全面总结1998年第一次教学工作会议以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围绕“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主题,研究了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将该《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2. 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高等教育工作 重心的转移,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数以千万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需要。高等学校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切实把教学工作作为经费投入的重点,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力度。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得低于25%,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等教学开支。要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调,共同研究制订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标准,确保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教育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并将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高等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教师社会兼职和校外活动,促使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规范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促使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学生的行为,促使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学习活动。要采取措施,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要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新形势下教学管理规律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5. 深化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过程。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新设置专业建设和管理,把拓宽专业口径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要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把加强基础与强调适应性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更加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要继续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构建新的课程结构,加大选修课程开设比例,积极推进弹性学习制度建设。要切实改变课堂讲授所占学时过多的状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推行导师制,努力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的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通过教学改革立项等机制,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理论研究、教学实践探索和优质教学资源开发。
  6.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特点,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本地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层次结构和科类结构,引导学校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学校的定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地、本校的办学基础和社会需要,建设品牌专业,形成优势和特色。教育部将用政策导向等多种手段,形成一批在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学校。
  7. 强化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完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要把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务、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要完善教师教学效果考核机制,大力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时,对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不应继续聘任其从事教学工作。要鼓励和推进名师上讲台,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承担讲课任务或开设讲座。高等学校广大教师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 加强教材建设,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要大力锤炼精品教材,并把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并使高质量的新版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编写出版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要健全、完善教材评审、评介和选用机制,严把教材质量关。
  9.加大教学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要确保高质量完成1500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校、省、国家三级精品课程体系建设,形成多学科、多课程的网络共享平台。要建设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和数字化图书馆等,加快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的进程。要鼓励教师共享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按照教育规律和课程特点,推动多媒体辅助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
  10. 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要切实加强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不得降低要求。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要贴近实际,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要不断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环节教学工作。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不断拓展校际之间、校企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加强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教育部将适时启动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
  11. 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高等学校的所有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室都要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增加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提供丰富的教学参考资料,积极推进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和合作式学习方式,引导大学生了解多种学术观点并开展讨论、追踪本学科领域最新进展,提高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要让大学生通过参与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自主确定选题开展研究等多种形式,进行初步的探索性研究工作。
  12.继续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都要贯彻素质教育的思想。要注重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有机结合,积极面向非本专业学生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以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提升大学生的人文和科技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第二课堂要贴近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鼓励开展以提高大学生多方面能力和扩展学生专业知识为目标的课余活动。高校教师要重视通过课内教学和课外辅导等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素质,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引导。
  13.以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提高大学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高等学校要全面推广和使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成果,大力推进基于计算机和校园网的大学英语学习,建立个性化教学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以非英语通用语种作为大学公共外语教学要求的院校和专业,也要根据英语教学改革的思路推进改革。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在本科教学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4. 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高等学校要营造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要以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勇于探索的精神,形成严谨的学术风气。学生要以学为主,勤奋刻苦;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要坚持依法治教,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遏制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育部实施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制度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公布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学科专业等专项教学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高校和社会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重视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和特点,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教学评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进行资源分配等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要努力探索和建立本校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机制。
  16.切实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把提高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学校的各项工作,把主要精力真正转移到教学工作上来,把质量意识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开创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