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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4:41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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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根据宪法这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将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这次大会在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作出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并起草了决定(草案),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主席团常务主席审议同意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草案)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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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54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职业技能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题库北京分库的运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国家题库北京分库已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北京分库中提取试题、试卷,不得擅自编制。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2000年7月1日前做好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征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复习指导丛书》。
五、各鉴定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1999年8月11日 劳社部函〔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我部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建立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验收合格后启用。
三、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试题资源,按“有偿使用,以收补建,滚动开发”的原则,由部中心统一配置。
四、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题库的更新改造工作。
五、对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部中心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逐步扩大国家题库规模容量。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劳部发〔199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包括劳动保障部总库、行业分库和地方分库。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
第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是国家题库的运行机构,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成。国家题库网络按统
一管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的管理、协调和运行监督,同时负责由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和示范性职业(工种)组成的总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规划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制定运行技术标准。
(三)认证国家题库运行机构资格。
(四)组织开发、更新改造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五)认定和颁布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并统一配置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六)认定国家题库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
(七)组织国家题库网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交流。
(八)组织开发、出版发行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
(九)提供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十)组织管理总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第五条 行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行业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行业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组织开发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经部中心审定后联合发布实施。
(四)配置和管理行业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发和出版发行行业分库的配套资料。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提供行业分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行业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地方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地方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按照部中心的要求,承担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配置和管理地方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承担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的发行工作。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为本地区提供地方分库通用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负责本地区申请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七条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须按部中心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和审定。
第八条 总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行业中心负责组织;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省中心负责向部中心报告题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对题库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请国家题库试卷服务时,须填写部中心统一印制的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按不同职业(工种)分别向部中心、行业中心或省中心申请。
(一)属总库管理的,由行业中心或省中心向部中心申请。
(二)属行业分库管理的,向行业中心申请。
(三)属地方分库管理的,向省中心申请。
(四)尚未建立国家题库分库的行业或地区,直接向部中心申请。
第十条 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对申请用卷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试卷申请内容核查无误后,按申请要求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发送试卷。试卷印刷和发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题库网络采用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试卷服务。
第十二条 总库、行业分库、地方分库的运行质量分别由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负责,其管理人员、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运行质量管理。
(一)管理人员负责:题库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安排抽题组卷工作,总结题库运行情况和统计有关信息。
(二)命题专家负责:审定题库中所提取试卷的内容,修正突然发生的试卷错误,评估题库中试题资源和试卷服务的质量,编制非职业技能鉴定时所用组卷计划书。
(三)技术人员负责:国家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和一般维护,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提取试卷。
第十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的运行质量监督由部中心会同部培训就业司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部中心统一组织对国家题库各分库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逐项检查。
(二)质量检查结果由部中心送部培训就业司核定后公布,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半年内复检,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分库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部中心、行业中心和地方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对检举违反题库运行管理和试卷使用有关规定等问题,各地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职业(工种)名单
---------------------------------------------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
|商品营业员 |03-013|汽车驾驶员 |20-001|
|--------------|------|--------------|------|
|制冷设备维修工 |03-048|汽车维修工 |20-017|
|--------------|------|--------------|------|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03-050|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30-001|
|--------------|------|--------------|------|
|服装设计定制工 |03-126|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 |30-002|
|--------------|------|--------------|------|
|客房服务员 |04-003|衡器计量检定工 |30-008|
|--------------|------|--------------|------|
|农艺工 |07-001|电磁计量修理工 |30-015|
|--------------|------|--------------|------|
|乳品检验工 |07-034|食品检验工 |30-024|
|--------------|------|--------------|------|

|家畜饲养工 |07-040|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 |30-030|
|--------------|------|--------------|------|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07-060|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 |30-031|
|--------------|------|--------------|------|
|农机修理工 |07-130|无线电机械装校工 |36-001|
|--------------|------|--------------|------|
|铸造工 |09-001|无线电装接工 |36-002|
|--------------|------|--------------|------|
|锻造工 |09-005|无线电调试工 |36-003|
|--------------|------|--------------|------|
|热处理工 |09-009|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28|
|--------------|------|--------------|------|
|模型工 |09-010|计算机软件工 |36-030|
|--------------|------|--------------|------|
|钳工 |09-015|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36-042|
|--------------|------|--------------|------|
|工具钳工 |09-016|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36-082|
|--------------|------|--------------|------|
|镗工 |09-017|摩托车调试修理工 |43-115|
|--------------|------|--------------|------|
|车工 |09-018|中式烹调师 |46-006|
|--------------|------|--------------|------|
|铣工 |09-019|西式烹调师 |46-007|
|--------------|------|--------------|------|
|磨工 |09-021|中式面点师 |46-008|
|--------------|------|--------------|------|
|电工 |09-030|西式面点师 |46-009|
|--------------|------|--------------|------|
|维修电工 |09-031|餐厅服务员 |46-010|
|--------------|------|--------------|------|
|机修钳工 |09-032|美发师 |46-011|
|--------------|------|--------------|------|
|电焊工 |09-033|美容师 |46-012|
|--------------|------|--------------|------|
|分析工 |16-143|按摩师 |46-013|
---------------------------------------------



2000年1月14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教学〔2002〕7号


  2002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努力做好培养高校师资计划和强军计划的落实工作;继续做好招生的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的地域结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报考哲学、理学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中医学[1005]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2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1分。

报考工学(不含第9条中的10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1分。
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联考[120280],以下称“MBA联考”)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7分。

报考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7分。

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9分。

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55分。

报考农学、军事门类各专业及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  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030205]、体育教育训练学[040303]、英语语言文学[050201]、基础数学[070101]、理论物理[070201]、计算机系统结构[081201]、计算机软件与理论[081202]、计算机应用技术[081203]等学科专业,并委托或定向培养到高等学校做师资的考生(除推荐免试生外,仅限在职人员): 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水利工程[0815]、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0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 40分。

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内蒙古、广西1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8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四川、陕西、重庆3省(直辖市)总分、单科可各降低3分;其它9省(自治区)的总分、单科可各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 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 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 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30分;报考内蒙古大学、广西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工业大学、兰州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20分。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60分。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考生,总分、单科可各降低3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单科可降低3分,总分可降低5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基本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各有关招生单位复试统考线下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在调剂考生复试合格后,若按此比例达不到本单位国家招生计划数,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增加一些线下生参加复试。复试“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

  (六)在复试中,应按我部关于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含初试听力成绩)作为录取参考,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报考的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考生,在相近专业之间可以调剂,但须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最低要求,具体调剂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具体调剂办法及经调剂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级招办备案。

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关于教育部批准的34所示范性软件学院招生问题:凡报考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各学科专业,且成绩符合今年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可自愿调剂到教育部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学习。与通过其他途径进入示范性软件学院学习的考生不同,这部分学生属研究生学历教育,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其他问题,按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规定办理。

今年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1。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示范性软件学院录取数按上述(一)中4的规定另计]。

  其中: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限额。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审批。2.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3.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按国家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相应的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得超规模录取),于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强军计划和师资计划的执行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录取。未招满的计划不挪用。

  符合调剂录取要求的在职人员考生,可以调剂到单列师资计划所列专业做为师资生。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定向或委培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未招满的计划不挪用。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五)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的人数应从严控制,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审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 5月下旬,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 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11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入学考试以及未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6月30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我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附件:

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简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