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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2:32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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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技〔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要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推动基础研究发展方式转变。围绕科学发展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在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把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作为基础研究发展的本质要求,坚持把机制体制改革作为提高基础研究能力的强大动力,坚持把提升国际化水平作为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推动自由探索与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有机结合,实现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由注重数量的外延式发展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发挥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创新策源地、知识转移发动机和知识传播主力军的作用。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和“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组织高等学校积极承担国家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加快优秀拔尖人才的汇聚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倾斜和稳定支持力度,不断培养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深入推进科教结合,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培育学生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的转化。建立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长效机制与稳定途径,支持和引导本科生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早进团队。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不断增强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和分类指导,加快高等学校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继续实施“985工程”,支持一批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依托优势学科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建若干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中心。继续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培育,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使之成为本领域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研究基地。调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定位,转变发展方式,突出人才培养,强化特色发展,注重学科融合,保持规模稳定,争取稳定投入,使之成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国家队。
  四、促进学科交叉和汇聚,培育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集群。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和优化高等学校学科布局。继续实施“211工程”,推进重点和特色学科发展,力争有更多学科进入世界前列。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围绕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增强学科集聚能力,形成优势学科集群。围绕探索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五、推动机制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发展的环境氛围。大力推进基础研究改革试点工作,突破制约原始创新的机制体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探索更加适应于基础研究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人员聘用和薪酬机制。转变高等学校基础研究考核与评价方式,健全以原始创新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的新机制。完善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科研优势向人才培养优势的转化。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构建适应重大科学研究的新型组织形式。优化经费、设备、用房等资源配置及使用政策,形成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机制体制。
  六、加强基础研究条件建设,增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加快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培育和建设,推动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的有机结合,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竞争力。加强对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的组织和引导,注重项目培育,保障实施条件,提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的能力。积极支持创新方法研究,提高高等学校科学仪器、配套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注重基础性工作,加强科学数据和成果的收集、整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条件支撑。
  七、开展协同创新,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多功能优势,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骨干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提升人才、学科和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创新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知识的转移和转化,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八、推进国际化战略,提升学术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高等学校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依托现有各类基础研究基地建设一批国际联合实验室,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产出一批国际一流水平的科研成果。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引进国际智力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组织、国际科技计划、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支持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出国留学,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加快培育一批优秀学术期刊,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
  九、培育创新文化,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思维,活跃学术气氛。大力加强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为全社会创新文化建设做出贡献。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
  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为高等学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稳定支持,完善基础研究竞争性经费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等经费的规范使用,加大对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经费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制度。引导社会力量支持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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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障碍思考

陈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沿海省、市经济的迅速崛起,苏醒的湘西南山区县、市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争先恐后地下掘金、挥斧伐木大力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政府也着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区域经济腾飞披荆斩刺、不惜血本。一度以来,区域经济是否高速发展,是衡量本地区主要领导绩效考核、提拔晋级的主要依据。
步入山区小县,一再拓宽、新旧交替的城市街道可谓壮观,新兴开发的通衢大道两旁高耸玉立的路灯与工业园开发区巨大的广告牌霓虹灯交相辉映;漫步在花园式的居民小区、小歇在绿化带亭苔楼阁喷泉旁,你会心旷神怡、赏心悦目。然突飞猛进的经济在可用森林资源消耗殆尽、近乎原始方式采掘地下矿藏接近枯竭、招商引资企业高耗低产环境污染成为难治之顽疾时,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热浪又仿佛回落到了冰点。笔者就以湘西南一山区小县的经济发展为例,简要论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瓶颈顽症问诊切脉。
一、招商引资
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提高利用外来投资水平,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充分有效地利用外来投资,将弥补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提升区域整体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更是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拓展外部市场的需要。当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招商引资被“红头文件”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作为硬性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各乡镇,招商引资之招商数、引资额被量化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时候,我们不能否认这个热度熔淡了可能受骗、可能遭致生态环境难以逆转的恶化这个不可或缺的法制与生态保护意识。湘西南某县饥不择食、完全忽略、慎重审查的招商引资方式一开始就尝到了苦头,在引进某一期货商投资过程中,缺乏对投资商信誉审查,结果上当受骗、弄得当地参与者血本无归。早在引进该商之前,媒体就有类似被骗的详细案例报道,但我们为什么要重蹈被骗的覆辙呢?如果说我们还没有积累防范招商陷阱的经验,那么此前闹腾的沸沸扬扬的“珠宝加工”、“编织袋加工”引资项目被骗就应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了。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山区县域城市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招引投资商的谈判桌上,尽可媚态百出、一让再忍,但离开谈判桌后还是应该理性的冷静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用法律的尺度细细衡量权衡,以防出错。前几年政府牵头引进的广东投资商是该县目前投资最大的木业生产加工外资企业,为当地创造了不凡的经济、财税业绩,一度成为佳谈。但经过这几年的生产经营,其弊端也显露无疑,附近居民怨声载道,同类小型私营木业生产加工企业、个体、合伙经营组织更是怨气冲天。综合起来笔者认为无非是以下因素使然,一是税赋不公,该加工企业享受特别的税赋政策,而本地同类加工生产企业却要按照严格的税收征管规定缴纳赋税;二是工商行政等其他行政管理费用的征收该外资企业同样享受特别待遇;三是该加工企业享受极低的电力供应价格;四是该加工企业享受政府特别保护,任何行政执法部门,如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等机关进入该工业园区履行职责,必须持县委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场手续始得进入,否则,连该企业的大门都进不了。由此不难看出,该企业作为本区域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同类企业相比没有市场公平竞争的可比性。有公平的市场竞争,才有可能形成健康的繁荣市场,政府伸出的看的见的手干预经济市场超出一定范围,调控失度、不当,必然会遭到不以政府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的惩罚,逐年上升的GDP增长沾湿带水的统计上报数据,只是纸面上的辉煌而已了。
经济相对落后的内陆省份县级区域如何求得经济的快速增长?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动的开辟和进入更大的市场;打破原有落后的体制坚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都是不可或缺的施政措施,但上述地区因受地理、交通、资金、城市功能的限制和影响,难以启动或实现经济的起航和较快增长,招商引资就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途径。因市场规律的作用,越是区域位置好、经济相对发达,基础设施比较好的地方,因蕴涵商机,外来资金投入量就越大;越是封闭落后、资金紧缺、城市功能低下的区域,因商业劣势引进外来资金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导致发达地区更发达,落后地区相对发达地区就更落后,没有一定优势条件的内陆县级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于是乎在这些个地区,招商引资上升到政治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干部们全民皆兵出动招商;红头文件以一次更比一次的优惠政策招凤引凰;各地区从本位主义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区域县、市主要领导们更是从政绩绩效考核的角度考虑,不惜一切代价招引投资商这个财神菩萨。如此招商可能会换得短时间的经济繁荣,就业率上升,副产业带的拉动,流动人口的增加带动服务业的兴旺等等;但以牺牲大量能源资源、高耗低产的外来企业,在带动些许经济发展的同时,扔下大量的污染源使得该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到人们开始痛斥污染恶魔时,时任的父母官员早已是厅、司级别的领导了,后继任的领导们也只能照葫芦画瓢重复上任的施政策略,循环往复、如斯如是了。
二、环境保护
走进繁华的湘西南小县,街道两旁大小宾馆数不胜数,典雅别致的茶楼一家胜似一家,KTV包房里疲惫而沙哑的歌声夹杂着脂粉的气息回荡在午夜的大街小巷;漫步在宽敞的街道,成群结队、装扮时尚不逊“超女”的露脐养眼美女们点缀着城市的繁华。但歌舞升平的背后你不会想到,前面提到的这家外资木材加工企业高耸的烟窗正夜以继日的冒着浓浓的黑烟,黑压压的令人窒息;附近养鱼专业户的水塘里漂浮着张着大口垂死挣扎泛白肚的鱼群;工厂周边市内主要蔬菜供应地的菜农们无奈地看着发黄而萎缩的田间蔬菜,当地政府掷地有声“打造绿色蔬菜基地,让市民吃放心蔬菜”的公开承诺如今如昨,却又变的如此不堪一击。笔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从业工作多年,在办理一起该木材加工企业周边居民的有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惊讶的发现这些居民家中刚刚擦抹过的桌、椅等家具上不到二十分钟就堆积了厚厚一层飞尘和颗粒,空气中颗粒飞尘含量高的惊人,笔者捂鼻记完《询问笔录》快速逃离了这一区域。据当地居民反映,原来没有引进这个木材加工企业前,这个地方碧水蓝天,菜农的蔬菜长势鲜嫩且产量居高不下,但自从广东老板来这里投资建厂后,蔬菜萎黄,基本没有收成了。菜农们多次想找该企业交涉污染赔偿问题,但均被穿着制服的保安挡在铁门之外。其后上访、申诉均未有满意的解决,只得到了少的可怜的一点象征性补偿,有人提出聘请律师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但要与县委、政府特别保护的外商企业打官司谈何容易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是涉及上述案件一定要先报告再考虑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类似的案件也是特别的慎重,轻易不敢做出判决。有外来旅游到此的环保专业大学生预言,不用二十年这个范围的居民一定会出现因污染导致的群体怪病,究竟是否有这样的严重?当地环保部门一直没有出具令人信服的权威检验报告来安慰这些受害人群。
依然还是这个木材加工企业,维持其正常生产的代价是大量消耗木材原料,有限的森林植被怎经得起如此消耗?郴州资兴山体滑坡、洪水泛灾的警示就在眼前,以牺牲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区域经济短期快速增长值得吗?
今年五月下旬,《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湖南怀化屋背山林地生态遭严重破坏》为题,报道了该县翠竹成林,环境清幽的怀化屋背山林地,如今非法矿井如“老鼠打洞”,青山千疮百孔,一片萧瑟景象,《政府工作报告》中“既要金山、银山,又要青山绿水”的表白在这里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据该报记者调查,非法锰矿的滥挖乱采、乱洗,已严重破坏了这一带的生态环境。令人宽慰的是,这一状况已经得到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着手重拳治理,但恢复、治理需要投入的资金一定不会是小数,是否能完成预期的治理目标,目前只能拭目以待。
某老板在该县投资电解锰生产企业,在安装、生产开工前,当地群众集体反对该企业落户该地,为的是污染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企业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往往有意忽视污染物的处理和对周边环境保护。当地党委、政府为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优化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遂调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大批干警制止群众的“不法阻饶行为”,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使该企业顺利落户并投产,且予挂牌特别保护。究竟该企业带给当地老百姓的是福?是祸?相信若干年后自有公论。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湘西南边陲明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注重环境保护,倡导人人植树造林、狠抓落实退耕还林。该县横江桥乡的造林工作做的是有声有色,时任该乡党委书记的杨正求说:“我们现在首先考虑护好林,在护的基础上造好林,一棵成材的活立木砍伐下来后所能利用的价值只是不砍伐这棵树所创造的生态价值的十分之一”。
笔者认为,正确有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环保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环保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制;改变区域任期内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标准,确立任期内主要领导经济可持续发展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质量考察,改变随意引进淘汰行业、高耗能、低产出产业落户当地;加大对招商引资干部法制培训教育,提高他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意识。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来解决招商与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与招商问题来促进发展, 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才能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稳定的发展。
(作者:陈平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网站办公室主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城市专项规划;
  (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
  (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总体性意见和改进建议。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应当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编制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内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区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十条 对规划和前条规定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调整或者修改内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公众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前,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附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四)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新、旧污染源不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征求到的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技术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环境影响,并将相关情况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尚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责令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重新提供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应当撤销审批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未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