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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6:03:43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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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保监发〔2005〕95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业与各级政府合作,利用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了部分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完善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试点工作,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精神,是对“新农合”制度运作机制的大胆探索和创新,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运用商业化方式,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专业化服务,符合市场经济取向。第一,有利于建立有效运作机制。可以形成政府主导,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监督,保险公司经办的机制,各方责、权、利明确,相互制约。第二,有利于加强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新农合”中,对合作医疗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人情赔付、“挂床”住院等人为风险。第三,有利于降低政府成本。可以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节省社会资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第四,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保险业承担了具体经办工作,可以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从烦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二、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与,市场运作。这是做好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前提。如同农民参加“新农合”要贯彻自愿原则一样,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也应坚持自愿原则。政府自由选择经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发挥专业优势,审慎经办,严格管理。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客观要求。保险业参与“新农合”是一种机制创新,原则上应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差异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实现模式。

  (三)依法合规,控制风险。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要符合国家发展“新农合”的基本方针政策,符合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面临着诸多风险,应量力而行、稳妥试点、谨慎推广,并应根据不同的参与模式,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最大限度保障参合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提高效率,加强服务。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条件。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是保险公司的优势和价值所在。保险公司只有发挥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的优势,不断增强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才能让农民满意,让政府放心。

  (五)各方受益,持续发展。这是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根本保证。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牵涉到政府、卫生部门、财政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农民等方方面面,只有各方都能受益,才能实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

  三、采用委托管理为主的模式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原则上应当按照“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提供经办服务。委托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主办,保险公司只提供具体服务,不承担盈亏风险的“新农合”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提供方案测算、报销管理、结算支付等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但不对基金盈亏承担责任。

  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参与的经办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委托管理合同,不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基金的运行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分享基金的运行收益。如果结算年度内基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基金账户;如果基金出现赤字,由当地政府予以弥补。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并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新农合”的指导和监管。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新农合”相关政策协调。各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当地“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严格掌握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条件

  参与“新农合”试点的保险公司应掌握以下条件:一是总公司同意试点,并提供支持;二是在试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三是组织健全,内控严密,服务网络完善;四是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五是有较为完善的电脑信息系统;六是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积极配合参与试点方案的设计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卫生、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作,积极参与对当地农村人口结构、收入情况、消费行为、生活习惯、出生死亡情况、乡村卫生资源情况、疾病发生情况和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在详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配合做好试点方案设计。保险公司应当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动态预测,为完善保障方案提供支持。

  六、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网点建设,改进业务操作流程,简化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限,最大限度地为参合农民提供便利,提高参合农民的满意度。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专管员队伍的服务优势,延伸服务领域,把事后理赔服务工作前移到医疗服务过程之中,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正确引导参合农民的医疗消费行为。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做好理赔服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服务手册、服务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让参合农民了解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程序和步骤;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反馈途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的监督;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处理参合农民的信访投诉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从严、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专管员制度,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专管员队伍,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工作,同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馈存在的风险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经办保险公司应和卫生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双方共同拥有、分享“新农合”有关数据和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经办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数据、信息和资料,并定期向当地管理委员会提交理赔分析报告,提供动态信息查询;并主动向卫生部门了解当地疾病发生率、平均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诊疗次数等医疗服务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八、规范退出行为

  经办保险公司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任何一方决定解除或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告知对方,双方有义务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善后和交接工作。

  经办保险公司退出试点之前,应至少提前半年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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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加资本积累,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增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减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核定: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对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申报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部国有资产
管理局。
第五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按企业工效挂钩的原则予以考核。原则上以企业前三年平均增值额为基数,考虑当年的实际情况,由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企业完成核定指标的,可以获得效益工资或兑现工资增量;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和兑现工资增量。
第六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当年发生的下列客观及不合理因素在考核时予以调整:
1. 扣除国家、上级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和拨款;
2. 扣除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3. 扣除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4. 资产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5. 企业之间兼并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 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连续三年完成和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以及为经营国有资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由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商人事教育司给予适当奖励;对无客观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经营者,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商人事教育司提出建议,由有关
部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严重者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要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调整考核指标、追回提取的效益工资外,还要依法追究企业经营者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5日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会计财会部:
为便于新银行结算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跨系统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市、县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当地的各专业银行之间互送各自总行确定的承兑银行汇票所使用印章的印模;对在市、县未设立机构的,向其他专业银行发送印模的方法,应由其总行根据各自机构设置的情况确定。
二、由于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压数机尚未配发齐全,暂未配发压数机的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使用系统内的联行密押(不得使用全国统一密押),跨系统银行应予受理,并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有关兑付行审查支付后抵用。
三、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地区使用的银行汇票,仍按银发(1987)186号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机构在该区域内签发的银行汇票暂使用原票汇凭证和不带行号或识别代号的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鉴于工商银行在该区域内的全国通汇银行已配发带行号的压数机,如使用带行号的压数机签发银行汇票,其他银行也应受理。
鉴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原配发的是不带识别代号的压数机,该区域的全国通汇银行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暂使用不带识别代号的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其兑付行应视为有效,予以受理。
四、为加强安全管理,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对签发金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以上的大额汇票作了向兑付行拍发电报的补充规定。该两行的兑付行在接到跨系统的代理行提交来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如尚未收到签发行拍来电报的,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规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代理行待解付;当兑付行接到电报时,须及时通知代理行办理解付。
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全国通汇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加盖联行专用章。由于新银行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实行分系统管理,各总行规定签发银行汇票使用的印章有些不同,跨系统银行应予受理,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给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六、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必须填明本系统的兑付银行名称,但签发转帐银行汇票可以不填写兑付银行名称。目前有些银行在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在兑付行及其行号栏误填了跨系统的代理行,为不影响客户的经济活动和收款人兑付款项,代理行和兑付行应予受理。
以上,请速转知各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