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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8:12:30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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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 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
商法基本原则应是商事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必须集中体现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对各类商事关系都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应将以下五个原则确定为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本文拟对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作以简要论述。
商主体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
第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因此 ,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形成非典型的或“过渡性”的商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公司的法定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实际上是在我国《公司法》中确立了一种责任制度——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确立,减轻了股东的责任,便于资本的筹集和出资转让。
在我国,是否承认无限公司,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某些合伙组织的法人人格。就无限公司的实质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合伙企业,有些国家的法律之所以承认其为法人,只不过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抉择。不承认无限公司,并不等于不存在相应的企业形态;反之,承认无限公司,也不等于创设了一种新的企业类型,无非是对现存的某些合伙企业在公司法上地位的认可。
从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类型看,的确存在着某些资本少,利润大,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仅负有限责任。这对于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相当不利,让这类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也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立法应规定某些企业需负无限责任,并赋予其无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从理论上说,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首先意味着商法已经对主体类型做了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意味着立法已经对商事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做了全面的法律概括,从而为商事法制实践提供了充分可供选择的主体种类。离开了统一、协调而合理的商事主体制度,就无法保障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之实现。
第二,商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不是的生产经营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即取得了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
总之,商法对于商主体的法律控制往往关系到一定社会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
具体到《公司法》中,对公司这一重要的商主体加以严格的法律控制,是公司依法经营、依法活动的前提,对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有重要意义,便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分类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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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中初等学校(含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为开展勤工俭学所举办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以及进修班、培训班和各种生产劳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初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含企办校)、农职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及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所兴办的校办产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办产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劳动教育提供基地,是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办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校办产业发展中在资金、税收、能源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办产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学校申请开办企业,应当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校办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予以拍卖、租赁、委托经营、兼并或宣布破产。
第八条 校办企业实行厂长(场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场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校办企业之间可以依法跨行业、跨地区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组建校办企业集团。
第十条 校办工厂应当面向市场,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高科技和名牌产品。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校办农场应当加强校田基本建设,种好种子田、实验田、示范田;发展多种经营,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校办产业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采取下列渠道筹措校办企业生产周转金:
(一)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
(二)银行、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规模;
(三)从校办企业统筹金中提留;
(四)从税收返还资金中提留。
第十三条 周转金重点用于扶持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产品,发展规模型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等。周转金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予以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校田地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校田地不足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就近为学校征用。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减免税优惠。
第十六条 教师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在教师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待遇等方面,应当与教学岗位上的教师同等对待。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相应的职务系列评聘专业职务。
第十七条 对发展校办企业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确有突出贡献的厂长(场长、经理)及科技人员,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财务工作应当规范化,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加强审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利润分配应当兼顾学校、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上交学校部分应当不低于减免的所得税部分。
校办企业利润上交学校部分不得冲抵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 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 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  赞               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                  朱耐德

 附件(一):

------------------------------------------
   |  | |  |塔 | |  |  |  |  | |  | |  |   
   |萨 |木|塔 |兹 |吐|奥 |荷 |伊 |阿 |卡|赛 |拉|亚 |总  
科 别|  |特|  |共 |拉|洛 |台 |  |比 | |  |哈|  |   
   |那 |那|兹 |和 |巴|非 |达 |卜 |洋 |登|泳 |杰|丁 |数  
   |  | |  |国 | |  |  |  |  | |  | |  |   
---|--|-|--|--|-|--|--|--|--|-|--|-|--|---
总 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
队 长|1 | |  |  | |  |  |  |  | |  | |  |  1
---|--|-|--|--|-|--|--|--|--|-|--|-|--|---
内 科|  | |  |  | |  |  |1 |  |1|2 | |  |  4
---|--|-|--|--|-|--|--|--|--|-|--|-|--|---
普 外|2 |1|2 |2 |2|2 |2 |1 |2 |1|1 |2|1 | 21
---|--|-|--|--|-|--|--|--|--|-|--|-|--|---
妇 产|  |1|1 |1 |1|1 |3 |1 |2 |1|1 |1|  | 14
---|--|-|--|--|-|--|--|--|--|-|--|-|--|---
儿 科|  | |  |  | |  |  |  |1 |1|  | |  |  2
---|--|-|--|--|-|--|--|--|--|-|--|-|--|---
眼 科|  |1|1 |  |1|1 |  |  |1 | |1 | |1 |  7
---|--|-|--|--|-|--|--|--|--|-|--|-|--|---
耳鼻喉|  | |1 |  | |1 |  |1 |1 | |1 |1|  |  6
---|--|-|--|--|-|--|--|--|--|-|--|-|--|---
口 腔|  | |1 |  | |  |  |  |  | |  | |  |  1
---|--|-|--|--|-|--|--|--|--|-|--|-|--|---
放 射|  | |1 |  | |  |  |  |1 | |1 | |1 |  4
---|--|-|--|--|-|--|--|--|--|-|--|-|--|---
针 灸|1 | |  |  | |  |1 |  |  | |1 | |1 |  4
---|--|-|--|--|-|--|--|--|--|-|--|-|--|---
麻 醉|2 |1|2 |2 |2|1 |3 |1 |2 |1|2 |1|1 | 21
---|--|-|--|--|-|--|--|--|--|-|--|-|--|---
病 理|  | |1 |  | |  |  |  |  | |  | |  |  1
---|--|-|--|--|-|--|--|--|--|-|--|-|--|---
骨 外|  |1|1 |1 |1|1 |1 |1 |1 | |1 |1|1 | 11
---|--|-|--|--|-|--|--|--|--|-|--|-|--|---
泌 外|  | |1 |1 | |1 |1 |1 |1 | |1 |1|  |  8
---|--|-|--|--|-|--|--|--|--|-|--|-|--|---
胸 外|  | |1 |  | |  |  |  |1 | |  | |  |  2
---|--|-|--|--|-|--|--|--|--|-|--|-|--|---
脑 外|  | |1 |1 | |  |  |  |  | |  | |1 |  3
---|--|-|--|--|-|--|--|--|--|-|--|-|--|---
烧 伤|  | |1 |  | |  |  |  |  | |  | |  |  1
---|--|-|--|--|-|--|--|--|--|-|--|-|--|---
护 士|1 | |3 |2 | |5 |18|1 |1 |1|1 | |1 | 34
---|--|-|--|--|-|--|--|--|--|-|--|-|--|---
合 计|7 |5|18|10|7|13|29|8 |14|6|13|7|8 |145
---|--|-|--|--|-|--|--|--|--|-|--|-|--|---
翻 译|2 | |1 |1 |1|1 |1 |1 |1 | |1 |1|1 | 12
---|--|-|--|--|-|--|--|--|--|-|--|-|--|---
厨 师|2 | |1 |1 | |1 |1 |1 |1 |1|1 |1|1 | 12
---|--|-|--|--|-|--|--|--|--|-|--|-|--|---
司 机|1 | |1 |  | |  |1 |  |  | |  | |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 级    分级范围          工资标准(美元)   现有人数
 1  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            1200      54
 2  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   1000      57
 3  护士、化验              700       34
 4  翻译                 500       12
 5  厨师                 600YR     12
 6  司机                           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1 塔兹革命医院8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2 伊卜3 奥洛非3 荷台达6 亚丁4 拉哈杰3 阿比洋8 卡登2 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4 塔兹革命医院7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5 伊卜4 奥洛非5 荷台达5 亚丁3 拉哈杰4 阿比洋5 卡登3 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3 塔兹共和国医院2 伊卜1 奥洛非5 荷台达18 亚丁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吐拉巴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司机: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1 荷台达1 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    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   名         数 量
  中国大米          100
  绿豆、黄豆         5
  中国粉丝          10
  中国豆油          10
  中国酱油、醋        20
  各种罐头如鸭肉       10
  各种调料          2
  合计每人每年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