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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36:57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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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3、引荐外资考核后确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一半。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
2、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3、凡年初未下达引资指标的部门基数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附: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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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业经行领导审核批准,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成套设备、船舶及其他机电产品的出口,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贷前联系和调查。
(一)凡拟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出口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及经济效益分析、进出口商资信及借款人名称等有关资料。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此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2.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进口货物管理、外汇管理、金融管理、外贸体制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有关法规;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
4.如果是船舶项目,要调查了解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
5.进口商的资信情况;
6.作为借款人的银行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上述调查后,如初步认为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信贷原则,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以便出口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企业出具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时,应明确以下条件:
1.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商需投保出口信用险,受益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取得保险意向是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前提条件;
2.出口买方信贷最高贷款额为:船舶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
3.出口买方信贷必须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银行或进口商作为借款人。

二、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的衔接与签订。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向出口企业发出初步贷款承诺函或意向书后,要尽早参与出口合同的对外商务谈判,并与有关方面就下述各项做好贸易合同与贷款之间的衔接工作:
1.贸易合同中收取定金的比例;
2.支付方式和国内结算银行的确定;
3.银行提供信贷的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费用、提款方式、计息办法、还款次数和方法等;
4.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凭证等。
如出口买方信贷是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进口国银行签订的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办理,上述各项需符合总协定的规定。
(二)在上述各项确定并取得出口信用保险承诺之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可进行贷款协议的拟定、谈判。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经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签署贷款协议。
(三)在贷款协议签署之前,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手续,贷款协议与出口信用保险担保文件同时生效。
(四)除出口贸易合同使用出口买方信贷在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办理外,贸易合同应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如出口合同使用出口买方信贷总协议项下的贷款,则贸易合同签妥后,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详细列明借款人名称、商品品名、数量、合同价格、支付条件、申请的借款金额、币种、借款期限、用款期及还款计划等。
(五)贸易合同签定后,出口企业应将贸易合同副本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事先确定的结算银行,贸易合同中应注明在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支付的比例,一般为80-85%。

三、贷款的使用
(一)贷款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口企业。
(二)借款人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贷款帐户。
(三)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企业(正本)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副本),出口企业凭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备货装运,并将规定的单据送已确定的结算银行;对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贸易合同,出口企业发货后不得自行寄单,应将单据送结算银行并附函说明货款为出口买方信贷协议项下,注明贷款协议编号、现汇和贷款的比例、代收行(即为借款人)。同时,将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副本附后。
(四)对信用证规定以主动借记方式付款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开证行(或委托审单行)的通知借记借款人的帐户。进出口银行在接到通知后,由营业部门核实并借记借款人贷款帐户,于记帐当日通知借款人,并将头寸划拨结算银行,通知结算银行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同时,由营业部门填写出口买方信贷用款限额登记簿和借记余额登记簿。
(五)对信用证规定寄单国外开证行并由开证行审单付款以及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应由借款人以加押电传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借记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帐户。对于在京的进出口总公司,进出口银行在收到授权电后,由营业部门借记借款人的贷款帐户并通过结算银行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如地方项目,进出口银行收到授权电后,由营业部门在借记借款人贷款帐户的同时将头寸划拨结算银行,并通知结算银行对出口企业办理结汇。

四、贷款的偿还
对于在用款期间分期使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贷款使用完毕,由进出口银行向借款人寄送一份还款表,最后确定贷款总金额及具体还本日期,并相应调整付息日期,使其与还本日期相一致。借款人按还款表的日期偿还贷款本息。进出口银行在每一个还本付息日前七天以加押电传通知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按倒序偿还。

五、档案管理
鉴于出口买方信贷从发生到结束,时间较长,必须保证档案的连续性及完整性。项目档案要由专人管理,一个项目的所有往来函电及有关文件的正本,要统一由信贷部门专案存档。贷款全部收回后,再将整个项目档案移交档案部门。


关于印发《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本质量标准是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对报纸的日常出版质量进行考核。可作为对报纸年检、考评的依据。本质量标准制定时参照了《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更突出了质量要求和管理中的可操作性,是《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报纸出版如有违规行为,仍按照《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内部报纸的质量标准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及其细则制定和实施。

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报纸的行政管理,保证报纸质量,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适用于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报纸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本报的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在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内开展和从事新闻报道及有关信息的传播活动。
第四条 报纸的出版,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报社必须严格按照《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进行报纸的出版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稿件选用要求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版面内容要求信息量大、并能综合运用新闻手段;版面设计要求中心突出、图文并茂、有自己的风格;标题制作要求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生动形象;栏目设置要求特色鲜明;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
第六条 报纸的印刷制作要求清晰,无缺笔断划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第七条 报纸刊登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第八条 报纸作为大众传播媒介,要求有一定的社会发行量。各类报纸在出版一定时间后,其发行量应达到与本报专业分工和读者对象范围相适应的水平。
第九条 报纸是一种面向社会和广大读者的传媒,必须在读者中建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必要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质量管理标准对报纸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并根据查评结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报纸进行整顿提高,对发现违规行为者可依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期、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由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质量管理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具体实施《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定方法,以确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
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定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1.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即《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下称《标准》)第三条的质量评定标准(30分)。
报社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纸的新闻报道和所刊载的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和超越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载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
报纸未达到以上要求时,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全部减去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报纸依法出版情况的质量评定标准(20分)。
报纸的各项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登记项目的变更、经营及各项有关活动,都必须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审批登记程序。
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方面不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20分以下分数,一般性违规一次减5分,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全部减去2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3.报纸版面的综合质量评定标准(30分)。
(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一般的失实内容,一次减去5分;对重要新闻报道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失实,可全部减去30分。
(2)报纸稿件的选用要求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格调高雅、文章生动。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3)报纸版面容量标准,要求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体裁和新闻手段。消息、图片、文章条数,对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7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10篇;四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5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7篇。同时要求每期报纸一般都应有消息、评论、通讯、图片,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4)报纸文章标题要求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练,生动形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5)报纸栏目设置要求合理、特色鲜明、丰富多采,符合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6)报纸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每期报纸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7)报纸印刷质量要求字体清晰、墨色均匀、套色准确、无缺笔断划、模糊不清的现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
4.报纸广告的质量评定标准(10分)。
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用明显的广告形式刊出或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刊登“有偿新闻”,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报纸刊登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不得刊登虚假广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国家利益。报纸广告设计应美观、健康。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
5.报纸的社会信誉质量评定标准(10分)。
作为一种社会传播媒体,报纸应在读者中建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和必要的社会信誉。报社必须满足读者和客户的正当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遵纪守法表现及记录。
对报纸的社会形象和信誉的综合质量标准,结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报纸审读、日常管理和社会综合反映(读者来信、社会调查)等手段给予评定。
对不符合社会信誉综合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
三、报纸发行的质量评定。
报纸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其发行量应达到与本报专业分工和读者对象范围相适应的水平。报纸的期发行量作为重要的质量标准,不规定打分标准,只规定最低发行量。并且采取最低期发量“质量一票否决”的方式。
各级各类报纸在出版两年后,其最低期发行量标准应达到:
(1)省级党委机关报10万份;地(市)级党委机关报3万份;县(市)级党委机关报1万份。
(2)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机关报、专业报3万份。
(3)省级及省级以下专业、行业报2万份。
(4)晚报5万份。
(5)社会群体对象报纸:中央报纸5万份;地方报纸3万份。
(6)各类企业报纸1万份。
(7)各种生活服务类报纸5万份。
(8)各类文摘报纸5万份。
“发行量”指报纸的实际征订、零售数量,不包括赠送、交换的报纸数量。对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或劝其停办。
解放军系统、外宣类报纸,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以及一些特殊专业的报纸,执行此项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四、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纸的年检工作结合进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报纸,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通过年检;对质量标准达不到60分的,即视为不合格的报纸,该报已经不具备办报条件,应予以停办并撤销登记。
五、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和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
六、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