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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47:01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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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
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7号)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
行政府采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国管局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定采购计划并组织集中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认真
分析效益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及标准,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
二、根据目前情况,暂将以下项目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国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方式和程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各部门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签订并履行合同。特殊情况,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暂未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采购。
五、各部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认真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分别于每年5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和要求,国管
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六、采购资金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由国管局直接支付;采购资金中部分属国管局核拨经费或不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各部门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资金划入国管局指定的帐户,由国管局统一支付。
七、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国管局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各部
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国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八、经费归口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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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已恢复了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针对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维护税法的统一,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再次重申: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对擅自减免税的要立即进行检查纠正。但近据审计部门反映,仍有一些地区擅自越权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营业税。为此,总局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立即进行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检查。



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9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的运作,加强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储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设置独立核算的银行帐户。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应依法、合理筹措、使用储备资金,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严格控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市财政局负责对储备中心的帐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土地储备运作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借款)。市财政局根据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年度用款计划,从缴入市财政专户的储备土地经营收入中,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征用和收购储备土地;在储备中心未有经营收入前,先从市财政性资金中借给储备中心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用和收购储备的前期投入;
(二)储备土地贷款筹资。由储备中心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筹集资金。
第四条 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经市财政局批准,储备中心开设如下银行帐户:
(一)单位经费户。专门用于核算储备中心自身运作所需经费收支,主要来源是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储备土地支出专户。专门核算经营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等费用,及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三)储备土地收入汇缴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和租赁经营收入以及利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只能划缴入市财政专户;
(四)基建贷款待解专户。专门用于储备中心为政府基建项目进行融资的帐户。
第五条 储备资金收入管理
(一)储备资金收入是指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进行出让、出租等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
(二)储备中心应通过分析测算经营收入状况,编制年度储备土地收入计划;
(三)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征用收购开发的成本、应交办证税费、基准地价水平和我市土地市场供求等情况,合理制定出让底价、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储备土地通过出让或出租等形式所得的经营收入,应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备中心应将每宗土地的经营收入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由市财政局提出储备发展基金的提留比例,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储备资金的支出管理
(一)储备资金支出是指储备中心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应当计入征用、收购和开发土地费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2、开发性支出,指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开发费用;
3、购买性支出,指收购已经完成了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开发的土地价款;
4、本金利息支出,指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5、其他支出,指对储备土地的管理、招商所发生的测量、编制规划、公证、土地评估、房地产登记办证、宣传广告、信息开发、招标拍卖等有关税费。
(二)储金资金预算编制。按照“先预算后执行”、“先收(借)后支”的原则,储备中心根据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年度用款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储备资金拨付程序。
1、储备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制订每一块土地的具体支出项目,提出用款报告,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储备土地收入中拨付,或以储备的土地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
2、土地征用、收购等资金的拨付。储备中心根据已批复的用款报告,按照规定填写《财政资金请拨单》,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3、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拨付。储备中心凭贷款金融机构开具还本付息到期的通知单,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提出还款计划,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填写《财政资金请拨单》,报市财政局审核,以储备土地支出专户中资金依约偿还贷款。储备中心出让土地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应优先用于归还抵押贷款;
(四)开设帐号和预留印鉴卡。市财政局拨付储备资金必须按储备中心预留的印鉴卡和帐号办理。
第七条 票据和财务管理
(一)储备中心出让或出租土地必须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票据,票据应设专人管理,并设立健全领、用、核、销、存等票据管理制度;
(二)储备中心应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土地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有关借贷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