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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2:59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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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推广应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节能办”)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规划、城管、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料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从立项、用地等方面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除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并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出厂合格证明。

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九条 建制镇以上建筑工程,除城市规划需要的风貌建筑、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的工程及私人修建自用且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外,所有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设计图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通过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应当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节能办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墙改节能办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的预缴专项基金凭证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墙改节能办进行现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检查验收。

墙改节能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记录备案,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内,向墙改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墙改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

第十五条 墙改节能办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返退专项基金: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砌体抹灰(批荡)前未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检查验收,或者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进行设计、施工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不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不在设计图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设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或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专项基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征收单位不按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占用、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1日发布的《韶关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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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质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六部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1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查违禁保安全,监督抽查提质量,案件查处惩违法,信用体系建长效,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及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苗木:以财政资金补贴定点天然橡胶苗木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开展苗木质量监测,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对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抽查,对装船使用的救生设备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区域
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全国800个产粮大县、571个蔬菜主产县、437个生猪主产县、313个奶牛主产县和285个水产品主产县(区域有交叉)。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许可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种子市场、种子经营门市要重点普遍检查,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继续加大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加强农资使用环节指导培训。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等变相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进行立案,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要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今年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案件的查处牵头工作由假劣农资生产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农业部将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经费投入,对一批重点案件采取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
(五)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验,推广有效模式,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制定和完善引导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引导连锁企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实现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率稳步提高。
(六)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鼓励并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快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对失信违法企业,加大监管和曝光力度。对诚信守法企业,加大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把追求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自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推介发布主推品种,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和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完善反应迅速、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指挥系统。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强化综合执法
今年要在完成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目标任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在农资打假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大案要案联合查处等制度,利用典型交流、内部通报、经验介绍等方式,促进农资打假工作上下联动、横向互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要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种子打假的情况要专项统计,专项报告。要坚决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农资市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七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六)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企[2012]243号



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为健全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制度。

  二、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重点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具有国家战略意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展实施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社保等民生的支出力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编制重点包括:

  (一)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用于支持中央企业之间的战略性兼并重组,理顺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权关系,保持和增强中央企业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要子企业的控制力,以及解决中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重点项目支出。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等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支出。

  (三)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精神,用于增强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中央企业内部产业整合。促进教育、农业、文化等相关产业发展的支出,重点支持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种子产业链发展,关系国防安全的农垦戍边支出等。

  (四)境外投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收购兼并能够实质控制、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国家急需的境外战略性资源,以及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且对促进本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的境外企业。支持中央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央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

  (五)困难企业职工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和职工生活费予以补助等。

  三、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时间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前,中央企业将编报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二)2012年9月30日前,中央预算单位将所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三)2012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将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2013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

  (五)2013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经全国人大预工委审查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

  (六)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四、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详细编制本单位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支出项目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

  (三)中央预算单位要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四)2013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另行下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编报系统软件、参数完成预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财 政 部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